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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作用
视角
有神论
现象
划分
探析
陈慧明
社会作用视角下有神论现象的划分探析*陈慧明【内容提要】宗教是典型的有神论现象,但不是有神论现象的全部。在社会作用视角下,以兼具积极与消极双重作用的宗教作为参照物,可以有效地对其他有神论现象进行辨析。鬼神迷信现象具备宗教的形式,对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宣传产生消极影响;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旗号,蒙蔽、愚弄群众,煽动追随者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民间信仰作为传统非制度化的有神论信仰现象,既不是传统宗教也不是封建迷信,能够发挥文化传承、文化交流等积极社会作用,也可能被其他有神论利用发挥消极的社会作用。依据社会功能划分各类有神论现象,能够有效辨别宗教与其他有神论现象,有利于党和政府依法对有神论现象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关 键 词】有神论宗教社会作用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作者简介】陈慧明,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研究所讲师。根据科学无神论基本原理,宗教与有神论不能完全“画等号”。在宗教之外还存在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民间信仰等有神论现象。各类有神论现象或多或少具备宗教的形式,两者相互交织、嵌入,人们难以依据信仰对象或组织名称为标准去划分有神论现象的类型。由于宗教、民间信仰兼具积极与消极双重社会作用,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在人的思维和实践层面各有侧重地起着消极作用,所以以社会作用作为标准能够有效划分各类有神论现象的界限。深入研究有神论现象划分有利于党和政府依法对种种有神论现象进行精细化管理,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制止、遏制或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非法犯罪活动。98*本文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2022ZJFLY08)、新疆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新疆青少年科学无神论教育研究”(22CKS004)、国家社科基金思政专项“新疆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研究”(22VSZ122)、新疆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内培育项目(22FPY001)的阶段性成果。*一、宗教不是有神论现象的全部作为科学无神论的高级形式和真正科学的无神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认识和分析有神论的科学工具,能够帮助人们辩证历史地看待有神论现象的作用和正确处理有神论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在世界观上反对一切有神论,但在实践中决不是无差别地反对一切有神论者。我们党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正确地将宗教、民间信仰同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等有神论现象区别开来,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和打击一切披着宗教外衣的犯罪活动。(一)宗教是有神论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对“宗教”“有神论”两个概念进行严格区分,他们关于宗教的论述往往同样适用于有神论现象。恩格斯在 反杜林论中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吕大吉认为,恩格斯此处关于宗教的论述说明了宗教的本质,却不能被视为宗教的定义;恩格斯的论述没有把宗教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某种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现实的社会力量”进行考察,但是它可以作为“神的观念的定义”。根据吕大吉的理解,宗教应当是包括宗教观念、宗教经验、宗教行为和宗教体制等“四要素”的社会文化体系。李申从现象与本质关系的哲学视角,深刻地提出有神论是“相信神祇存在的理论”、宗教是“创立或者传播神祇观念用以教导世人的社会现象”。据此,拥有实体组织的宗教是有神论的一种外化、现象化形式。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代表人物,都将宗教视为有神论的主要表现形式。(二)宗教不是唯一的有神论现象宗教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最早的或者唯一的有神论现象。远古智人关于无限、灵魂、超自然物等观念对象的信仰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信仰;民间信仰作为非制度化的有神论现象,跟制度化的宗教也存在比较大的区别;而鬼神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等现存的有神论现象只不过类似于宗教的形式,本质上却不是宗教。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党和政府依法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明确提出“宗教与精神污染是两回事”09科学与无神论2023 年第 2 期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9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333 页。吕大吉:宗教学纲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第 33 页。吕大吉:宗教学纲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第 36 37 页。李申:科学无神论原理,巴蜀书社,2021 年,第 10 页。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年,第 101 页“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等命题,并对这些披着宗教外衣的有神论现象加以制止、打击。我国刑法第 300 条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有神论现象具有多样性,其中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神论现象理应依法管理和及时处置。(三)应明确划分各类有神论现象既然宗教与其他有神论现象常常交织在一起,那么如果仅依据信仰对象或组织名称来认识和对待有神论现象,就可能出现“不良影响被 张冠李戴”的现象,反而不利于团结。马克思主义者对各类有神论现象进行划分,其直接依据是有神论现象中的组织和自然人所从事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即有神论现象的社会作用。一方面,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积极与消极双重性 “既有心理调节、道德制约的作用,也有对人们思想意识麻醉和控制的作用,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又可以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的阶级压迫功能已经一去不复返,有神、无神的矛盾已成为人民内部世界观上的矛盾;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另一方面,鬼神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等有神论现象仍发挥消极的社会作用。