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163作为风险分配工具的“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张学府*目次一、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二、介入理由:分配风险以实现风险预防三、介入限度:对公权力的限制四、介入方式优化:引入保险机制五、结语摘要“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是指相对人依法提供的,用于担保对第三人所负违约、侵权、无过错责任,或用于垫付风险应急费用的担保,特点包括:以三方法律关系为基础,担保“私法之债”,担保“未来之债”,以及具有强制性。借助该种担保,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在相对人和第三人间进行风险分配,从而保护弱势第三人,提高社会总体风险抵御能力。该种担保会限制公民意思自治、减损公民权益,故设定时应遵行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和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实施则应避免流质、流押,规范管理担保财产。“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具有侵益性过强、风险预防效果欠佳等固有弊端,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实现优化。关键词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行政担保担保制度民行交叉当前,行政机关开始更多地借助民法制度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担保便是借鉴民事担保制度而形成的行政管理手段,是指行政相对人以特定财产或保证人的信用来保障义务履行的制度。〔1〕这与担保行政用语相似,但意涵无关,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将公共任务交由私人承担时,行政机关所负的担*张学府,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行政法法典化研究”(项目号21ZFD82001)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参见张建江:《简论我国的行政担保制度》,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第62页。张学府作为风险分配工具的“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164保责任。〔2〕既有研究多认为行政担保的担保对象是相对人的公法义务,〔3〕故可以作为“确保行政实效性的手段”;还有论者引入“公法之债”的概念,指出行政担保是对公法之债的担保。〔4〕但是,实践中很大一部分行政担保的担保对象是“私法之债”——相对人对第三人负担的民事债务,故可称为“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典型如旅游质量保证金、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等。与之对应,担保公法义务履行的行政担保可被称为“公法之债的行政担保”。实际上,既有研究多混淆了两者,忽视了对“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的研究。“私法之债的行政担保”中,行政机关强制相对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介入私法关系,限缩了公民意思自治。这不仅在理论上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