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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理性的博弈:中国媒介法规与伦理10年研究_姜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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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理性 博弈 中国 媒介 法规 伦理 10 研究 姜晨
70传媒观察2023 年第 4 期 总第 472 期【作者简介】姜 晨,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堂发,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技术与理性的博弈:中国媒介法规与伦理 10 年研究姜 晨 陈堂发(南京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上海交通大学 媒体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40)【摘 要】2012 年末至 2022 年末的 10 年,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 10 年。社会进步带来私权利意识的觉醒,技术扩张带来伦理问题的扩散,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也揭开了新的篇章。这 10 年中,民法典颁布,著作权法修订,隐私权、著作权成为私权利探讨中的重要议题,算法技术的伦理问题频现,算法推荐、算法权力、人工智能成为热点话题,与媒介技术有关的伦理规范探讨也逐渐转向立法规范探讨。总体上看,媒介法规研究与媒介伦理研究呈现出逐渐交叉的态势,呈现出具体研究内容不断细化与研究外延不断扩展的特点。【关键词】媒介伦理;媒介法规;著作权;隐私权;算法;人工智能;综述【中图分类号】N019;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406(2023)04-0070-10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互联网传播技术近 10 年逐渐嵌入社会生活,更新传播模式,这不仅带来一系列传播理论与业务范畴的新问题,也产生了诸如传播行为恰当性、传播价值选择、传播权利与义务、权益与责任等方面的新探讨。这些新的矛盾构成了 10 年来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的热点议题与焦点话题,并或显或隐地呈现一个本质问题技术在多大程度上遮蔽了理性价值和权利?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领域学者大多怀有这样的问题意识。一、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的旨趣(一)媒介法规研究以“私权利”为探讨核心媒介法规研究包括新闻传播法的立法研究、新闻信息传播和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研究、传媒与人格权利研究、传媒与著作权研究等。数字信息时代,媒介法规研究更加关注重大现实问题,与新闻传播有关的私权利研究已成为媒介法规研究中的核心议题。以“主题=新闻”或者“主题=传播”或者“主新闻传播学这 10 年DOI:10.19480/ki.cmgc.2023.04.01271发文量/篇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4003002001000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题=媒介”并且包含“主题=著作权”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文献发表年度为2012 年至 2022 年,下同),再以“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为关键词分别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与新闻传播有关的私权利研究在此 10 年间始终属于热点话题,成果数量众多。其中,著作权、隐私权为主要研究主题,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为次要研究主题(见图 1)。图 1知网媒介法规研究涉及私权利的文献年度发表情况10 年间,围绕具体侵权案件、法律修订及法条适用、新传播技术带来的问题等议题,与著作权保护措施、理论构造等相关的讨论最受学者关注。2012 年,国家版权局草拟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引发学界、业界持续性的大范围讨论。2020 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又引发新一轮大讨论。隐私权研究一直属于媒介法规领域的重要议题,一方面是因为在人格权具体化的新兴个别人格权中,以隐私权最为重要。特别是 2020 年,民法典“人格权”相关法条便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及其保护和限制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确立了以往法律尚未规定而只是以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仅仅在司法案例中体现的许多规范。另一方面是因为新技术、新业态引发的隐私安全问题越发突出。(二)媒介伦理研究以“技术伦理”为探讨核心传媒伦理研究包括与相关概念有关的理论研究、以案例分析为主的媒介报道伦理研究以及媒介技术伦理研究。以“主题=新闻”或者“主题=传播”或者“主题=媒介”并且包含“主题=伦理”和“主题=技术”为检索词,对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再将“技术”替换为“报道”“理论”等关键词分别进行检索。结果显示,媒介技术伦理研究的文献数量在这 10 年中始终处于上升趋势,并在 2018 年后成为媒介伦理研究中的主要研究主题。媒介报道伦理研究在 2016 年前属于主要研究主题,2016 年后则处于下降趋势,媒介伦理的理论研究属于次要研究主题,研究趋势较为平缓且数量较少。究其原因,是因为媒介伦理的理论阐释受理论创新限制,总体趋于数量低位的平稳产出状态。虽然社会背景在不断发生变化,但倡导真实、人类尊严和非暴力的全球媒介伦理核心理念并未发生变化,媒介伦理理论的理论前提或逻辑起点、道德原则和职业实践始终是媒介伦理理论研究的重要路径。媒介报道伦理研究常围绕案例分析展开,在道德伦理领域,通过讲述具体个案来向公众说明和普及推广有关规范是古今中外常见的方式,各类案例则是与时俱进、层出不穷,因此,与新闻媒体报道有关的伦理研究与新闻事实具有更强的联系性。媒介技术伦理研究的井喷式增长与互联网技术深入绑定传播领域有关,技术常常被看作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和人的活动,兼具工具性和人类学的特质,新技术已经革新了信息传播领域的伦理和价值观念,使得媒介技术伦理成为当下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技术与理性的博弈:中国媒介法规与伦理 10 年研究新闻传播学这 10 年72传 媒 观 察发文量/篇媒介技术伦理媒介报道伦理媒介伦理理论15010050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图2知网文献中媒介伦理研究成果年度发表情况二、媒介法规研究尤为关注著作权、隐私权(一)智媒环境下的著作权议题著作权作为保护独创性表达的制度,涉及的保护对象广泛,常被置于交叉学科的讨论范畴。在“网络连接一切”和“创新驱动发展”的今天,著作权法已率先从知识产权法中“脱颖而出”,从一直规制少数主体的“小法”变成了全民参与其中的“显学”。洗稿、AI 创作等与著作权相关的热点话题常成为全民讨论的焦点。在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之下,数字著作权成为媒介法规研究的新方向,新传播技术带来的著作权客体问题、与媒体有关的著作权法修订及法条适用规则颇受学者关注。1.智媒环境下的著作权客体讨论著作权客体问题,被认为是著作权纠纷中最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也是近 10 年来著作权研究中的关键议题。著作权客体指的是由作者创作并对其享有狭义著作权的作品,其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究竟该如何界定。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之前,作品的定义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直接规定,而是规定于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然现行的著作权法在第 3 条中明确规定了作品的概念,但在智媒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有关的著作权纠纷不断,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定性方面的先天不足开始显现。