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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
中的
自我
自由
李祥俊
82|江汉论坛哲学儒家思想中的自我的自由李祥俊摘要:儒家学说与自由理念尤其是与伦理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的关系,是儒学现代转化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儒家思想中有独特的关于自我的自由的理解,可以划分为主体自我的自由和主观自我的自由两个层面。在现实的伦理政治生活中,儒家主张主体自我的不平等的自由和有限的延续补偿性的平等的自由,但更注重包容个体自我的家、国、天下的群体整体自由。在人的精神世界中,儒家主张主观自我对群体整体的认同、皈依,追求一种非个体性意志的精神自由。近现代学者从多方面反省儒家思想中的自我的自由,批判与弘扬的倾向并存,其中的理论得失还需要作出新的反思。关键词:儒家;自由;群体整体;主体自我;主观自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转化创新研究”(16JJD720004)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3)06-0082-08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之一,近现代西学东渐,自由理念尤其是伦理政治领域的自由理念在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日益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思想,理解儒家学说与自由理念尤其是与伦理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的关系,是儒学现代转化的焦点问题,也是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一、自由、自我与自我的自由自由在中西、古今的文化传统中有着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理解,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与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关注的是人与世界的关系,侧重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与改造,把自由看作是人的理想的实现。“所谓自由,从其本义或最一般意义上说,表示的是人或社会在其活动及其结果的关系中所表现的一种由于克服外在事物、外在力量的束缚、限制而获得的自觉、自主、自为的状态。”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更关注人与人的关系,侧重主体间的权利的确定。“在日常用语中,自由一词的意义并不复杂,就是指不受限制或阻碍。说一个人是自由的,就是指他(或她)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动的阻碍。这是自由一词的本义,任何其他的意义都由此延伸而出。一些人不了解这种基本含义和界限上的区别,总是把政治和社会自由与人的行动的各种自然限制混为一谈。”在目前的相关研究中,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与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究其原因,则在于讨论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时,往往更多地把世界、客体理解为人以外的自然存在,这样造成哲学自由、政治自由两者分别侧重指向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和价值论上的自由。实际上,哲学自由与政治自由也是交织的,政治自由也有认识论意义上的,但不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是对规则的认识;哲学自由也有存在论、实践论意义上的,但不仅是目的价值还包括工具价值、中介价值。笔者认为,对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应该有新的理解,形成一种广义的哲学自由,它应该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两大不同向度,前者与政治自由主义讨论的领域相近,后者则与传统哲学认识论讨论的领域相近。我们从理论上可以有2023.6|83两种通向广义的哲学自由的路径,一条是从政治意义的自由引申到世界观意义的自由,一条是从人与物的关系引申到世界观意义的自由。这两种路径会导致哲学观、世界观上的差异,而过去的讨论由于狭义理解的哲学自由的遮蔽,使这两种路径处于对立而不对等的思维层面,这是在讨论自由问题上首先需要辨析的问题。本文讨论的儒家思想中的自由,从政治自由的视阈出发更为合适。