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作用视角下有神论现象的划分探析**陈慧明【内容提要】宗教是典型的有神论现象,但不是有神论现象的全部。在社会作用视角下,以兼具积极与消极双重作用的宗教作为参照物,可以有效地对其他有神论现象进行辨析。鬼神迷信现象具备宗教的形式,对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宣传产生消极影响;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旗号,蒙蔽、愚弄群众,煽动追随者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民间信仰作为传统非制度化的有神论信仰现象,既不是传统宗教也不是封建迷信,能够发挥文化传承、文化交流等积极社会作用,也可能被其他有神论利用发挥消极的社会作用。依据社会功能划分各类有神论现象,能够有效辨别宗教与其他有神论现象,有利于党和政府依法对有神论现象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关键词】有神论宗教社会作用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作者简介】陈慧明,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研究所讲师。根据科学无神论基本原理,宗教与有神论不能完全“画等号”。在宗教之外还存在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民间信仰等有神论现象。各类有神论现象或多或少具备宗教的形式,两者相互交织、嵌入,人们难以依据信仰对象或组织名称为标准去划分有神论现象的类型。由于宗教、民间信仰兼具积极与消极双重社会作用,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在人的思维和实践层面各有侧重地起着消极作用,所以以社会作用作为标准能够有效划分各类有神论现象的界限。深入研究有神论现象划分有利于党和政府依法对种种有神论现象进行精细化管理,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制止、遏制或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非法犯罪活动。·98·*本文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2022ZJFLY08)、新疆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新疆青少年科学无神论教育研究”(22CKS004)、国家社科基金思政专项“新疆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研究”(22VSZ122)、新疆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内培育项目(22FPY001)的阶段性成果。*一、宗教不是有神论现象的全部作为科学无神论的高级形式和真正科学的无神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认识和分析有神论的科学工具,能够帮助人们辩证历史地看待有神论现象的作用和正确处理有神论问题。马克思主义者在世界观上反对一切有神论,但在实践中决不是无差别地反对一切有神论者。我们党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正确地将宗教、民间信仰同迷信、邪教、宗教极端主义等有神论现象区别开来,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