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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中华 优秀 传统 法律 文化 陕派律学 张晋藩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陕派律学”张晋藩*内容摘要“陕派律学”是清末刑部形成的以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等陕西籍刑部官员为主体的重要律学流派,其学术贡献是多方面、多领域的。“陕派律学”既推出了以读例存疑 唐明律合编 提牢备考 等为代表的内涵丰富、固本开新的学术成果,也注重古今结合、中外对比,拓宽了中国传统律学的研究方法;同时,促进了大清现行刑律 的纂修,并对晚清及民初司法产生积极影响。因此,“陕派律学”生动诠释了中国传统律学务实致用的发展道路,反映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达到的高度。关键 词清 代 律 学陕 派 律 学清 末 修 律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法 律 文 化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年从未中断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古代解释现行法律的专门学问 律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代表,也是中华法文化苑中一株奇葩。律学发展的形态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律学从战国时期便已成为一项重要学问,经过两汉、魏晋、隋唐、两宋、明清,代有发展,其成果蔚为大观。晚清之际,“陕派律学”在众多律学流派中脱颖而出,对当时的修律、司法和法律教育等产生了积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陕派律学”不仅凝聚了律学家的司法经验和学术智慧,而且在律学成果、研究方法、实践价值等方面也取得了超越前人的成就。总结、梳理“陕派律学”的学术贡献,有助于认识中国传统律学及其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为今天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历史借鉴。一、推出了内涵丰富、固本开新的学术成果清代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后一个大一统中央集权制王朝,清代律学也是中国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清代建立以后,为了统治幅员辽阔的疆域,确保 大清律例 在全国的统一适用,统治者提倡各级官吏“讲读律令”,支持和鼓励律学家注释律例,因此,出现了流派纷呈、注家辈出的局面。42*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7 ZH014)阶段性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公私并举:中国传统法律维护私权益的原则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项目编号:17JJD820011)阶段性成果。习近平: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290 页。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 年 10 月 16 日),人民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42 页。清代律学家源于传统而又不简单地重复和模仿传统,在共同性的倾向中表现出了多姿多彩的注释内容和各式各样的注释风格,既各有专长,又彼此影响,相互推动,造就了清代律学的空前繁荣。在律学家群体中,既有殿阁大学士、各部堂官及刑部各司官员,也有地方督抚和州县官,除此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刑名幕友,可以说,官、私注律蔚然成风,交相辉映。尤其是以刑部官员为代表的律学家群体,在清代人才辈出。刑部官员无论是身份、地位,还是经历,都有着其他官员和私人注律者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他们既可以从宏观层面掌握国家和地方法律适用的基本情况,也能够在覆核各省题结案件或办理秋审核拟案件的过程中准确探讨律意、掌握量刑尺度、给出情理法有效结合的量刑意见,做到微观层面对司法的精准把握。