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论与实践2023年第09期法制博览•112•执行款提存问题探析郑乃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苏张家港215600摘要:人民法院长期留存执行款清零的困境在于案款当事人拒绝领取、下落不明、死亡等原因造成执行款无法发放。对依法不能或不应发放的执行款,人民法院可以提存,但是没有提存部门。立法应当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款的提存部门,使得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款提存行为有法可依,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关键词:执行款清理;困境;提存;提存部门一、问题的提出:执行款清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具体包括钱款和物品。由于人民法院案款前期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和疏漏,没有实施一人一案一账号,导致缴存至人民法院账户的钱款缺少交款人、案号等便于识别的信息,人民法院账户上积压、留存了巨额案款。有的法院人员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用伪造执行款发放审批表、虚列实际领款人等手段,发生了某地法院1亿余元案款被挪用的负面典型案例,给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对长期未发放的执行款逐一摸排清理,能清尽清、应发尽发,不仅能够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而且有助于预防、杜绝案款被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然而,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款清零的困境和难点在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受害人等有权领取案款的主体(以下统称案款当事人)拒绝领取、下落不明、死亡等原因造成执行款无法发放。在执行款依法不能或不应发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必须实现长期留存执行款全部清零的目标,于是产生了执行款提存问题。二、执行款提存辨析(一)执行款提存的含义人民法院要实现超期未发放执行款清零,就必须探寻破解困境的途径和方法,才能对不能发放或不应发放的执行款依法依规处置。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首先想到的是民法上的提存制度。因此,执行款提存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留存于人民法院账户内的不能或不应发放给案款当事人的执行款集中统一缴入指定账户进行单独管理,并在发放条件成熟时交付执行款领取人的司法活动。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款提存不同于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的提存。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发生原因不同。无论是早期《提存公证规则》中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还是现行《民法典》关于提存制度的规定,均认为提存的性质系消灭债务人的相应债务。而执行款提存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