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e&Accounting202223·财务与会计53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将分割单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之列,其来源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原始凭证分割单”。本文对分割单可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否一定被分类为外部凭证,如何防范税收舞弊,是否可实施再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及需财税部门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关键词:分割单;税前扣除;内部凭证;外部凭证;负向扣除凭证;单向凭证;多向凭证;再分割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86X(2022)23-0053-03作者简介:孙建文,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黄国俊,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分割单正式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之列。《管理办法》所指分割单应来源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会计规范》)中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但实务工作中分割单适用于哪些业务范围,是否一定被分类为外部凭证,以及如何防范税收舞弊等问题均有待探讨。一、分割单的适用范围(一)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因在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纳劳务而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实施分割;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分摊方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9月5日在官网上回复《管理办法》中的“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的提问(以下简称“问题回复”)时,明确《管理办法》中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不仅包括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各类劳务服务活动等。(二)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和服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需要对在境内共同接受的非应税劳务支出进行分摊的,企业以分割单和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分摊方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说法已经不存在,但现行制度下仍存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非经营活动”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