因而,刑部官员的注律成果大多说明了立法的本意、重心和法律适用的症结所在,几乎全部为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康熙时刑部郎中王明德的读律佩觿,乾隆时刑部主事全士潮的驳案新编,咸丰时刑部官蔡逢年、蔡嵩年的 大清律例便览 等等,皆是经验主义的佳作。“陕派律学”的形成,与清代刑部官员群体对 大清律例 竞相钻研的良好风气有着直接关联。沈家本最先提出“陕派律学”的概念,他在 大清律讲义序 中说:“独是律例 为专门之学,人多惮其难,故虽著讲读之律,而世之从事斯学者实鲜。官西曹者,职守所关,尚多相与讨论。当光绪之初,有豫、陕两派,豫人以陈雅侬、田雨田为最著,陕则长安薛大司寇为一大家。余若故尚书赵公及张麟阁总厅丞,于 律例 一书,固皆读之讲之而会通之。余尝周旋其间,自视弗如也。近年则豫派渐衰矣,陕则承其乡先达之流风遗韵,犹多精此学者。韩城吉石生郎中同钧,于大清律例 一书,讲之有素,考订乎沿革,推阐于义例,其同异轻重之繁而难纪者,又尝参稽而明辨之,博综而审定之,余心折之久矣。”此后,董康在 清秋审条例 和 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 两篇文章中分别提出:“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如薛允升云阶、沈家本子惇、英瑞凤冈皆一时之佼佼者。”“(刑)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核。”从二人的表述中可以发现,“陕派律学”形成于同治、光绪年间,研究者皆供职刑部(法部),尤其以刑部尚书薛允升、赵舒翘和法部郎中吉同钧等陕西籍官员为代表,其学术影响较同时期形成于刑部的“豫派律学”更为持久。实际上,有清一代,刑部官员注律者众多,而形成流派则较为罕见。“陕派律学”的产生,主要归功于刑部尚书薛允升的辛勤开创和率先垂范,续修陕西通志稿 说,薛允升“尤好诱掖后进,成就颇多,如赵舒翘、沈家本、党蒙、吉同钧辈,乃门生故吏之杰出者,其他不可枚举”。闫晓君教授进一步提出,从学术关系上看,沈家本的学术成就与“陕派律学”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沈家本从学术渊源上讲当属于“陕派律学”。其次,“陕派律学”的形成也有得天独厚的“人和”优势,由于陕籍官员大都性情秉直,刻苦任事,因而在刑部供职者颇多,所谓“秦人钟西岳秋肃之气,性情多刚强严威,故出仕之后,其立功多在刑曹”,“它部长官迁调不常,而秋官任独久,盖非精研其学者不能尽职也。陕西人士讲求刑法若有神解夙悟。”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陕派律学”最终形成,并成为影响清末法制发展的重要学派。“陕派律学”的学术成果除专注于 大清律例 研究外,也拓展至古律辑存、法律比较、司法审判、狱政管理、法律教育等各个方面。如薛允升著有 读例存疑 汉律辑存 唐明律合编 服制备考,赵舒翘著有 象刑录 提牢备考 慎斋文集 慎斋别集 雪堂存稿 豫案存稿 温处盐务纪要,52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陕派律学”沈家本:大清律讲义序,载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册),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 22322233 页。董康:董康法学文集,何勤华、魏琼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20、737 页。宋伯鲁等:续修陕西通志稿 卷七十四 人物一薛允升,载中国西北文献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西北稀见方志文献 第六卷,兰州古籍书店 1990 年版,第 124125 页。参见闫晓君:走进“陕派律学”,载 法律科学 2005 年第 2 期,第 122 页。吉同钧:薛赵二大司寇合传,载吉同钧:乐素堂文集,闫晓君整理,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64 页。曹允源:慎斋遗集序,载赵舒翘:慎斋文集,闫晓君整理,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5 页。吉同钧著有 大清律例讲义 大清律讲义 大清现行刑律讲义 秋审条款讲义 审判要略 法闱拟墨 乐素堂文集,等等。其中有不少著述均是传诵一时的律学名作,更有不少著述开风气之先,既延续了传统律学的价值取向、主要特点,又别开生面,在一些前人未曾涉足的领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仅以下列著述为例:其一,薛允升的 读例存疑,共 54 卷,是清代律学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薛允升平生律学造诣的集中体现。