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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解构
视角
实质
合并
适用
标准
区分
研究
杨鹿君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鹿君(),男,安徽滁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系统性金融风险动态平衡防控机制研究”()。感谢安徽省法学会一般课题“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问题研究”()的支持。财贸研究 价值解构视角下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区分研究杨鹿君(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摘 要:实质合并破产已成为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常用工具,现行以人格混同为核心的综合性适用标准固然能够提升程序效率、降低办理破产之成本,但是忽视了对因实质合并破产而利益受损之无辜债权人的实体利益保护,有牺牲个体公平追求整体利益之嫌。以公平、效率价值目标为工具,解构美国的制度演进与综合性适用标准下的矛盾,实质合并破产应区分性地适用于人格混同、资产负债分离困难两个独立场景,前者以人格高度混同下的债权人公平救济为价值目标,异议债权人救济是例外情形;后者以效率为主要考量,部分债权人的个体公平让位于破产程序效率和债权人整体公平,需特别加强对利益受损债权人的救济。关键词: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公平;效率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为“美国破产法中基于案例总结出来的一项衡平法规则”(彭插三,),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核心要义在于否认各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消灭所有关联企业间的求偿要求,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以供全部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清偿”(徐阳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未就实质合并破产作出直接规定,但“实践需求使得这一规则的适用并不鲜见”(王静 等,)。有鉴于此,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以专章的形式对关联企业破产作出了规定,初步构建起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框架。理论界已就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和制度构建展开了诸多探讨,主流观点认为需建立起以法人人格混同为核心,包含资产负债分离难度、债权人收益等多维指标在内的综合性适用标准(贺丹,;徐阳光,;王静 等,),但综合性适用标准虽能优化程序效率、降低办理破产的成本、提升债权人整体利益,却忽视了因实质合并而利益受损之无辜债权人的利益救济。本文回归到实质合并破产的底层逻辑,结合美国司法裁判中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的演变,归纳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适用标准及引发之价值冲突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区分性的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并针对性地设计异议债权人救济制度。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基础逻辑与突出问题(一)实质合并破产的抽象认识举一简化模型以认识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甲、乙两公司为关联企业,甲公司有 万元资产、万元负债,乙公司有 万元资产、万元负债。现两公司均进入破产程序,如两公司独立破产,为区分两公司的资产负债,甲、乙公司各需支付 万元破产费用,则甲公司最终偿债资产 万元,债权清偿率,乙公司最终偿债资产 万元,债权清偿率,甲、乙合计整体债权清偿率,而通过实质合并破产的方式,则可有效降低破产办理成本,合并后仅需支付 万元破产费用,此时甲、乙公司债权人可共同就 万元的偿债资产受偿,整体债权清偿率为 。通过该模型可以发现,无论关联企业为何实质合并破产,都无法掩盖一个基础问题,即实质合并破产虽能提升破产程序效率、降低程序成本,带来整体清偿率的提升,却降低了部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也正因如此,()将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称为“罗宾汉主义”,实质合并破产是一个零和博弈,富裕的债权人将被“征税”以救济穷困者。(二)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质疑现实场景下实质合并破产考量的因素更为复杂,但上文之例证足可反映实质合并破产的基础逻辑和突出问题:实质合并破产或可提升债权人整体利益,但是部分债权人利益(至少形式层面的债权受偿率)将因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而受损,由此引发异议债权人救济问题。沿着该基础逻辑,对于实质合并破产有以下质疑:其一,背离公司法之基本原则。公司法在商品经济的漫长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从特许经营到自由设立(韩铁,),从股东无限责任到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原则,使得公司作为一种投资工具从众多投资形态中脱颖而出。缺失有限责任制度后,以中小股东为基础的现代公司将不复存在(,)。实质合并破产则打破了有限责任的教义(徐阳光,),在破产程序中否认各关联企业的法人独立性,将其视为一个偿债实体。其二,挑战法人格否认之责任体系。在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下,公司或管理层可能从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高风险经营行为,而法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制约公司或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方式之一。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条直接规定了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成文法中最明确规定的立法例”(王保树 等,),其以个案判决的形式否认股东有限责任,不会构成公司人格的终局性消灭,此后诉讼中也不当然适用法人格否认的判决结果。而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下,仅以裁定的形式即终局性合并多个公司法意义上的独立法人,显然对公司法第 条建立起的、例外情形下以判决形式否认法人独立性规则形成了挑战。其三,影响资金融通制度体系之可预期性。信任是金融之本,资金融出方基于对缔约主体的信任达成合意、缔结契约,产生资金融通。金融机构在资金贷出前进行的大量调查,均是对缔约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估,从企业集团下的众多公司中筛选出信用良好者作出决策、贷出资金。资金融出方缔约前的审慎选择与尽职评估将在实质合并破产中化为乌有,企业集团下资信优良的企业与债台高柱的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缔约企业的偿债能力将大大下降。合同的相对性、企业的信用评估机制、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保护等制度都将因实质合并破产而受到冲击,极大影响资金融通制度体系的稳定与效率。试想,在实质合并破产常态化适用后,金融机构应当如何评估债权人的信用,是评估企业集团整体信用还是单个融资主体信用?如何确保企业集团下的所有企业都已被涵盖进入评估体系?是否变相迫使资金融出方只接受“物保”而不接受“人保”?实质合并破产对资金融通可预期性的冲击不可小觑。(三)破产法的价值目标与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价值辨析明确了实质合并破产基础模型与制度的主要矛盾后,接下来需探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和价值取舍。美国破产法学者基于对破产政策的认识分歧而被分为程序主义者()和传统主义者()(,)。