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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
征收
计量
问题
国玺
4专题研究 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 代 国 玺摘 要:秦及汉初,官府征收田租称为“租禾稼、顷刍稿”。所谓“禾稼”,应指禾穗而非全禾或禾的子实。由于征收的谷物形态比较原始,秦及汉初根据谷物形态与种类,制定不同计量标准,创制出“四大一小”谷物计量体系,以简便田租征收工作。这一时期田租类型属于典型的分成租,官府确定田租数量,是以地块为单位,测定不同地块的“禾程”即禾穗单位产量面积,再按照“禾程”专用原则,计算出不同地块的纳租数量与所有地块的纳租总额,最后再分解到户。秦及汉初的田租制度呈现一系列不同于后世的特点,是中国田税发展史上一个独特阶段。关键词:秦汉 田租制度 度量衡 岳麓秦简 张家山汉简长期以来,由于史料缺乏,对于战国秦汉田租的征收方式与过程,莫得其详。最近 20 余年来,有赖于龙岗秦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北京大学藏秦简等新资料不断公布,学界对秦及汉初田租征收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取得重要进展。如关于田租种类,有学者认为应分为禾稼、刍稿与经济作物三种形态。关于禾稼征收,有学者认为禾稼租额的确定需要经过两个步骤,先根据收获面积(“舆田”),按固定比例确定“税田”即用来纳税的面积,再经过测算禾稼产量高低、干湿程度等“取程”环节,确定“税田”的单位产量面积,由此最终确定农户的禾稼租额。关于刍稿征收,有学者认为以农户实有耕地为征收对象,睡虎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出土简牍与秦汉农业研究”(18CZS009)阶段性成果。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 年第 3 期。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 年第 1 期;李恒全、许欣:论秦汉田税征收方式及其变化过程,史学月刊 2022年第3期。“舆田”与“税田”的含义,本文主要采用李恒全的观点。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5地秦简田律所谓“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实际上是税额的计算标准。上述研究深化了对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认识。新出简牍资料关于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记载,内容相当丰富,其中尚有不少问题需深入探讨。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载“租禾稼、顷刍稿,尽一岁不觱(毕)入”云云,可知“禾稼”为秦田租的重要种类,但具体是粮食作物的何种形态,如何计量,征收标准如何确定?这些关涉 秦及汉初田租制度基本内容的重要问题,相关探讨还很不充分。本文拟重点讨论这些问题,进而探究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历史特点。一、关于“禾稼”的异说种种秦律对田租征收、缴纳过程有具体专门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曰:租禾稼、顷刍稿,尽一岁不觱(毕)入及诸貣它县官者,书到其县官,盈卅日弗入及有逋不入者,赀其人及官啬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逋其入而死、亡有罪毋(无)后不可得者,有(又)令官啬夫、吏代偿。(106 108)可见,征收田租称为“租禾稼、顷刍稿”,缴纳田租为“入(禾稼、刍稿)”。秦律对田租缴纳后如何储藏也有具体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曰:入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28)入仓储藏的田租,形态为“禾稼”、“刍”、“稿”。里耶秦简 81246:廿九年正月甲辰,迁陵丞昌 讯书。(正)鞫悍上禾稼租志误少五(谷)(背)里耶秦简 8776:卅年四月尽九月,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已计及县相付受廷。苐甲。以上两则材料,一是秦洞庭郡迁陵县追查田租征收短缺问题的公文,一是迁陵县仓 李恒全、季鹏:秦汉刍稿税征收方式再探,财贸研究2007 年第 2 期;晋文:新出秦简中的授田制问题,中州学刊2020 年第 1 期。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年,第 103 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年,第27 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 1 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 300 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 1 卷,第 224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6曹统计出入物品的记录,秦律关于“租禾稼”、“入禾稼”的相关规定,为基层官府实际执行。可见,农户向基层官府缴纳的谷物税,形态为“禾稼”;官府入仓储存者,也为“禾稼”。田租征纳、仓廪出入之时所言“禾稼”,又省称“禾”或“稼”。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4 曰:“租禾。税田廿四步,六步一斗,租四斗,今误券五斗一升,欲耎(步数),几可(何)步一斗?”“租禾”即“租禾稼”。睡虎地秦简仓律曰:“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入禾”即“入禾稼”。显然,秦自商鞅变法后推行“租禾稼”制度,是以秦简公七年(前 408)“初租禾”为基础的,征纳的谷物形态可谓一脉相承。又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 10 11“部佐行田,度稼得租”,龙岗秦简简 147“坐其所匿税臧(赃),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可见“租禾稼”、“入禾稼”也省称“租稼”、“入稼”。那么,秦征收出纳的“禾稼”、“禾”、“稼”,具体指粮食作物的哪种形态?学界目前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禾”是庄稼的茎秆。魏德胜在解 释睡虎地秦简仓律“驾传马,一食禾”之“禾”时持此说,主要根据为许慎说文解字与段玉裁注。说文解字禾部释“稼”曰:“禾之秀实为稼,茎节为禾。”段玉裁注曰:“全体为禾,浑言之也茎节为禾,别于穗而言,析言之也。下文之秸秆也。”不过,“禾”在先秦秦汉时含义颇为广泛,段玉裁已指出有“全体为禾”与“茎节为禾”之别。再者,“租禾”若为征收秸秆,与“顷刍稿”就没有差别,秦缺少谷物税这一最重要的田税种类,显然不合理,故“租禾稼”之“禾稼”不应指粮食作物的茎秆。第二种看法认为“禾”指庄稼的子实,即谷子、稻谷等带壳的谷粒。先秦秦汉一般称其为“粟”,后来俗称原粮。睡虎地秦简仓律曰:“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黄展岳结合仓律所载有关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年,第40 页。下引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均出自此书,不再另行出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25 页。