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划建设21城市更新的中外理论与实践|THEME话题引言:城市更新背景下的治理主体创新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进入存量更新时代,既有城市、社区和建筑中复杂的社会关系、产权关系、资本关系,都要求通过多元治理体系的创建来寻求最大共识并平衡利益纠葛。同时,城市更新所应对的也不仅仅是简单的物质空间修复,而是对物质空间所承载的文化、经济、生态、历史要素的多维度综合考量。早在2008年吴良镛先生在论述我国人居环境的整体论时就曾建议“在少数城市工作中施行城市总建筑师、城市总规划师、城市总工程师制度,对城市的发展进行整体研究、决策和管理”,发挥创新主体的统筹协调作用1。党的十九大以来“社会治理”得到强调,十九大报告提出着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将多元治理理念深入到过去单纯依靠政府管理难以触及的方方面面2。近年来基层规划师和建筑师这一类半正式主体在我国新的政治语境下应运而生,在政府的赋权与监督下参与规划设计与城市更新治理3,在我国诸多一线城市迅速成为城市治理中的重要力量,一定程度上应对了我国城镇化后半场的高质量发展需求4。相较于我国短期内的摸索,欧洲国家的多元治理进程开始的相对更早且模式多样。上世纪后半叶,新公共治理论的兴起不断挑战西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垄断者的地位5,多中心治理、新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等理论为非正式与半正式主体参与权力分配奠定了基础6。在欧洲,国家间政治经济差异主要之一就体现在“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之争上7。多数南欧、东欧国家奉行新自由主义思潮,政府管控让位于市场调节8。北欧高福利国家则对市场采取相对严格的管控,倾向与社会组织的广泛合作。而在法、德为核心的内陆大国,遏制新自由主义的力量长期存在,正式主体在与市场和社会共同构成的治理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9。在不同的“国家-社会”治理平衡中,以及后城市化阶段的城市更新背景下,欧洲国家展示出了不同的城市治理特征。与我国基层规划师和建筑师相似的实践活动在权利来源、组织模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长期运作的过程中与所在国甚至是所在城市的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相契合。因此,本文选取不同政治环境下的典型欧洲城市,构建面向制度运作的分析框架,对政府建筑师参与当地城市更新治理的路径进行剖析。希望跳出当前欧洲范围内对比研究以英法德荷等大国为对象的局限性,以及参考对象以英文国家学者研究为主的桎梏,将视野聚焦于国际影响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