程序主义者认为,破产法的正当目标应当为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法能够降低集体行动成本、提升执行效率(,),而以伊丽莎白沃伦()为代表的传统主义者则对此观点进行了鲜明批驳,认为仅追求效率的做法太过简单化,破产程序中除了经济价值之外,一些道德、政治、社会、个体的利益也需要被考量(,),具体可概括为破产程序不能仅追求经济效率,还需对破产程序中多层次的公平予以衡平,以解决破产程序的外部性问题。国内学者对于破产法目标的研究,印证了上述价值辩驳。许德风()曾坚定认为破产法的目标是让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清偿,也即认同效率至上的观点,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因破产程序的负外部性,政府、中小股东、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都会受到影响,其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应适当给予关注和保护。王欣新()提出破产法应以公平与效率作为基本目标,有时没有效率、过度损耗的公平反而会损害当事人的实际利益。综上,破产法的基本目标可界定为公平、效率,程序主义者所主张的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传统主义者则坚持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在办理破产中考量微观层面的破产财产分配公平、环境修复、雇员安置等,虽不一定是效率最优,但能够实现广义的社会公平,降低破产程序带来的负外部性。公平、效率的辩证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家、法学家、哲学家不断探寻与争论的问题,何者居于优先地位,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中构建明确的公平、效率价值考量顺位或达成完全的共赢注定难以实现,但通过明确公平、效率两个价值目标,可以为理解制度、分析制度、改进制度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分析工具,探寻如何达成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的改进。然而,对于公平的理解尚需进一步解构。公平可区分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整体公平与个体公平,对债权人完全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可能符合形式公平,但未必是实质公平的。正是基于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及对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制,美国司法实践确立了衡平居次规则(),为避免不公平结果的出现,法院可在破产分配中将一项经确认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劣后于另一项经确认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或将一项经确认权益的全部或部分劣后于另一项经确认权益的全部或部分(泰步,)。相比较之下,实质合并破产无疑是更关注效率的制度,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 条之规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后果是各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全部归于消灭,资产合并为统一的债务人财产,供各关联企业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共同受偿。关联企业债权债务的直接消灭将大大降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工作,财产状况报告也将得到简化,而资产合并和债务统一清偿又将减少债权清偿阶段工作,通过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效率固然重要,但失去了公平的效率,难言合理、正当,实质合并破产如何实现公平?王欣新()提出,实质合并破产打破企业集团破产时的形式公平,实现实质公平,保障对集团各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公平清偿。理论上说,如果实质合并破产使每一个债权人都获得清偿比例的提升,那么适用此制度确实能够实现公平、效率的双赢,达成破产程序债务集体清偿的帕累托改进。但是,一方面,实质合并破产是即将进行的未来状态,即便论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受益,也是在模拟状态下展开的,现实中总有异议债权人认为和主张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丁燕,)。另一方面,大多数情形下实质合并破产仅能保证债权人整体获益,存在部分债权人利益因实质合并而受到损害。在此仅举两例:其一,关联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尤为常见,如果债务人企业分别破产,有保证人担保债权人本可分别参与债权人、保证人的破产程序,分别获得比例清偿,而在当前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有保证人担保债权人仅可获得一次清偿,实质合并无疑侵害了此类有担保债权人的事前预期与经济利益;其二,债权人确实基于对企业集团中个体企业之信用而与之交易,且并不知晓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联,而在实质合并破产的债务清偿中,该债权人受偿比例下降,无疑对该债权人是个体不公的。如何平衡实质合并破产中的公平与效率?如何实现对异议债权人个体利益的公平保护和实体救济?为此确有必要带着公平、效率的价值分析深入认识、探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明确其价值考量,并进一步完善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设计。二、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的比较认识与价值解构(一)美国制度演进下的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 制度开端:欺诈性转让美国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探讨大多开始于 年 案(下 ,()称 案)。作为确立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第一案,案也是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实质合并破产的唯一案例。在美国破产法典未对实质合并破产作出规定下,该案裁判成为美国司法实践作出实质合并破产裁定正当性的主要依据。案中,唐尼()从事涂料纸业经营,在负有相当债务后,其成立了唐尼墙纸涂料公司(),并以存货作为出资注入该公司,在唐尼个人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桑普塞尔()认为唐尼的出资行为涉及欺诈性转让,公司资产应当纳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帝国涂料纸业公司()基于未合并前其可就唐尼墙纸涂料公司的全部资产受偿、合并之后需与唐尼自然人破产案件中其他债权人共同分享,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主张应基于唐尼墙纸涂料公司独立法人格就公司资产优先受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地区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唐尼出资成立公司的行为涉及破产欺诈,帝国涂料纸业公司对唐尼的行为知情,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首次使用了“合并破产财产”()概念,成为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开端。该案裁决之依据系普通法中的欺诈交易规则,实质合并破产是对破产欺诈的救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将唐尼墙纸涂料公司并入唐尼自然人破产案件的破产财产中,而无需证明资产属欺诈性转让或符合州法中刺破公司面纱测试。早期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目标与法人格否认制度有较高的相似,都以不具有人格独立性作为理论内核,法院在个案中也对此多有论证。基于 案分析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之开端,帝国涂料纸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