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年,第112、113 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 84 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把睡虎地秦简所见“禾”、“禾稼”及“稼”,大多笼统注释为谷物或粮食,并未分析其准确含义。少数几处“禾”,整理小组取狭义,注释为谷子。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20 130 页。后来不少学者沿用了相关解释。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31 页;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汇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年,第 233 页。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第 320 页下栏、321 页上栏。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32 页。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7“禾”的其他条文,认为“禾”都应作“未脱粒的谷粒(原粮)解”。陈伟在解释睡虎地秦简仓律“驾传马,一食禾”之“禾”时,认同“禾”为原粮之说。邹大海在解释睡虎地秦简仓律“(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时,结合简牍中“禾”以石、斗等容量单位计量的记载,也认为“禾”是“不带茎叶的谷子”。“禾”为子实的观点,实际上是指“禾”与“粟”无别。但从简牍材料看,田租征纳、仓廪出入之时所言“禾”与“粟”有明显区别。睡虎地秦简仓律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载“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规定了“禾”与“粟”折合转换的程式,显然不能将两者视为一物。同时,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5 曰:“取禾程,三步一斗,今得粟四升半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明确言“禾一斗”仅得“粟四升半升”,“禾”与“粟”灼然有别。由此可见,“禾”与“粟”是粮食作物的两种形态,“禾”或“禾稼”并非谷子、稻谷等原粮。第三种看法认为“禾”指带秸秆的谷物,即包括谷穗与秸秆的全禾。这是目前较为主流的看法,相关论证主要围绕睡虎地秦简仓律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展开。张世超据说文解字段玉裁注所言“嘉谷之连稿者曰禾,实曰粟”,主张“稻禾当指带梗之稻,禾黍当指带梗之谷类”,并认为“从秦简来看,官仓所藏,主要为带梗之谷类,简文所云之禾即割下之全禾”。王贵元、彭浩、朱德贵、臧知非、马彪等也持类似观点。近来彭浩又有补充论证,认 黄展岳:关于秦汉人的食粮计量问题,考古与文物1980 年第 4 期,第 92 页。陈伟:秦与汉初律令中马“食禾”释义,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 年,第 207213 页。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29、30 页。本文采用彭浩的复原方案,参见秦律“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补说,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 17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 年,第 7381 页。邹大海:关于秦汉计量单位石、桶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 2019年第1期,第62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年,第 144 页。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 320 页上栏。张世超:容量“石”的产生及相关问题,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21 辑,北京:中华书局,2001 年,第 314316 页。王贵元:张家山汉简与说文解字合证说文解字校笺补遗,古汉语研究2004 年第 2 期,第 46 页;彭浩: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校读(一则),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编:考古学研究(六),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年,第 499502 页;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租禾”、“刍稿”税和“枲税”刍议,史学集刊 2014 年第 5期;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 2015 年第 3 期,第 30 页;马彪、林力娜:秦、西汉容量“石”诸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 2018 年第4 期,第 45 页。历 史 研 究 2023 年第 3 期 8为“禾黍一石为 粟十六斗大半斗”,指“带秸秆的黍粟重一石折合体积是:黍粟十六斗大半斗体积+秸秆体积”,“稻禾一石为粟廿斗”指“稻禾重一石折合体积应是稻粟二十斗体积+秸秆体积”。结合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03“黍粟廿三斗六升重一石”、简 104“稻粟廿七斗六升重一石”、简 108“稿卅一尺一石”等记载,他推算重一石(120 斤)的禾黍约为 11.82 立方尺,重一石的稻禾约为 11.8 立方尺,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75 恰好有“禾石居十二尺”的记载,体积颇为相近,由此可说明“禾”是“粟”与“稿”并包的全禾。“禾”为全禾的观点,也存在明显问题。其一,从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与睡虎地秦简仓律来看,秦的田税主要有“租禾稼”与“顷刍稿”两大类,田税缴纳后分类储存,“禾稼”、“刍”与“稿”要入不同的仓。“禾稼”为全禾说如果成立,不但意味着秦重复征收“稿”税,而且仓储分类轻重失宜能做到“刍”与“稿”分别入仓,却将粮食与秸秆混杂存储。其二,秦及汉初经常用石、斗等容积单位计量“禾稼”,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 125 曰:一牛一羊一犊共食(以)禾一石,问牛羊犊各出几可(何)?曰:牛五斗有(又)七 羊出二斗有(又)七分斗之六,犊出一斗有(又)七分斗邹大海认为:“答案中带有七分斗之三这样的小数量,如果是带茎叶的禾,那显然不好用容器来量取。”全禾包括谷穗与秸秆,两者轻重不一、形态有别,同用一器来计量确实不合理,也难操作。至于彭浩的补充论证,看似有理,但推算出的“禾黍”体积(11.82 立方尺)与“禾石十二尺”之间毕竟还有差距。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据其观点,“禾石十二尺”、“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之“禾”均为全禾、“石”均为重量单位,就会出现草谷比严重不合实际的问题。所谓草谷比,指秸秆重量与谷粒重量之比。“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之“禾”若为全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