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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融入
民事
裁判
思维
路径
Mar.,2023JOURNALOFCHENGDUOcialSciences2023年3月No.2Vol.31第2 期第3 1卷大安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成都理二DOI:10.3969/j.issn.1672-0539.2023.02.00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的两种路径唐楠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610000)摘要:早期的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存在偏差,形成了机械推理型、概念取向型和不恰当衡量型三种裁判思维模式。近年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成功实践,有助于修正前述偏差。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批典型案例,得出启示:一是规则与价值存在辩证关系;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思维时存在两种模式,即简单案件注重“规则考量”和疑难案件注重“后果考量”,表现为基于“规则考量”下的“事实一规则一结论”路径与基于“后果考量”下的“后果(预结论)一规则一结论”路径。其理论基础在于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界分,司法过程的确定性与“法感情”的紧张关系。实务中,应把握两种不同路径下各自的审查重点,即前者更注重事实重构的准确性及规则适用的正确性,后者的关键则在于预测结论及后果论证。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思维;后果考量;规则考量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 7 2-0 5 39(2 0 2 3)0 2-0 0 6 5-0 9一引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法治有着不同的层面、境界、场域和方法。从2 0 0 6 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到2 0 2 0 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从规范层面将其融人法治。最高人民法院从2 0 16 年以来先后公布了三批共30 件典型案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司法进行了丰富的实践。何以解决其早期融人司法的偏差?何以更好地使之落地生根?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人是否遵循同一种裁判思维模式?探索前述问题的答案是应用法学研究面临的新课题。二、检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民事裁判思维的偏误早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法律概念理解的差异、严格机械的法律推理及价值衡量方法失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裁判思维存在“冲突和偏差”1,表现为机械推理型、概念取向型、不恰当衡量型三种裁判思维模式。(一)机械推理型裁判思维模式:僵化机械的形式推理案例1 原告郭某诉被告建行红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原告系梁某的外甥,梁某在被告处存入1.5万元,后梁某因病死亡,梁某父母及其胞姐胞弟均先于梁某死亡,原告对梁某扶养丧葬。原告持存收稿日期:2 0 2 2-0 2-15作者简介:唐楠栋(19 8 1一),女,四川营山人,硕士,四级高级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2023年66成都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版)折要求被告支付梁某的该存款遗产被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1.5 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既非存款合同当事人,又非梁某的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虽不是梁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对梁某进行了扶养丧葬,属于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故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法官运用三段论进行司法判决并不顺利,常常受到机械司法的指责”2 ,总有那么些案例困扰着法院,通过事实认定、涵摄判断、规则适用运用司法三段论推理,得出了不甚合理的裁判结果。案例1的一审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审法官适用继承法第10 条并进行法律推理后得出因原告不是梁某的继承人而不能继承其遗产的不妥当结论。一审判决法官裁判思维的核心在于,郭某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取回存款的权利,同时,郭某也不是梁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郭某不享有存款的继承权。由此,得出郭某不能取得该笔存款的不合理结论。该案反映出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具体文义,割裂了法律适用与实质正义、常情常理、道德规范等的内在关联,僵化机械地进行形式逻辑推理而得出一种缺乏妥当性的裁判结果,即本文所称的机械推理型裁判思维模式。(二)概念取向型裁判思维模式:陷入法律概念的漩涡案例2 原告沈某、邵某与被告刘某、胡某监管权和处置权案。2 0 12 年,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在南京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以繁育后代。2 0 13年3月,年轻夫妻不幸车祸双双身亡,留下4枚冷冻胚胎。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为争夺胚胎,原告诉至法院,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鼓楼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将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和处置权判给自己。一审法院认为已去世的年轻夫妻对生前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享有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方面考虑,改判4枚冷冻胚胎由原被告共同监管和处置(2)“没有任何一个领域像法律领域那样字眼。31无论是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许多争议都是围绕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而发生的。例如,在“谤韩案”中,争论的焦点在于韩愈的第39 代孙是否算直系血亲4;在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3)中,争议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5 ;而在“许霆案”中,争议则围绕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等问题(4)。案例2 一二审同样面临类似问题,法院首先对“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这一法律概念进行判断。受精胚胎能否成为继承的标的是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其不属于一般之物,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性质不属于遗产。可见,一审判决中,遇到对“遗产”这一司法概念涵摄难题时,将“冷冻胚胎”排除在法定继承规则所采用的“遗产”概念的外延之外,这种形式上过分拘泥于法条中法律概念字义,背离生活的法律适用与法律发现的思维,即本文所称的概念取向型裁判思维模式。