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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
民营企业
合法权益
司法
保障
研究
许鹏
立项课题研究2023 年第 09 期 法制博览 30 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研究基金项目:2020 年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三平台两基地”应用研究项目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路径研究(2020ZDF09)。作者简介:许鹏,男,安徽寿县人,法律硕士,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与法律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和劳动法的研究。许 鹏1 洪 媛21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与法律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2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安徽 芜湖 241000摘要:现如今,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吸纳劳动力的重要力量。但中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薄弱。实践证明,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是保护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条有效路径。关键词:中小微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合法权益改革开放 40 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2019 年 2 月 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如何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从法治上保驾护航是一个亟待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的课题。一、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1988 年修宪将私营经济写进宪法;1999年修宪进一步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 修宪年又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表述。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允许”到“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基本经济制度”。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表述的变化显示出民营经济地位不断提升的过程。在各种保护民营经济的法律中,宪法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经营的民营企业投资人的相关权益通过法律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五条从宏观上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解除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该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保障了中小民营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同时也明确了其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对采用合伙企业形式经营的民营企业合伙人的相关权益予以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八条从宏观上规定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对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合伙企业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益。大多数民营企业采用的都是公司制的形式,2018 年 10 月 26 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五条明确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从法律上给予民营企业家安全感。第三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明确了股东作为投资人的风险是有限的。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民营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经营风险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连带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降低了经营者的风险,有利于保障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的安全。二、2020 年以来保障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司法政策梳理 法制博览 2023 年第 09 期 31 立项课题研究自 2020 年以来,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微民营企业在疫情环境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梳理如下:(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 年 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等。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台应对疫情的司法文件,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在疫情期间财产安全和经营安全,防范财产被哄抢情形出现,也有利于引导中小微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二)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 年 2 月 25 日,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央政法委牵头出台的该文件规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如要求通过推动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定办理涉企业案件,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等措施,不胜枚举。这些措施充分发挥了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为中小微民营企业及时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为妥善审理好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件,2020 年 4 月 16日至 6 月 8 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三个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一)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指导意见(二)明确支持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审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指导意见(三)就时效、期间;运输合同案件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诉讼绿色通道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三个指导意见及时出台发挥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功能,营造了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力保护了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 年 1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后疫情时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问题出台文件意义重大。该指导意见既强调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同时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该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传递出通过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信号。三、保障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路径(一)对中小微民营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涉及民营企业的应当谨慎。因为长期冻结民营企业账户,会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导致企业濒临破产。因此,对民营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严格把握财产保全适用条件,尽量不保全企业基本账户,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如企业提供相应担保应及时予以审查解除,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二)为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优质诉讼服务为民营企业纠纷立案提供绿色通道,完善自助查询、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等信息系统,提供法规查询、诉讼费计算、诉讼风险评估等多种便利诉讼服务。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诉讼环节中,提高效率,简化流程,为涉民营企业案件提供公正且高效的诉讼服务。(三)尽量通过诉前、诉中和诉后调解解决中小微民营企业涉诉纠纷由于民营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大量立项课题研究2023 年第 09 期 法制博览 32 的诉讼纠纷,若随意通过判决书解决纠纷势必会影响涉案民营企业的商誉,进而影响该企业的经营。因为在当前大数据时代,法院判决书基本上都可以在网络上查询到。如对于一家民营企业在网上能查到大量的涉诉案件肯定不利于该企业的经营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能够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尽量诉前调,诉前调未果,在诉讼中和诉讼后,承办法官也要耐心做双方工作,尽量调解结案。首先,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不像判决书和裁定书,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还可以上诉,甚至二审后还可能申请再审,因此,调解结案效率高,时间短,对企业影响小;其次,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双方矛盾没有激化,这为以后双方继续商业合作留下了空间,同时调解协议得到履行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最后,由于调解书不上网,即使涉案民营企业有大量纠纷,通过调解结案也不会给企业商誉造成大量的负面影响。调解的私密性既有利于纠纷解决,又很好地保护了涉案民营企业商誉。(四)保障中小微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实现胜诉权益不能及时兑现是影响和制约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兑现企业胜诉权益,人民法院应多开展“涉民营企业”“涉金融债权”等专项执行活动。另外,执行局应积极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线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等财产,依法依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反之,如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既有损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不利于肃清不诚信的社会不良风气。(五)加强法治宣传活动司法机关应结合民法典宣讲,深入企业“把脉问诊”,根据企业需求提供“订单式”司法服务,帮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根据涉案民营企业诉讼由来,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风险提示意见,帮助企业将诉讼风险消灭在源头。实践证明,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民营企业法治意识,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也能有效减少纠纷。四、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大部分中小企业因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风险意识不强,特别是法律观念不强,导致经营中轻视法律、轻视合同、轻视规则。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一)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中小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重大事项往往口头约定,没有落实到纸面上,一旦出现利益冲突,极易发生经济纠纷,引起大量不必要的诉讼。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恶意竞争、民事欺诈、违规用工等,经营者往往采用规避法律的非正当手段解决。由于问题的处理不合规引发了更多的问题,给企业既带来了经济损失,又给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法律风险意识的淡薄导致中小企业的日常法律风险问题突出。(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合规“自由与安全是两项最基本的法律价值”2,但是许多中小民营企业由于运行资金少,为了节约资金,往往不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导致企业的运营完全跟着老板的感觉走,不合规、不合法的事情屡见不鲜。例如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经营者心存侥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随意辞退员工,随意克扣工资等现象很常见。公司无规章制度,员工管理完全由领导说了算。这些不合规的行为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了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三)企业经营存在较多刑事法律风险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不乐观,中小民营企业经营面临很多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部分民营企业家通过集资方式解决企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这导致企业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在经济纠纷中,明知自己败诉,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想方设法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殊不知,这导致企业可能面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在知识产权领域,部分民营企业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有民事侵权法律风险,也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大多中小微民营企业家法治意识淡薄,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潜伏着许多法律风险,大量的纠纷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也是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参考文献1 新华社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 EB/OL (2019-02-25)2022-07-01 http:/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