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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
认罚
从宽
制度
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
中的
适用
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徐新扬(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山东 济南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的最新问题之一.目前,亟需理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现状,合理规定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同时,妥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从而填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方面的漏洞.【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完善;权益保障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其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然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适用该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专门规定。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值得研究与讨论的问题。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必要性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情形,如果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可能导致在处理相应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出现不合理的轻罪、轻刑的情形。然而,这些学者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会出于冲动而非理性心理作出一些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如果因为害怕出现判决失当的情况,就拒绝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很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世界各国的刑法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都采取了相对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强调司法保护,而非严格要求罪责刑相适应,以期纠正未成年人的错误认知,帮助其改正错误尽快融入社会。因此,我国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有利于减轻司法压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现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存在不明确、不恰当的问题,如从宽方式、限度没有明确界定,对于判断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愿,以及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并未作出应有的规定。(一)从宽的方式十分“狭窄”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 年、年、年三年的相关未成年认罪认罚的案件共 件,其中 件最终结果为免予刑罚处罚,其他案件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刑罚措施,适用缓刑的比例最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从宽的方式较单一,帮扶教育、社区矫正的处理方式较少,实践中仍然对未成年人采取缓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与惩罚成年犯的方式并无区别,从宽的方式十分“狭窄”。(二)从宽的幅度不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从宽的制度基础是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 文简 称量刑 指导 意见)。量刑指导意见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量刑幅度,即已满 周岁不满 周岁的减少基准刑的 ;已满 周 岁不 满 周岁 的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这一规定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如一个年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一个年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行为能力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别,但二者却可能存在 的基准刑差距。此 外,认 罪 认 罚 从 宽 的 最 大 量 刑 幅 度 不 超 过,量刑指导意见并未规定,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存在认罪认罚情节,又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按照二者叠加的方式处理,势必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后果。(三)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没有保证首先,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可能在他人的怂恿或自己的错误判断下,作出替别人顶罪的决定;其次,未成年人限于自己的知识储备,不了解认罪认罚的真实含义,可能在不了解全貌的情况下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最后,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很可能受到审讯人员的引导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总之,未成年人在审讯阶段,很可能因不够成熟而感到慌张,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出现逻辑混乱或记忆错乱的情况,作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决定。(四)被害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列举了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但实践中被害人的权益往往被忽视,甚至有检察机关的人员认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为被害人出具谅解意见与否,都不影响对被追诉人的从宽。第一,检察机关更注重维护我国利益而导致被害人的意见被忽视,被害人实质上没有 参与 到 认罪 认罚 的过 程 中。第二,被害人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恰当保护,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导致被害人无法掌握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对等的案件信息,影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第三,缺乏恰当的被害人权利救济措施,由于没有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即便对裁判结果不满也只能依赖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然而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往往不会提出抗诉。此外,如果被害人去法院自诉,取证难、起诉难、周期长等问题也难以自行解决。三、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存在一些漏洞,完善该制度可以从明确从宽限度、拓宽从宽方式、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几方面着手。(一)完善从宽的机制规范从宽幅度目前,司法机关参考的量刑标准主要是量刑指导意见,尽管其中列举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量刑幅度,但针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幅度存在漏洞,也未解决既存在认罪认罚情节又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应当如何处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确定量刑情节优先性和适当提高从宽幅度两方面规范量刑幅度。第一,确定量刑情节的优先性。罪行较轻的,优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考虑其他诸如自首、坦白情节,统一减少基准刑的 以上的量刑;罪行严重的,全面考虑其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应作为其中一项量刑情节考虑,最终减少的基准刑不得高于。这样针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幅度就有了确定的范围,有利于量刑的精准化。第二,适当提高从宽幅度。