(三)不恰当衡量型裁判思维模式:运行失范的利益衡量案例3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人身损害赔偿案。2 0 0 7 年,原告在公交车站等候8 3路车,后有两辆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将其扶至旁边,而后与原告家属等人将其送往医院。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原告40%的损失。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隔多年,原告承认确实与被告发生相撞(5)注重保护个案实质正义的同时,应注重个案裁判的社会后果、价值导向及价值引领,这是法官在利益衡量并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进行后果论证时,符合社会公众普遍价值观念的正确方向显得尤为重要。以案例3为例,一审判决中利益衡量的步骤和推理为:若彭某见义勇为则应当做到符合社会情理的两件事:一是应抓住撞倒原告的肇事者;二是原告家人到达后应说明事实经过并自行离开。彭某未完成上述两个步骤而是先扶起原告并与其家人将之送往医院。彭某未选择的两个步骤,而选择了不符合常理的,因此,彭某应是撞到原告的肇事者。上述推理反映了法官在为衡量结论寻找合法依据,即在进行裁判结果论证时,错误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否定了一般人的价值唐楠栋:社会主值观融人民事裁判思维的两种路径67第2 期观念和行为模式,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严重背离,导致其在进行合法性论证时发生了方向性错误。这种论述推理的失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对衡量结论的不信任和否定,进而对判决结果不认同,即本文所称的不恰当衡量型裁判思维模式。三、启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民事裁判思维两种路径的发现自2 0 16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批共30 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6)尽管有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司法裁判“说理方式简单化呈现”6 “过于表面化”7“仍显稚嫩,良莠不齐,尚有改进空间”8,但本文以其中的全部2 2 件民事案例(见表1)为样本,探究其对解决前述裁判思维偏差问题的独特指导价值。(一)规则与价值的辩证关系表1中的2 2 件典型案例无不反映出规则与价值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在简单的案件中通过规则彰显价值。“以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为中心的法律规则,才是法律的基本构成。”9 因此,法官通常并不能直接援引价值本身进行裁判,即使价值蕴含着各种标准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而是通过个案裁判中对具体规则的适用来彰显和弘扬核心价值。例如,第二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2,法院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 2 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8条等的明确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以弘扬用人单位诚实守规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在疑难案件中通过价值解释规则。“法官被认为是基于一定的意识形态和道德立场进行裁判的。10 当法律规则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时,需通过价值判断来解释法律概念的正确含义以明确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当多个规则相互冲突或适用某个规则会导致不能接受的裁判结果时,需通过价值衡量来选择规则适用,并加以合理论证。如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3,法官以游客在景区应当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为价值追求,以解释侵权责任法第37 条规定的安保义务,将安保义务内容的确定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从而未认定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判定不文明出行人自担责任。(二)基于“规则考量”的裁判思维路径简单案件中,通过直接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规则将核心价值观融人裁判思维,以规则彰显价值,表现为基于“规则考量”的裁判思维路径。“规则考量”的核心在于规则优于价值。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具体规定,而不能随意用原则代替规则,以避免优先适用原则而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逸”。例如,诚实守信、公序良俗为补充具体司法规则而存在于民法中的一般条款,在这些典型案例(第一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2 一6,第二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2 一5,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1、2、5、9、10)中基本没有出现因优先适用核心价值观而导致“规则逃逸”的情况。具体而言,法治实质上是规则之治,而规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其本身体现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因此,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正确运用三段论演绎推理所得结论一般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第一批案件中的案例2 为例,法官直接适用继承法第5 条及第2 5 条第2 款的明确规定,判令杨某父亲遗留的房产归长期照顾杨某父亲的邻居张某夫妇所有,以倡导、培育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弘扬“远亲不如近邻”的优良传统和社会风俗。(三)基于“后果考量”的裁判思维路径疑难案件中,法官运用法律原则引导及利益衡量等方式预测后果、评价后果并以此来决定解释结论的方式,将核心价值观融人裁判思维,以价值解释规则,表现为“后果考量”的裁判思维路径。后果考量包括后果预测和后果评价两个层面,后果预测强调推理结构,后果评价则强调评价标准11。例如,第一批案件中的案例1,当适用物权法第9 9 条会得出刘某意图将父母占有的房屋份额转让于己有而损害父母利益的结果,这与几千年的中国孝道文化及家庭美德价值观相违背,如此的物权行使方式不利于权利保护与弘扬社会公德价值的平衡。如果判决刘某分割父母的唯一住房将导致父母老无所居的后果,孝敬父母、老有所养的中华孝道传统美德在本案中将荡然无存,因此,法官以刘某的主张不符合物权法第7 条规定的物权行使应遵守社会公德之原则,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再如,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4,一段时期以来,“对老人摔倒扶不扶”成为公众选择的难题,本案中法官考量了判决的社会导向,通过后果衡量来认定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行为加以阻止且未超过合理限度,判决孙某不承担责任,打消“扶被讹”的顾虑,弘扬了互助友爱的核心价值观。20233年68成都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版)表1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 2 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典型案例弘扬价值裁判要旨主要法律依据裁判思维模式发布日期1.刘某诉刘某某、周子女分割共有房屋损害父母权家庭美德物权法第7 条基于“后果考量”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利的行为不被支持。2.张某等诉杨某继承将房产遗赠给对被继承人生前继承法第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