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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乐
理 论 探 讨64档案管理2/2023总第261期目前,开放存取(Open Access)模式已逐渐成为不同于传统出版模式的全新信息获取途径。1这种模式在政务数字化信息公开,尤其是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领域,已逐渐受到公众的广泛接受与认同,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在实施过程中却时常遭受各种阻碍与质疑。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作为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实现途径,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是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的必要手段,在司法实践领域极具价值。2通过对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探究,考察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时遭遇的困境,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1 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历史演进美国法院近年来每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0余万件,法官年均撰写并制作约37万份裁判文书。其范围涵括从决定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到做出最终判决的各类裁判文书。32002年之前,在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公众需查阅纸本裁判文书时,政府并未承担选择、收集、存储、出版裁判文书等职责,这些工作均由私营出版商自愿进行。出版商与各级法院之间具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其出版的裁判文书集在司法实践中遂具有案例指导与判例汇编功能。当时,裁判文书数量庞杂且裁判文书集销量低迷的市场现状,使出版商在出版裁判文书集时尤为谨慎。由于裁判文书具有较强的说理性,篇幅通常在30页以上,基于成本考量,出版商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必须具有显著的重要价值与出版的重大意义时,方能决定予以出版。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裁判文书的出版呈现两极分化的鲜明态势,某些法官要求公开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撰写的裁判文书,其他法官则认为其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具有出版的必要性。4专门从事深度报道特定法律领域司法运行现状(如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事法、行政法、劳动法等)的出版商,通常会将具有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效力的联邦法律文献增补报告(Federal Legal Literature Supplement Report)的编辑所否决的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纳入其中。出版商以这种方式出版的裁判意见(Judicial Opinion),与联邦法律文献增补报告中所收录的裁判意见相同,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权威性。若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发布从纸本形式转换为数字形式时,由于出版成本大幅降低,关于裁判文书说理内容的价值及出版必要性的审查将不具有实质意义,仅需考虑各类裁判文书收录的全面性即可。21世纪初,互联网已成为政务信息中美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比较研究*许 乐摘 要: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作为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实现途径,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是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的必要手段,在司法实践领域极具价值。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历史演进、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领域的各类开放存取信息系统,即PACER系统及其CM/ECF子系统、COURTWEB系统、FDS系统的实践特征与运行缺陷,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中国裁判文书网”改进之处有四:一是“案由”检索项的设置应涵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是“被害人”应设置为独立的检索项;三是“案号”检索项难以使用,可予取消;四是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待加强。关键词: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PACER系统;COURTWEB系统;FDS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reform,as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ensure judi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the digi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judicial documents is one of the essential means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openness and has great value in the field of judicial practice.The historical evolution,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digitiz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U.S.court judgment documents,as well as the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operating defects of various open access information systems in the field of digitiz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American court judgment documents,namely PACER system,its CM/ECF subsystem,COURTWEB system and FDS system hav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significance to the operation practice of the“China Judicial Documents Network”cre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There are four improvements in“China Judicial Documents Network”.First,the search item of“cause of action”should include“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action”and“administrative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econd,“victim”should be set as an independent retrieval item;Third,the“case number”search item is difficult to use and can be cancelled;Fourth,the argumentation of judgment documents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Keywords:Digi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judicial documents;PACER system;COURTWEB system;FDS system;China judicial documents networkDOI:10.15950/ki.1005-9458.2023.02.034档案管理投稿信箱: 理 论 探 讨65档案管理2/2023总第261期公开的重要传播途径。为规范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各类政务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公开,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电子政务法(Electronic Government Act),该法案要求各级法院应通过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且应向公众提供在线开放存取途径。根据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a款第5项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外,无论裁判文书是否已通过法律公报(Legal Bulletin)的形式予以发布,法院均应通过互联网发布所有裁判文书。根据第205条第f款的规定,截至2006年底前,法院应完成通过互联网以文本检索(Text Retrieval)格式发布所有裁判文书的工作。该法案颁布时,多数法院已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部分裁判文书的在线访问途径及获取方式。5电子政务法颁布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促使其余法院通过互联网及时有效开展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工作。部分法官认为,该法案的要求将全面拓展涵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内的公众获取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渠道。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在担任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期间,开展了一项关于全国13个巡回上诉法院的各类上诉程序规则的调研。经调研,这些法院在各类案件的上诉程序规则中,详细列明禁止公开的案卷材料的种类与范围(如合议庭评议笔录等),明确规定各级法院今后制作裁判文书时禁止引用上述材料。这项规定使公众难以预估每一位法官在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所秉持的意见倾向性(Opinion Disposition),公众遂持续反对这类禁止性规定。对此,萨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建议制定一项新规则,以便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能做到主体适格、标准明确、内容规范、有法可依。经过为期一年的立法修订,该建议最终作为法律条文予以通过,其具体内容为新修订的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此后,公众在查阅裁判文书时,不必担心仅能在图书馆内通过访问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等法律数据库来获取案例资源,而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获取所需裁判文书。正如萨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所言,“公众贫富差距现象虽使低收入者的信息获取方式极为有限,但至少在电子政务法领域,该法案已明确规定以裁判文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信息的获取途径。该法案使公众能免费获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使每一位法官的裁判意见能得到广泛且高效的传播”。62 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电子政务法颁布虽已二十余载,但公众至今仍难以全面有效获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经调研,在随机抽取的两个法院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裁判文书未上传至各类法律数据库中,换言之,这些裁判文书未能及时向公众公开。7同时,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涵括裁判文书在内的大量司法数据,出于司法冷漠(Judicial Indifference)、体制僵化的固有弊端,这些数据对其他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学者均予以保密,使公众难以合理预测法官今后在裁判类似案件时所秉持的司法理念与意见倾向性。若各级法院数量众多的裁判文书未能及时向公众公开时,其危害在于,信息阻塞使公众难以在与自身有关的案件中有效知悉先例(Precedents)的作用及法官的裁判逻辑与审理思路,阻碍了公众获得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数法院的法官从未明确区分其已发表与尚未发表的裁判意见。就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而言,裁判意见虽难以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先例,遑论对其他法院将来审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但这些裁判意见均由法官通过严格的法律论证与逻辑推理,最终获得严谨的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说服力。在同一法院甚至同一位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这种说服力的影响甚巨。在某些新型法律领域或交叉法律领域,如人工智能法、文化法、信息法律领域中,几乎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官针对这些领域的裁判意见将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总之,这些判例中的裁判意见对今后各级法院就类似案件的审理方式、论证角度、律师代理、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价值。各类案件的裁判意见虽属于电子政务法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的范畴,但公众却无法通过各级法院网站或相关法律类商业数据库进行全面检索。如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等数据库奉行不同的文献获取政策且各自使用的检索系统存在差异,导致任何数据库均无法全面收录所有裁判文书。如根据出版界的历史传统与联邦法律文献增补报告的收录惯例,在Westlaw数据库中,多年来其均未向公众提供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近年来,伴随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以及法律类数据库公司之间的竞争压力,迫使Westlaw数据库开始收录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但出于司法系统的阻挠与抵制,其收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当然,这类困境普遍存在于各商业数据库公司。公众通过检索各高校的法律数据库,或通过检索纸本法律文献等方式,便可查阅相关案件信息,但任何试图获取裁判意见的尝试均将遭遇裁判文书检索权限的限制。8在案件管理实践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