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5期学术研究Academic商标许可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文/刘筱童陈珍妮摘要:我国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均表现出商标许可中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是商标被许可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身份竞合进而导致的法律适用难题。基于对域外经验和理论的考察,试图以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保护和报偿理论证成商标许可人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体系化地厘清《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二者的适用关系,避免造成与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的混淆。最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明确商标许可中多方主体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及方式,且对现有规定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商标许可;产品质量责任;质量监督义务作者简介:刘筱童,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陈珍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参见孔祥俊:《论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21页。一、引言:商标法立法宗旨多元化引发的法律趋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公共政策性,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始终与公有领域、社会公共利益交集在一起,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往往要求兼顾利益的平衡。1因此随着消费社会的发展,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逐渐从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扩展到促进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并未直接规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宗旨,不过进行了直接规定的国家(如日本和韩国)则均将商标权人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促进列为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同样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可见商标法已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单行法,也是规范市场主体商业活动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正是《商标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多元性,导致其在制度设计过程中会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16162023年第5期学术研究Academic法》)等法律出现趋同。虽然这样可实现对消费者权益更为全面的保护,但同时也致使出现了实践中适用哪一法律的争议。特别是随着商标的功能逐渐从来源识别扩张到质量保证,商标许可开始被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