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之外再进行减免会导致“双重评价”,但笔者认为不存在此方面的隐患,因为虽然二者的具体法律基础不同,但依据的法律文件属于同一位阶。此外,进行从宽处理的具体原因是不同的,一则考虑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的特殊性,一则考虑认罪认罚节省了司法资源从而从宽处理。目前,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该量刑幅度实际上起到的从宽效果并不好,未成年人所犯一般是程度较轻的刑事案件,比如盗窃。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获得减刑几个月的从宽处理,这与其不认罪认罚所获的量刑并无太大的差距。因此,适度提高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提高至减少基准刑的 甚至,有利于鼓励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而获得减刑,也凸显了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矫正未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的关键制度,是从宽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有了“海 淀模 式”和“北 京模 式”,但 效果 并不 理想。有学者说,针对未成年犯罪,要发现其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首先,重视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知识培训,增强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使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正确了解未成年犯的心理,找出未成年犯进行犯罪的“症结”,从而对症下药,实现矫正的目标。其次,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利用电子手铐一类的新型工具,进行“云改造”,从而提高改造质量。最后,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改造的同时,不能忽视其精神需求,应该开展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社区活动以及社会活动,避免未成年犯出现心理问题,保证未成年犯在接受改造的同时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尽快完成改造,重新融入社会。(二)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是改进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若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都无法保证,那么最终的裁判结果又怎么能让人信服呢?因此,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在确保其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进行后续程序。完善该环节可以从注重审理程序、提供专业的援助律师参与案件两方面入手。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未成年人的自愿性时存在一定的问题,往往因为审理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而在审理过程不严格按照程序来。这样的审理无疑是违背程序正义精神的。因此,我们应当格外注重规范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理程序。首先,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程序。具体措施有:将青少年心理学应用于审理过程中,通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肢体语言、微表情等进行分析,确定其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审理人员保持友善、温和的态度,不使用过于严厉的语言,防止未成年人因感到恐慌而作出不真实的表意。其次,规范调查程序。调查案情相关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应当由专门的未成年刑事审查部门进行,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调查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力求查清案件真实面貌,要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并进行准确分析。确保律师全程参与案件援助律师可以解答未成年人关于法律方面的困惑,还可以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安抚未成年人的情绪,有助于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推动后续程序的进行。因此,提供援助律师并保证其全程参与案件,也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一环。首先,务必保证援助律师自案件始终陪伴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边。这样法治建设 楚天法治 一是可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解答案件相关的困惑,帮助其更好更深地理解案情进展,积极争取从宽处理;二是可以警示司法机关重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避免一些工作人员因轻视未成年人而侵害其权益,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其责任。其次,要确保援助律师的专业能力强、责 任心 重。目前,由 于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补 贴 不多,很多法律援助律师在工作时不太负责,不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此外,我国还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领域进行援助律师的专门化培训,许多援助律师的业务能力不差,但对未成年人的种种特殊情况却“一知半解”。因此,适当提高法律援助的补贴,对援助律师进行专门培训是十分有必要的,一位“知心”且专业的援助律师无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非常重要的。(三)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文简称试点办法)、指导意见均强调量刑时应主要考虑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于节约法律资源的考虑,而倾向于简化程序、实质从宽,但如果因此而忽视了核实嫌疑人是否真心认罪就从宽处理,无疑是对被害人权益的巨大损害。因此,我们应当完善保障被害人权益的方法与措施。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由于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几乎接触不到未成年犯,最多只能见到未成年犯的代理人,被害人没有与未成年犯进行交流的便利条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息闭塞,导致被害人对案件的关键信息,如未成年犯是否被提前释放不知晓。因此,为保护被害人的后续利益,如避免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具体的案件发展状况,确保被害人知悉量刑情况,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重视被害人权利救济尽管指导意见中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向检方发表自己对认罪认罚的意见,但并未规定当意见与量刑建议不一致时的救济方式,实践中被害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第一,被害人的异议应当被作为参考依据纳入认罪认罚材料中,检察机关应该认真审核。第二,庭审阶段被害人的意见应当被法官考虑,重视其经济赔偿的需要。第三,完善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为被害人提供经济、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四、结束语遵循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和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的司法理念,研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照顾到了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是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程序创新,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法体系;另一方面,起到了帮助、教育未成年犯的作用,有助于未成年犯认真悔过、接受改造,从而早日回归社会。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找出部分制度缺陷,从完善程序和权益保障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由于笔者水平受限,本文的论证可能不太完善,提出的建议也可能并不完备,希望读者包涵!参考文献: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路凌志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周新认罪认罚案 件中量刑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