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形态界分、宪制基础与完善方向秦前红张演锋摘要:“能动履职”是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要求的新型检察理念,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趋向。基于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的分析,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过程中呈现“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以人民为中心”与“服务大局”两大司法理念共同形塑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但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须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受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性原则约束,进而形成“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推进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既需要建构基于程序法治的规范机制以及立体化的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异化;又需要从规范数字技术应用、完善协同机制等方面深化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保障机制。关键词:能动履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人民为中心功能适当性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23)02-0071-18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科学的检察理念引领。202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以“依法能动履职”作为主线串联了2021年的检察工作实践,包括“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依法能动履职”“在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中依法能动履职”“在制约监督中依法能动履职”“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更深融入社会治理”。〔1〕“依法能动履职”可以区分为“依法履职”与“能动履职”两项检察工作的基作者简介: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张演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研究”(22ZDA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22年3月16日。·检察专论·72检察专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本理念。毋庸置疑,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履职”,这是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应有之义;“能动履职”则是秉持检察工作的积极主义取向,强调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性,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它回答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当以何种方式履行职责,最大程度发挥作用。〔2〕“依法履职”凝聚着法治国家最基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