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2023年第09期•69•律师理论与实务执行追加和诉讼主张股东出资责任途径可否并具的探析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戴志良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江苏溧阳213300摘要:对于债权人可以主张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责任的相关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应规定。但对于相关责任范围具有不同表述,分别为“出资本息范围”和“出资范围”。由此,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司债权人通过追加执行程序主张股东“出资范围”责任后,是否可以再以诉讼方式主张股东“出资本息范围”的利息责任的不同争论和理解。笔者认为,不管是从两规定的立法时间、立法理念,还是执行追加规定赋予公司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诉权目的等,主张股东出资责任的途径只能择一适用,权利不能重复行使。关键词: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范围;诉讼;执行追加;途径选择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依法设立后,公司股东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享有权利且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建立并经历了几十年的不断完善,有力适应了现代经济要求,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但鉴于我国以个体为中心的传统经济模式长期影响,以及在现代诚信体系亟待完善的背景下,仍存在大量投资人对公司独立制度遵从的缺乏,主观上不愿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隔离关系,甚至滥用公司独立制度及股东权利,使公司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其中,在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履行、部分履行及抽逃出资的情形,便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典型行为。虽然我国《公司法》已确立股东出资制为认缴制,但公司发生市场行为,并取得相对交易方安全信赖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财产,股东实缴义务仍然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制度的基础上,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责任制度的保留和完善,仍然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依托。鉴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和抽逃出资责任制度具有类似性,本文着重从抽逃出资责任制度角度进行论述。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在股东出资后抽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