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64档案管理2/2023总第261期目前,开放存取(OpenAccess)模式已逐渐成为不同于传统出版模式的全新信息获取途径。[1]这种模式在政务数字化信息公开,尤其是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领域,已逐渐受到公众的广泛接受与认同,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在实施过程中却时常遭受各种阻碍与质疑。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作为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实现途径,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是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的必要手段,在司法实践领域极具价值。[2]通过对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探究,考察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时遭遇的困境,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1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历史演进美国法院近年来每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0余万件,法官年均撰写并制作约37万份裁判文书。其范围涵括从决定审前动议(PretrialMotion)到做出最终判决的各类裁判文书。[3]2002年之前,在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公众需查阅纸本裁判文书时,政府并未承担选择、收集、存储、出版裁判文书等职责,这些工作均由私营出版商自愿进行。出版商与各级法院之间具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其出版的裁判文书集在司法实践中遂具有案例指导与判例汇编功能。当时,裁判文书数量庞杂且裁判文书集销量低迷的市场现状,使出版商在出版裁判文书集时尤为谨慎。由于裁判文书具有较强的说理性,篇幅通常在30页以上,基于成本考量,出版商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必须具有显著的重要价值与出版的重大意义时,方能决定予以出版。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裁判文书的出版呈现两极分化的鲜明态势,某些法官要求公开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撰写的裁判文书,其他法官则认为其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具有出版的必要性。[4]专门从事深度报道特定法律领域司法运行现状(如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事法、行政法、劳动法等)的出版商,通常会将具有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效力的《联邦法律文献增补报告》(FederalLegalLiteratureSupplementReport)的编辑所否决的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纳入其中。出版商以这种方式出版的裁判意见(JudicialOpinion),与《联邦法律文献增补报告》中所收录的裁判意见相同,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权威性。若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发布从纸本形式转换为数字形式时,由于出版成本大幅降低,关于裁判文书说理内容的价值及出版必要性的审查将不具有实质意义,仅需考虑各类裁判文书收录的全面性即可。21世纪初,互联网已成为政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