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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
奖惩
康德
道德哲学
中的
主体
辨析
居俊
,甘 肃 理 论 学 刊 年月 第期总第 期哲 学 研 究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由意志与道德律之交互关系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的逻辑演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 居俊(),男,江苏武进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研究。谁因善恶得奖惩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归责主体辨析居俊(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摘要 归责主体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概念。批判哲学中的感性经验品格与理性本体品格由于缺乏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而无法成为归责主体。随后,作为两者统一体的人()被赋予可在善恶之间抉择的任意自由,晋升为归责主体的有力人选。最终,康德用人格()指称归责主体。但人格的任意自由没有选择善恶的能力,这让人格无力承担善恶的归责。所以,品格与人格难以担当归责主体,反倒是作为感性与理性之统一体的人占得先机。鉴于人格同一性对道德归责的重要性,批判哲学有必要将“统一之人”的两种特征(感性与理性之结合体、对选择善恶的自由的保有)移植到人格之下,由此人格才成为最合适的归责主体。关键词 归责主体;品格;人;人格;自由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归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关键主题。在通常的理解中,如果一个人行善或作恶是自由的,那么他因善行得嘉奖或因恶行得惩罚就是理所应当的。用康德的话说,“在道德意义上的归责就是这种判断,通过该判断,某人被视为一个后来叫做行为()并受法则支配的行动之发起者(自由因)”。这样,归责判断是将善行或恶行溯源至自由行为者的过程。目前,学界对于康德道德归责观念的研究集中在自由与归责的关系之上。如阿利森()认为,作为自发性的先验自由构成归责的前 提 。贝 克()、费 舍 尔()、盖耶()等人相信,康德通过意志()与任意()的区分,让自由任意作为中立的选择能力承担善恶的归责。国内的研究者(如李秋零、舒远招、傅永军等)也主要将自由任意作为道德归责的根据。但对于康德归责问题的探讨如果仅仅停留在自由与归责的关系之上,那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勘察至关重要的归责主体()概念。因为这个概念最终表明了康德哲学中可被归责的自由译文有所改动。下引康德著作原文需调整之处,皆依据普鲁士皇家科学院版康德全集进行修改,不再赘述。行动者究竟是谁。目前,该概念在国内外的康德学界还乏人关注,只有布丽瑟()与鲍姆()依据 道德形而上学,径直将人格()视为自由行动可被归责的主体。但在我们看来,这一做法过于简略,遮蔽了他在批判哲学中曾将品格()与人()当作归责主体的观点。事实上,只有以自由概念为导线,他的归责主体观念从品格、人再到人格的变迁才能完整呈示。下面,我们将首先探讨批判哲学前期提出的品格概念所致的归责困境。一、双重品格所致的归责困境如所周知,康德在 纯粹理性批判 的先验辩证论部分提出了理性在自然与自由之间的二律背反:“正题: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唯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设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反题:没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只按照自然律而发生。”在他看来,只要在同一层面设想自由与自然这两种因果性的作用,那么理性的上述背反就不可避免。要想解决这个背反,我们必须将两者放置在两个不同层面,以便“两者能够相互独立且互不干扰地发生”。而这两个不同层面就是著名的现象与物自体。