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延安时期,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致力于打造一个清正廉洁的人民政府,营造出“只见公仆不见官”的政治环境。以此为目标,党和边区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廉政法规,并配套相适合的司法程序,保证了廉政法律的有效执行。这些法规有旨在惩处贪污腐败的专门性法律,也有贯穿于宪法、行政性法规和其他各种法律中相关条款,涉及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和干群生活的方方面面,是较为完善和系统性的法规。实践证明,党在当时所构建的廉政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形成廉洁的党风政风和营造和谐向善的社会环境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廉政制度;体系中图分类号:D2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808(2023)02-0019-05第40卷第2期2023年4月晋中学院学报JournalofJinzhongUniversity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延安时期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其特殊性也不言而喻。在延安时期,革命形势极为复杂,这一时期的民主政权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党的发展,提高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建设并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建立了更加科学的制度体系。一、拥有廉政建设内容的宪法性法律对于陕甘宁边区而言,《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制定无疑加强了政权建设,而且这部纲领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特别是在廉政建设方面涉及较多。《纲领》的第四条“改革政治结构”明确指出: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决定抗日救国方针,选举国防政府;......国防政府采取民主集中制;国防政府执行抗日救国的革命政策;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1]3可见,在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权方面,中国共产党已经有了明确的目标,并且在铲除贪官污吏方面也有非常坚定的决心和信心。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廉洁政府的主张,这对之后党的廉政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抗日形势日趋紧张,1939年中国共产党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又一次明确提出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这不仅是对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的继承,而且更加深入具体地对“三民主义”进行了新的阐述。这一次所提出的“三民主义”也被称为“新三民主义”。这一纲领对廉政建设也有了新的要求,“民权主义”当中就有深化廉政建设的有关内容,比如第十一条指出,“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2]26。在第十三条当中要求“建立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