一是因为就当代中国社会生活语境而言,伦理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影响最大,它的核心在于个人权利,即个人对于来自他人、群体、政治权力的自主自由,而以个体自由为基础的政治自由主义是西方近现代社会的主流政治思潮,与保守主义、激进主义相对抗。二是因为一般来说政治自由意义上的自由是儒家思想中最为缺乏的。这里面存在着理解上的纠结,一方面儒家思想的中心正在于对人的伦理政治生活秩序的安排,它在讨论的问题域上与西方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是相近的。另一方面它的伦理政治秩序安排中确实有关于人的自由的思想,只是和西方近代以来的平等、开放的自由理念相差甚大,给人造成儒家思想无自由的印象,其实是儒家思想中没有西方近代平等的自由的理念,而非无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从这样的考虑出发,我们将从政治自由意义上的自由理念出发分析儒家思想,并进一步上升到广义的哲学自由的层面。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自由主义以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发展为背景,倡导个人权利的自由,独立、自主的个人是自由的主体。在当代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我们讨论儒家思想中的自由,同样最为关注的也是个人的自由,而这种对个人独立、自主的权利自由的认识在儒家思想传统中表现为对自我的体认。对自我概念的理解,关系到对儒家思想中个人自由思想的准确认识。从中国传统思想的历史演进看,自我主体的确立与认识是伴随着人的类意识觉醒和个体意识的觉醒而逐渐生成的。我们在前孔子儒学时代的历史文献中,已经可以看到对“我”的明确肯定,这不仅体现在尚书中君王、贵族的自我称谓上,也体现在诗经中普通民众的自我称谓上,孔子儒家对于这种个体自我的理解也是明确的。当然古典语境中的“自”多为介词,“自我”也多为一个介词结构,“自我”作为一个标志个体独立人格的观念是到清末龚自珍等人才开始流行的,但这种古今词义差异并不能否认包括儒家等中国传统思想中有作为独立个体人格的“自我”观念。我们分析孔子儒家关于自我的理解,可以将其放在礼、仁两大学说系统中来进行。孔子儒家的礼是在继承三代尤其是西周礼乐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礼的核心内涵就是关于人与人的关系规范,自我就是人伦关系中的每一个个体,这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的我,也是作为与其他人相对立的主体的我;仁是孔子儒家从传统思想中发展出来的新观念,它本身就是为了补救外在的礼乐文化的弊端而突显出来的,侧重从主体内在的精神意识上下工夫,这就是能够对现实生活加以反思、自我完善的主观的我。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这里的三军之“帅”属于现实生活中的客观自我、主体自我,而匹夫不可夺的“志”则属于精神意识界的主观自我。后来的儒家经典大学中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提出一个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自我实现路径,这条路径的根本在于“一是皆以修身为本”(礼记大学)。“一是皆以修身为本”的“身”不是单独的身体,而是内外、主客观统一的自我,它在家、国、天下的语境中表现为客观的主体自我,而在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的语境中则表现为主观自我。相应地,我们把儒家思想中关于自我的自由分为主体自我的自由与主观自我的自由两个层面,其中主体自我的自由主要涉及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以及自我与家、国、天下的关系;主观自我的自由主要涉及对主体自我的自由的精神性反思,以及自我精神的自主、独立。主体自我的自由讨论的是与政治自由主义相近似的问题,而主观自我的自由则涉及一般世界观、人生观的广义的哲学自由问题。儒家思想中的自我的自由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与思维路径,构成传统中国人的基本社会生活方式和价值信念,在今天仍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存在着。只有对其深入剖析,才能真切理解儒家思想中自我的自由的实际内涵,也才能真正开启儒家自由理念的现代转化路径。二、儒家思想中主体自我的自由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要和他人打交道,个体自我的自由也只能在现实的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从反面来说,对自我的自由产生限制的无外乎来自于自然事物的限制和来自他人的限制,前者是一种事实性存在,而后者是价值事实的存在,即萨特所谓84|江汉论坛“自由只能被自由所限制”。