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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T
1142023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规范
114
2023
人民法院
民事纠纷
调解
工作
规范
DB5115/T114-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筠连县人民政府提出。本文件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筠连县人民法院、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小玲、何莹、邓棹栩、赖茂银、仇玮玮、陈科丰。本文件为首次制定发布。DB5115/T114-2023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调解范围、调解分类与流程、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人民法院开展民事纠纷调解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a)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b)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c)便民利民,快捷高效:d)源头治理,标本兼治:e)预防与化解州结合。5基本要求5.1运行机制5.1.1人民法院应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民事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调解监督等机制。5.1.2人民法院应按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责分工建立民半纠纷调解对接平台,以立案庭诉非衔接组织机构为主体,延伸创建诉讼非衔接工作站、诉讼服务站、人民法庭、调解室、诉源治理工作站等机构,依法开展纠纷化解导、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5.1.3人民法院应根据调解需要,协调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公江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纠纷源头治理。5.2调解人员5.2.1人民法院应设置1名及以上调解人员负贵协同开展纠纷调解工作。5.2.2调解人员应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应的法治措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