它们有的使人愚昧,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浪费社会资源,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的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产生直接威胁。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即保护合法的宗教组织、正常的宗教行为,对披着宗教外衣的鬼神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等采取破除、遏制或打击的不同措施。在党的宗教工作实践中,对各种有神论现象特别是它们的社会作用进行深入剖析和划分,有助于人们理解各类有神论现象之间的界限。新时代做好宗教工作,党和政府既要“导”之有方,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宗教信徒理解宗教与其他有神论现象的区别,让他们自觉抵制参与一切非法的、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也要“导”之有力,依法对各类有神论现象进行精细化管理,保证宗教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准确、有效落实,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有神论现象的划分及其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从有神论现象的社会作用视角出发,认为鬼神迷信、邪教、宗教极19社会作用视角下有神论现象的划分探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人民日报2001 年 3 月 21 日。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 ,中国宗教2019 年第 3 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读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9 年,第 36 页。端主义等三类有神论现象不是宗教。各类有神论现象在人们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产生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宗教和民间信仰兼具积极和消极双重社会作用,而其他有神论现象具有不同程度的消极社会作用。(一)宗教:兼具积极和消极双重社会作用的有神论现象宗教是兼具积极和消极双重社会作用的有神论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我国宗教团体发挥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宗教极端,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服务社会热心公益”等积极作用,“必须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同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区别开来”。鬼神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等披着宗教外衣的有神论现象,利用了宗教充当欺骗追随者的工具,以宗教的名义从事对人类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勾当。这种情况下,宗教只起着被动性的、工具性的作用,却不作为一种具有主动性地位的有神论现象去发挥社会影响。除充当其他有神论工具这种角色之外,宗教也发挥着一系列消极的社会作用。第一,宗教最显著的消极社会作用就是“人民的鸦片”,发挥麻醉和控制人民群众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宗教已经不再具有控制和压迫人民群众的社会作用。但是,由于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都还没有被完全消除,它仍然发挥着麻醉群众的作用。宗教为信众提供虚幻的宗教观念和虚假的彼岸世界,致使他们无法全心全意地投入到现实中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当中。第二,不同宗教之间的对立、敌视和攻讦也是宗教发挥消极社会作用的突出表现。宗教能够影响政治,乃至主导国家的发展方向。在一个宗教在意识形态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各宗教之间无法真正实现平等和相互宽容,他们之间的斗争难以避免。当宗教之间的冲突在国家层面表现出来,就可能发生国家之间以宗教为名义的战争,中世纪基督教国家与伊斯兰教国家之间的战争便是典型例子。只有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摆脱宗教的偏见和争端,从而平等对待所有宗教、实现宗教和谐。第三,宗教的消极社会作用还体现在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宗教渗透两个方面,这两种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具有高度关联性。例如,一些接受国外非法捐赠、间接或直接受外部势力控制的基督教“家庭教会”和天主教“地下教会”便是比较典型的案例,少数极端分子甚至因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第四,一些宗教组织或者信徒有意无意地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借教敛财、在非宗教场所传教、干扰学校教育、非法从事互联网宗教活动等,也体现了宗教的消极社会作用。在宗教工作实践中,我们党和政府能够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等手段,对宗教的消极社会作用加以制止,保证我国宗教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二)鬼神迷信:导致人愚昧的有神论现象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存在“迷信”现象,但是,只有“鬼神迷29科学与无神论2023 年第 2 期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人民日报2016 年 6 月 3 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年,第 102 页。信”可以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有神论现象,对资本的迷信、对权力的迷信等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畴。鬼神迷信是对某种超自然的鬼神观念的盲目信仰,其主要思想违反人类常识而盲目“相信超自然力支配个人、社会及世界,是一种十分古老而普遍的观念”,即儒家传统所批判的“非其鬼而祭之”。鬼神迷信向被它蛊惑的人提供趋吉避凶、升官发财、治疗疾病、长生不死、诅咒害人等虚幻的可能性。人们从事鬼神迷信活动总是带着功利性目的,却缺乏导人向善的人文关怀。依据是否与所谓的“科学概念”相结合,鬼神迷信可以被划分为封建迷信和现代迷信。封建迷信是旧社会的流毒,或者依附于传统宗教,或者依附于民间信仰,其中以打着道教旗号的封建迷信活动最为普遍。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看相、卜卦、算命、看阴阳宅地等”封建迷信现象。如果这些迷信现象额外披上一层“现代科学”的外衣,转换为如“电脑占卦”“大数据算命”“生物能场”等活动,形成同时打着宗教和科学旗号的现代迷信现象。现代迷信与封建迷信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前者愚弄人的方式更为隐蔽,甚至吸引了一些知识分子成为其追随者,出现了诸如运用量子力学为“隔空取物”“捕捉灵魂”等背书的荒诞现象。鬼神迷信主要在人认识世界的能力上产生消极作用。它为追随者提供获得功利性结果的虚假可能性,在个人认识层面导致迷信、愚昧,进而在社会层面对社会精神文明的创建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人类历史上确实有一些骇人听闻的鬼神迷信活动案例,例如,史记记载战国时期的“河伯娶妇”故事。当今,在我国流传的鬼神迷信活动则一般不对人民生命和国家政权的安全产生直接威胁。这类有神论现象首先是“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