薛允升在“自序”中感慨:“惟此编自问颇有一得之愚,而半生心血尽耗于此。”他根据唐律疏议 各部则例以及 笺释 辑注 律例通考 律例根源 等书,按照大清律例 的体例,对清代律例特别是乾隆四十四年之后例文的发展变化进行了详细考证,而考证的目的不只是明晰律例关系,更重要的是指导司法,并裨益于大清律例 的完善。因此,他主张,当补则补,当删则删,当改则改,务必保持律例条文的协调有序和与时俱进。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一月二十九日,刑部官员们在联衔进呈 读例存疑 的奏折中高度评价此书:“读例存疑 一书最为切要,于刑政大有关系。其书大旨:以条例不外随时酌中、因事制宜之义。凡例之彼此牴牾,前后歧异,或应增应减,或畸重畸轻,或分晰之未明,或罪名之杂出者,俱一一疏证而会通,博引前人之说,参以持平之论,考厥源流,期归画一,诚巨制也。”?10沈家本为 读例存疑 作序时也称:“长安薛云阶大司寇自官西曹,即研精律学。于历代之沿革,穷源竟委,观其会通。凡今律、今例之可疑者,逐条为之考论。其彼此抵悟及先后岐异者,言之尤详,积成巨册百余。”?11其二,薛允升的 唐明律合编,又称唐明律合刻,共 30 卷,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比较法著作。薛允升称以“事不师古而私心自用,非良法也”为鞭策,取唐律疏议 大明律 中彼此参差、轻重互异者,逐条疏证,品评得失,虽然形式上比较了唐明律的异同优劣,实际无异于唐清律合编,他在书中所表现的扬唐抑明的倾向,是针对大清律例 的。因为大清律例 与大明律 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而 大清律例 的某些条文,如“公差人员欺凌长官”,薛允升认为已无必要而应删除,故假明律以言其志,可以说既寓有批判精神于其中,又开了清代律例比较的风气,其学术价值与影响,均不逊于 读例存疑。徐世昌为 唐明律合编 作序时提出:“长安薛云阶先生精于律学,官刑部垂四十年,潜心名法,融会贯通,尝取唐明律之彼此参差、轻重互异者,逐条疏证,以类相从,成唐明律合编 三十卷。先生一生服膺唐律,自言平日寻绎律义,有所未瞭,考之群书,稽之故牍,犹未洞彻,及就唐律求之,则事理炳然,若网之在纲,若农之有衅,而忠厚恻怛之意油然溢于属辞比事之余,常令人思焉而不穷,拟议而知其不可易。”?12其三,赵舒翘的 提牢备考,共 4 卷,是中国法律史第一部专门辑录提牢法规的监狱学著作。分别为 囚粮考 条例考 章程考 杂事考,内容涉及对监狱管理人员、囚犯和监狱监管安全方面的管理等诸多方面。赵舒翘以革除囚粮发放的积弊为首要任务,并把囚犯比喻为嗷嗷待哺的小鸟,以示对罪囚的矜恤:“监内所需不一,惟囚粮为大宗,丛弊亦惟囚粮最深。笼鸟待哺,较嗷嗷飞鸿尤堪悯,狱囚口粮律所以特立专条也。仁人君子,宜于此先留意焉。”?13为了整顿狱政,他不仅细致考证和辑录了与提牢有关的条例、章程和案例,而且提出 计开稽查南北两监事宜十条 等特别重要的规范,“同后约束禁卒规条,每年提牢上任时刷印标示一次,以新耳目,而申警戒。”?14此外,赵舒翘还亲自完善了囚衣发放、刑具管理、病囚医治、囚犯抚恤等章程,并号召同仁尽心尽责,奉公执法,所谓:“提牢固属烦难,然法制严肃,事权归一,较在司办事少掣肘聚讼诸弊,苟公正而无私,允号令之罔阻。”如若不然,“为吏役所窃笑也,若62荆楚法学2023 年第 2 期?10?11?12?13?14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编校,成文出版社 1970 年版,第 55 页。刑部奏折,载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 页。沈家本:读例存疑序,载前注,沈家本书,第 2222 页。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校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 页。赵舒翘:提牢备考 卷一 囚粮考,载张秀夫主编:提牢备考译注,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 页。赵舒翘:提牢备考 卷三 章程考,载前注?13,张秀夫主编书,第 90 页。无知而作任意以行,则又失矣。”?15因此,提牢备考 为研究清代监狱立法、提牢制度提供了珍贵史料,在律例之外另辟监狱学著述之蹊径,丰富了“陕派律学”的研究领域和内容。二、拓宽了中国传统律学的研究方法清代律学受考据之学的影响,以注释律例尤其是解读法律条文的含义、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辨析相关罪名和条文之间的区别等见长。注释的目标不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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