我们探讨儒家思想中的自我的自由,需要考察儒家如何论述自我在人我关系、群己关系中的自由,过去的一些研究往往否认儒家有这个层面上的个体自由思想,笔者的理解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谈自由,根本的问题就是权利,有权利就有自由,权利的大小就是自由的多少。就儒家关于社会生活中自我的权利而言,它在关于礼法的论述中有丰富的内容,需要细致辨析。儒家礼学的核心就是关于人我之间伦理政治关系的规范系统的论述。论语一书中孔子及其弟子们讨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师生、长幼、宾主、人我等种种人伦,后来孟子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五伦观念,秦汉以降则三纲说盛行。儒家礼学以五伦三纲为中心建构起了一个宏大的人伦规范系统,其中不同个体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以礼入法”则使儒家礼学的核心精神和基本规范进入了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成为传统中国人基本的生活规范。我们分析儒家经典中的人我关系,可以看出其中对于自我权利、义务的确定同时也是各色人等现实生活自由的限度。我们把传统儒家的人我关系分解成家庭、国家、社会几个方面来讨论其中的权利界限问题。在家庭的父子、夫妇、兄弟、长幼关系中,从静态分析,儒家给予父、夫、兄、长以更大的权利、更多的自由,给予子、妇、弟、幼以相对弱小的权利、很少的自由,可以说在这样一种礼法制度中,自我的自由是不平等的;从动态分析,所有的子都有可能成为父,所有的女都有可能成为母,所有的妻都有可能成为婆婆,但所有的妇都不可能成为夫,所以儒家在时间的绵延中实现了一种有限的代际补偿性的自由。在国家的君臣、官民关系中,从静态分析,儒家给予君、官以更大的权利、更多的自由,给予臣、民以相对弱小的权利、很少的自由,可以说在这样一种礼法制度中,自我的自由是不平等的;从动态分析,理论上所有的民都有可能成为官,但除了继位者之外的所有的臣都不可能成为君,同样儒家在时间的绵延中实现了一种有限的延续补偿性的自由。在社会的朋友、陌生人关系中,从静态分析,儒家给予双方以几乎同等的权利、同等的自由,可以说在这样一种礼法制度中,自我的自由是平等的;从动态分析,朋友可以亲密起来、陌生人可以熟悉起来,而一旦如此,他们就将进入儒家礼法的家庭、国家人伦谱系中,从而改变其平等的自我的自由形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儒家实际上提出的是一种不平等的自我的自由,虽然在时间的绵延中这种不平等的自由可以达到补偿,构成一种延续的平等的自由,但这种延续补偿性的平等的自由在夫妇、兄弟、长幼、君臣等关系中是不存在的,所以它只是一种有限的延续补偿性的平等的自我的自由。尽管在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孟子强调独立、自主的“大丈夫”,黄宗羲倡导君臣共治,但都没有超出这种人我关系上的基本权利、自由设定。儒家的这种不平等的自由、有限的延续补偿性平等的自由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因为它实际上给现实生活中的个体自我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过去批判儒家思想中没有自由,站在儒家立场上的人自然不会同意,也确实不符合实际。而且笼统地批判儒家思想没有自由,恰恰忽视了对儒家不平等的自由的分析批判,这种不平等的自由因其权利的细致分割,从而使身处其中的人既有一定的自由,同时整个社会又呈现出超稳定形态,对于社会政治的总体稳固是一种最有利的权利安排。而延续补偿性的平等的自由,更进一步强化了整个社会政治的稳固,因为生活中的每一个体自我在权利、自由的诉求上无法往前追溯,因为前面是过去的时间,权利者已死,所以它只有一条路,往后延续,通过延续得到一定补偿。下面我们再来分析儒家礼法关于群己关系中的自我的自由的讨论。现代人谈自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即在于限制国家、政府权力,为个体保留独立、自主的自由,这在传统语境中往往被概括为群己关系。但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来看,它没有经历西方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发展阶段,缺乏个体、家庭、社会、政府、国家这样的划分,它是家、国同构,连狭义的社会空间都几乎没有,所以,用群己关系来谈儒家思想中的自我的自由需要有一个义理上的解释。笔者认为,儒家非常重视群,但儒家讲群重点在讲人伦,即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内容。而就对群的理解来说,在儒学的发展历程中,尤其是到了宋明新儒学阶段,总是把家、国、天下以至天地万物理解为一个生命的整体,这可以称为群体整体结构。在儒家的家、国、天下的群体整体中,人我关系的种种规范就是整体内部的关系分化,而非由一个个独立个体通过契约方式建立起来。而人我关系中的主导者父、夫、君,往往作为家、国、天下的代理者,实际超越了人我关系中的具体的关系者身份,而具有“大我”家、国、天下的代表者的身份,因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