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赞成修法,公司治理成本有望降低文/刘志耕在当下的上市公司,监事会似乎可有可无,仅是为了满足公司法必须设置监事会的要求。如果将独立董事比喻成花瓶,那可以将监事会说成是画蛇添足。花瓶有供人观赏的作用,还会有人关心,而画蛇添足就不会有人观赏,也无人关心。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本人支持该修改。从组织结构看,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由于其成员均由公司董事组成,所以,审计委员会的地位不亚于监事会。从对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实际履职来看,不仅大有重复之嫌,而且相关规定未能厘清两者的关系。事实上,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都属于公司的监督机构,两者的监督职能存在很多类似或重复。一家公司同时设置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不仅机构重叠,而且造成重复监督,增加公司的治理成本,同时很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相互推诿,职责不清,从而降低监督成效。鉴于此,笔者赞成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修订的相关内容,即在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法修订要以强化董事会职能、精简公司治理架构、降低公司治理成本为原则,要从公司治理层面的高度全盘并深远考虑。不仅要涉及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职能的合理、明确分工,确保不重复存在、不重复监督、不互相推诿、不增加公司治理成本,而且要对单一设置审计委员会时的职能做到全面、合理和强化,确保审计委员会职能的有效履行,以全面、有效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的稳健和高质量前行。作者系江苏四维咨询集团首席咨询师,金圆桌奖“最具影响力独立董事奖”得主做强董事会专委会时不我待文/陈九霖陈百应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司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就不必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由此可以看出,立法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聚焦点则是监事和监事会,发力处是精简。在修订的公司法下,可以直接去掉监事会,从而强化了董事会的职能与作用,也会增强独立董事的重要性及其地位的提升。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美国。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独立董事是那些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而所谓没有“重大关系”指的是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