这样,当我们将自然因果性限定在现象中,而把自由因果性挪移到物自体之中,理性的这一背反迎刃而解了。正通过对这个二律背反的解决,同一个行动者内部就具备了兼容两种因果性的可能性,亦即“既按照其行动而把它看作理知的(),即看作一个物自体本身的因果性,又按照这行动的结果而把它看作感性的,即看作感官世界中的一个现象的因果性”。这样,他既可以在现象层面拥有一种感性的自然因果性,也可以在物自体层面拥有一种理知的自由因果性。这两种因果性让他同时占据了双重品格 经验品格与理知品格。前者让他的行动彻底处于现象的自然因果律的支配之下,进而被严格限定在时间的前后相继中;后者却使作为本体的他独自成为这一行动的原因,因此绝不服从任何时间条件。所以,同一个人的双重品格标示了其行动的自然属性与自由属性之分。因此,这两种品格在人身上并不是同等重要的。更确切地说,理知品格是更关键的,因为对于人这样的理性存在者来说,发源于理性的自由因果性无疑是人的行动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正如康德所言,“纯粹理性是自由行动的”。实际上,它是人的每个任意的真正发起者。相较之下,经验品格只是理知品格的感性图型,进而表明了人的每个行动都处于缺乏自由的自然因果规定之中。由此,正是在经验品格与理知品格的对峙下,康德的归责主体问题才首次“浮出水面”。令人颇感意外的是,虽然他早就宣称先验自由是“行动可归责性的真正根据”,但他一开始并未明确地将代表自由的理知品格表述为可被归责的真实主体。相反,他这样说道:“我们的归责只能与经验品格相关。”他的理由似乎是,要想判定某个行为的道德功过,需要公正地裁断该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出自自由,又在多大程度上源于自然。但由于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缺乏这种公正裁断的能力,因此对于该行为的归责只能诉诸人们可把握的经验品格,却无法溯源至不可认知的理知品格。不过,虽然康德将归责主体限定在经验品格的做法非常符合人类道德状况的隐秘与复杂,但这毕竟忽略了一个极端重要的事实:人在经验品格中的行动完全在感性自然的规定之下,毫无自由可言,但一个无自由的行为者如何能够为其行为负责呢?正如康德在 形而上学遗稿 中声明的那样:“如果他们(笔者注:指人类)是完全感性的,那么他们的行动就只是被动规定的;他们不可能被归责,而且他们不能接受任何奖惩。”所以,将经验品格视为归责 主体 的 观 点 固 然有利于对 主 体 行 为 的 经验因果性解释,但这一解释也消解了作为归责前提的行动自由。这意味着经验品格单独无力担当归责主体一职。很明显,即便康德明确地将归责主体仅仅关联至经验品格,但他又不得不暗中将它置于理知品格之中,因为只有后者对自由的预设才能使得归责得以成立。对此,康德举了一个人恶意撒谎的例子。他说,人们可以按照此人的经验品格,把他的撒谎行动归因于糟糕的教育、不良的交往、天性的恶劣和偶然的机遇等等,但人们即便相信这个行动由此而发生,却根本不会减少对他的指责。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这一行动被归于他的理知品格,他在现在正在说谎的这一瞬间完全是有罪的;因而理性不顾这一行为的所有经验性条件而完全是自由的,而这一行为要彻底归咎于理性的失职()”。易言之,尽管撒谎行为的发生在经验品格中可以沿着事件的因果链条不断往前回溯,但理智品格中的自由因果性却由于理性的失职让撒谎行为在当下直接发生。正如阿利森所说,“甚至基于欲望 他律的 行动也涉及主体的自我规定,因此是自发性的一个 环节。”自发性的理智品格在事实上构成了道德行为可被归责的最终主体。康德这样说道:“在对作为事件()之行为的判断中,我们仍然预设了,这些行为一般有其规定性的()根据,并且即便这些行为发源于人生而具有的品格,我们还是对它们进行归责,甚至更要归责。”很明显,他虽然认可人生而具有的经验品格是诸行为的源头之一,但他坚信这些行为还有其他规定性的根据,正是这一根据使得我们可以对它们进行道德层面的归责。现在,由于这一根据必须归于理性,进而归于理知品格,因此我们可以说,理知品格是道德归责得以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理知品格作为归责主体似乎远比经验品格更为合适。不过,这种“合适”一旦细究起来就会发现是有问题的。首先,虽然理知品格代表了人身上的自由因果性,但康德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品格“永远不可能直接被认知”。试问,一种无法被清楚认识的品格如何能够担责呢?