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ARGUMENT理论研究96一、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概述(一)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随后被各国引入并实施本土化改造,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被专利权人广泛应用。其中,在各国普遍适用的条例是,专利权人需要授权发布开放许可声明。在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具备确定的实施合同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同时,任何潜在被许可人只需要通知专利权人对要约进行承诺,该开放专利交易合同即视为成立。使用者在向专利权人支付声明中明确的使用费后,就可以共享该开放专利。(二)明确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重要意义将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控制在潜在被许可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可有效激励被许可人积极投资实施、产业化专利,为产品、服务注入高新技术,提高企业创新发展动力。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是促进专利许可交易达成,提高专利产业化率、专利实施率的关键。二、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相关问题(一)专利权人单方确定使用费标准在我国,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开放声明时,需要综合专利开发成本、年费减免收益、未来转化收益、预期许可数量以及市场竞争力等多种使用费标准来计算调整因素,自行评估出最大化专利权人合理收益、最符合潜在实施人预期的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然而,专利使用费标准仅由专利权人单方确定,潜在的被许可人只能被动选择是否接受该开放许可交易合同,且无法针对许可使用费的格式、条款内容等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谈判。针对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完全对公众公开,同类专利之间必然会形成一定规模的价格竞争机制。为了保证自身市场竞争力,稳定经营形象,专利权人最终确定的许可使基金课题: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软科学项目“辽宁省科普资源统计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22JH4/10100101)。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相关问题及应对策略文/戚晓宇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正,正式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我国专利转化率。该制度下比较有特色的规定之一是,专利权人须在声明中明确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标准。对此,本文在学理分析、实践展望的基础上,总结出仅专利权人单方确定使用费标准、使用费一经确认缺少修正途径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理论研究论点ARGUMENT97用费往往是综合考量的结果,并非不受限制。一方面,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现处于申请接受阶段,制度落地仍需等待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