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名为《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言近20年来,随着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张,股权质押业务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空前发展。股权质押作为融资担保中的一类,既是股东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金融机构收入和盈利的重要来源。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质押股权进行融资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股权质押业务的引入,对缓解企业融资困境、深化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不规范发展和野蛮生长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目前学术界关于股权质押的研究较为丰富,但大多是聚焦于股东质押行为的动机和经济后果。在动机方面,一类观点认为,公司股东质押股权是以获得贷款方式变相掏空公司,进行快速变现的行为[1-6];另一类观点认为,缓解自身融资约束、应对资金短缺是质押行为的动因[7-9];还有一类观点指出可能存在多重动机[10-14]。对于质押贷款带来的经济后果,现有文献主要从盈余管理、公司绩效、企业创新、股利政策等方面来研究股东质押行为带来的影响[15-19]。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质押对公司的影响,但目前从历史角度回顾质押业务20余年演进过程的研究较为匮乏。对发展历史的总结,有利于深刻理解股权质押对公司内部和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并能够认清背后潜藏的风险。本文基于这一角度,系统梳理股权质押的发展进程,从宏观层面揭示股权质押对企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为充分了解股权质押发展进程中的主要特征,广泛收集20余年来此项业务相关的政策文件和交易数据等资料,并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和整理。在此基础上,以市场环境、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为主线,并依据不同时期交易双方主体的差异、质押业务的规模及风险特征,将整个发展进程分为四个阶段:萌芽期、形成期、迅猛发展期和监管规范期。一、萌芽阶段(1995—2004年)(一)质押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设立。当时由于对国有股流通问题采取总体搁置的办法,形成了市场上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局面,市场上可自由交易的股票数量较少[20]。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出台对抵押和质押作了明确区分,为我国股权质押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股权质押贷款的合法性,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1999年《证券法》施行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迈入集中统一的法制化监管阶段,为建设形成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搭起初步框架。(二)股权分置下政策文件的出台浙江省于1995年在国内率先推出《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