从印刷术、电子技术到网络技术,每一次巨大的科技进步都会催生出新的著作权客体和专有权利,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由前沿技术带来的新表达形式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无论是人类作者还是“人工智能”所提供的思想表达,要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满足独创性与智力成果属性。“肯定说”的代表学者认为,从以作品为中心的客观判断标准来看,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的“思维”超出了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应该从已经生成的表达本身进行作品独创性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客观上符合“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具备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模仿人类智力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品,可以体现人类的思想、态度等个性化因素,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智力”性;在没有明确标明来源的前提下,人类创作的作品与人工智能出版物的区分难以辨别。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进行保护。“否定说”的代表学者认为,著作权是人格主义范畴内的权利,独创性则要求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并把思想融入其中,新闻传播学这 10 年73强调自然人思想创作的重要性,认为自然人作者对原创性作品的创作决定了作品的多样性、价值性与稀缺性,是著作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部分学者认为,承认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表达形式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颠覆了法律基础且违反了法律伦理,从法理学理论基础出发,学术观点绝对不能违背著作权制度自身的内核 DNA,即著作权制度的原始基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关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表达形式(具备作品的表象或表征)是不是作品”的“肯定说”与“否定说”形成了对立之势。也有学者持保留意见,认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未来时代,“算法创作”将更多在自我意识、自我思维的状态下完成,应该寻找人工智能创作中的人格要素对“机器作品”的“可版权性”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预知的是,在强大的自然语言生成式模型 ChatGPT 的类人化特性受到广泛热议的今天,人工智能的“人格化”成为可能,类似的前沿技术著作权客体讨论将成为未来持续性的热点话题。2.与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讨论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闻合作化采集趋势不断加强,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样态呈多元化趋势。新闻聚合媒体、微信、微博、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传播方式对传统纸媒造成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新闻聚合平台著作权纠纷、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洗稿等问题,基于此,学者研究也集中于新闻传播条款的著作权法修订以及规制新传播方式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通过著作权制度保护新闻作品是最适合的新闻保护模式,面对日新月异的媒体环境,立法升级是健全新闻传播领域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时事新闻”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多位学者认为,旧版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不受本法保护”的条款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使得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经倡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把“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基本解决了这一困扰着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难题。新传播方式带来了一系列的著作权纠纷。首先,新闻聚合引发的著作权争议受到了关注,新闻聚合平台将来源公开的新闻信息以技术手段抓取并重新组合再集中向受众投放的做法,被新闻媒体指责“侵犯新闻版权”,“今日头条”这一新闻聚合平台就曾引发一系列著作权纠纷。面对新闻聚合平台的规制问题,部分学者认为新闻媒体更倾向于将聚合平台视为商业伙伴而不是侵权者,可以引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新闻媒体与聚合平台之间的授权难题,以集中许可的方式保障新闻媒体在数字网络空间获取新闻报道收益。也有学者另辟蹊径,为了避免新闻媒体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的争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该类纠纷。其次,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是新媒体领域的一大难题,其复杂性在于短视频有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但储存平台难以判断其合法性,这导致适用于长视频的“通知-删除”规则、“红旗标准”无法适用于短视频。部分学者提出,重新定义“通知-删除”规则,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以改变平台“高收利,低作为”的不合理现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途径。也有学者认为,构建集中许可机制,实现创作激励与传播激励的平衡,才能够为全民创作时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的解决提供最优方案。自媒体“洗稿”行为也常常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洗稿”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高级剽窃,应该在明确 著作权法中“剽窃”内涵的前提下,通过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也有观点认为主流新闻媒体所指责的“洗稿”行为并不必然地侵害著作权,在“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指导下,著作权保护并不能延伸到思想,“洗稿”争议更本质地体现为自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的利益纠纷,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洗稿”行为可以以行业道德规范为主的伦理规制和以版权法为基本救济手段辅以反不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制进行治理。相较于其他话题研究,涉及著作权的研究成果凸显在实践导向上。大部分研究成果围绕智媒环境下的新形式、新形态作品或作品“形成”“使用”“传播”的新方式,透过技术链接、转码、缓存的“掩饰”,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以及作品“提供”“展示”行为标准的细化运用于新的侵权方式解释,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理论主张。但关于技术即规则或法律代码化的研究思维还不够明朗,有些技术问题的对策研究还需要强化版权规则的代码化,法律规则植入代码,如人工智能写作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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