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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优良家风建设的民法路径_林志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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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乡村 优良 家风 建设 民法 路径 林志辉
(第 44 卷总第 252 期)Guizhou Ethnic Studies(Vol.44.General.No.252)2023 年第 2 期贵州民族研究No.2,2023收稿日期:2023-01-08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青年科技英才项目“黄河流域绿色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NJYT22110)的阶段性成果。作者 林志辉,博士,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治内蒙古建设与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从事民法和基层社会法治研究。中国乡村优良家风建设的民法路径林志辉(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70)摘要:乡村优良家风建设是中国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前民法典时代,中国优良家风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但在建设中也面临诸多的困境。这些困境体现为家庭成员健康人格和良好品行的缺失、对未成年人学业的家庭教育供给不足、封建迷信思想和黄、赌、毒现象仍然存在和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的情况不太乐观。针对这些困境,民法典做出立法回应,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对具体规范进行完善和重构,这些对乡村优良家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时代,中国乡村优良家风建设也面临着新问题,具体体现在对优良家风相关的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和许多法律规范存在适用困境,同案不能同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界和实务部门分工和配合,在学界层面,学者们应加强优良家风建设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司法层面,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相关指导案例提升法律规范适用的准确性。关键词:中国乡村;优良家风建设;民法;路径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23)02-0163-07DOI编号:10.13965/ki.gzmzyj10026959.2023.02.025The Civil Law Approach to the Construction of Good FamilyTradition in Our CountryLIN Zhi-hui(Law School,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ohhot,Inner Mongolia 010070,China)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fine family tradi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China.BeforeCivil Code era,our country fine family tradition construction has made great progress,but in the construction also facesmany difficulties.These dilemmas are reflected in the lack of healthy personality and good conduct of family members,theinsufficient supply of family educationforminorsstudy,theexistenceoffeudalsuperstitionandthephenomenaofpornography,gambling and drugs,and the inharmony between family members.In view of these difficulties,the Civil Codemakes legislative response,innovates the legislative concept,improves and reconstructs the specific norms,which is of great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fine family traditions.In the era of Civil Code,the construction of good family stylein rural China is also facing new problems,which are embodied in the lack of in-depth research on the basic theoriesrelated to good family style and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many legal norms.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it isnecessary for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s to divide and cooperate.At the academic level,scholarsshould strengthen the basic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good family tradition.At the judicial level,the accuracyof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norms should be improved by formulat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issuing relevant guiding cases.Key words:China Country;Good family trait;The Civil Law;Path1632023 年第 2 期贵州民族研究双月刊2023 年 4 月版自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优良家风建设,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和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等多个场合多次谈到注重家风建设。其中对优良家风建设最早、最为正式和最为鲜明的论述是习近平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的讲话。在这次讲话中,习近平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1一、前民法典时代乡村优良家风建设的检视(一)前 民法典 时代相关立法文本的阐释前民法典时代,我国注重优良家风的建设,多部民事立法中都有许多关于优良家风建设的规定。民法总则 中的一些规定对我国乡村优良家风的建设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 直接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并规定为民法的立法目的。该部法律将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这些基本原则。该法还首次将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该说,尽管这两项规定较为宏观和抽象,但对于我国乡村优良家风建设内涵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监护制度中,也有两项规定和优良家风建设有关,这两项规定涉及监护人的确定和监护职责。在监护人的确定上,该法不仅沿袭了以往的立法例,规定了未成年人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产生方式以及监护人难以产生时的解决机制。在监护职责上,该法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合法利益。该法还规定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即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被监护人的意愿。这两项规定有助于促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家庭教育功能的落实。侵权责任法 和 合同法 中的一些规定和理念与乡村优良家风的建设关系密切。在 民法通则 和 民法总则 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 进一步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我国乡村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人格平等和尊重他人人格的家庭氛围。合同法 对乡村优良家风建设的影响体现在合同法的价值理念上,该部法律树立了“尊重契约”和“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这些理念能够促进我国乡村家庭成员之间形成具有契约意识和诚实守信的家庭氛围。婚姻法 的一些规定对乡村优良家风的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尽管 婚姻法 没有将“优良家风建设”入法,但该法有许多规定和乡村家风建设有关,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婚姻法 针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这些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而且还是我国乡村形成优良家风的障碍。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有许多规定和乡村优良家风建设有关。婚姻法 第十三条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人格独立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有两项,即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和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内容对于我国乡村社会中形成夫妻平等相待与和睦相处的家风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夫妻财产制度得到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高度重视,建国以来的四次婚姻家庭的立法都对此作出规定。婚姻法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通过明示列举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类型的方式规定法定财产制度,较为科学,学界评价很高。这项规定对我国乡村形成良好的家风至关重要。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高度重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历次婚姻立法都对其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3年发布。其中第二十四条是专门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该规定对于遏制当时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夫妻恶意逃债的现象是具有积极意义的2,但该规定所采取的共同债务的一般性推定和非共同债务例外列举的立法模式,存在着对非举债配偶方的举证责任过重和债权人利益过度保护的问题。2018年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 )修正了以往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规则,将夫164妻是否有合意、是否是家庭生活所需和债权人是否能举证证明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基准,这种做法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和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又有利于维护夫妻和睦,受到了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一致好评。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上,婚姻法 并没有作出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对其财产进行分割是基本规则,有利于维护夫妻的团体性和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但如果绝对坚守这项原则,也会有一定的弊端。从实践中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其中一方隐匿、挥霍共同财产或其中一方虐待家庭其他成员,对有扶养义务的人有重大疾病不医治的情形。物权法 颁布后,该法第九十九条在坚守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可分割的基础上,允许共有人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请求分割财产。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当出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和对有扶养义务的人有重大疾病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形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说,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和睦相处。(二)前 民法典 时代乡村优良家风建设面临的困境在前民法典时代,从实践观之,我国优良家风建设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家庭成员健康人格和良好品行的缺失是乡村优良家风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之一。在我国乡村社会中,村民整体的文化程度低,不少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他们意识不到要对自身健康人格和良好品行的塑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村民的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及时跟进。这两个因素使得我国乡村社会中部分村民的道德出现滑坡、是非观、金钱观、荣辱观发生畸变3。这种部分村民道德滑坡的现象就会给其他家庭成员健康人格和良好品行的形成带来障碍。不只是成年人,在我国乡村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健康人格和良好品行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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