实际上,正是理知品格的不可认知性迫使康德将归责问题限定在经验品格之上,因为后者至少可以被明晰地观测。其次,更为致命的是,理知品格所含的自由概念是有歧义的:一方面,康德宣布,该自由作为理性的因果性指示着“应当如此行动”的实践必然性 ;另一方面,上述撒谎的例子似乎表明,理性在失职时之所行也必须归于理知品格的自由名下。因此,正如西季威克()所说,在康德的表述中存在着两种自由观念:“()当理性成功地抵制欲望或激情的诱惑时,在正确行为中实现的自由;()在正确与错误之间进行选择、并且当然可以同等实现在任一选择中的自由。”那么,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自由观念如何可能在同一个理知品格中兼容呢?在第一批判中,这个问题是悬而未决的。从明面上看,康德坚决捍卫第一种“应然”意义上的自由。他开宗明义地宣布:“我认为实际上是有纯粹的道德律的,这些道德律完全先天地规定了所为所不为,即规定一般理性存在者的自由的运用。”他在遗稿中更直接地指出:“没有人会把做可憎之事(作恶)的能力认作自由。”但如果自由的意涵仅仅是行道德之事,那么自由的理知品格就变成了隐含意义上的道德榜样,但化身为这一榜样的品格也丧失了成为归责主体的资格。而这一情况的出现是由于归责概念的两面性。易言之,我们既为善行归责(亦即授予奖赏),也将恶行归责(也即施与惩罚)。如此一来,虽然我们可以将善行归责给作为道德榜样的理知品格,但却无法将恶行归责给它,因为说作为道德榜样的理智品格要为恶行负责,这实在是大谬不然的。所以,康德需要第二种在善恶之间进行抉择的自由观,因为只有拥有这种自由的理知品格才能担当善恶的归责。不过,这种在善恶之间进行抉择的自由观念只是潜藏在上述撒谎的例子中,远没有被他所公开认可。在他的三大批判中,自由依旧与道德律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他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拥有应然的道德自由的理知品格在逻辑上无法被视为归责主体,要想让它成为归责主体,就必须至少在它自身中接纳中立的善恶选择自由,但这种接纳在批判哲学早期又是几无可能的。这样,最终的结局是,理知品格也不可担当归责主体一职。所以,无论将归责主体视为经验品格还是理知品格,都面临着困难。这是因为,一个主体要能被归责,首先必须拥有选择善恶的自由,然后其行为 的善恶程度才能被合理评估,以便对其进行赏罚。显然,经验品格作为自然因果性的体现,缺乏这种自由,因而不适宜充当归责主体;而理知品格虽拥有道德自由,却也在自身中排斥了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可能性。于是,在康德哲学中,这两种品格单独来说都无法获得归责主体的资格。不过,我们接下来可研究的是,由两种品格糅合而成的“整全之人()”是否才是真正的归责主体。二、作为感性与理性之统一体的人可以看到,经验品格与理知品格分别代表了人的现象与本体两个层面,而归责问题在两种品格上的牵涉似乎暗示:无论将归责主体限定在“现象之人”抑或“本体之人”都失之偏颇。因此,我们有必要将人的现象与本体两个层面相融合,以便在“整全之人”的视域下考察归责主体的构成。康德在遗稿中清晰阐述了从“整全之人”出发探究归责问题的进路:“现在他们(笔者注:指人类)有感性的部分,有理知的部分,不过感性当然不能让理知的部分完全被动化,但理知的部分也无非在占据某种程度的优势时才能克服感性。所以,人既不是被规定为主动性的,也不是被规定为被动性的;而是由于感性与理性的强度都依赖于环境,因此他的行动部分取决于环境,部分取决于他的理性的运用,因此不可完全归责于他。”由此可知,归责确实是一个同时关联于感性与理性的问题。这告诉我们,对归责主体的界定很难单独落在感性现象层面或理性本体层面,而必须延伸至作为感性与理性之结合体的人。如前所述,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是主体可被归责的前提。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作为感性与理性结合体的人身上,这种中立化的抉择自由是否可能,因为只有当这种自由存在于此人之中时,他才能真正成为归责主体。现在,既然他由感性与理性集合而成,那么最简便的方法莫过于从两者的对比关系来理解这种自由的生成,也即是说,当感性胜过理性,那么他选择了恶;当理性统治感性,他就遵循了善。不过,这种观点虽然十分符合常识,但它预设了感性与理性的平等地位,而这一点不可能被康德接受。的确,他认可感性与理性同时在人身上发挥着效用,他说:“我们就把自己视为属于感官世界,但同时也属于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