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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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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
有效性
文献
综述
王勇
新会计(月刊)2023 年第 3 期(总 171 期)13Research and innovation 研究创新一、引言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交易模式的变化,交易模式最核心的变化是各种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大量使用。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诸如套期保值的利得和损失、上市公司设置的受益计划的变动额等,这些都区别于传统利润中的损益。为更全面地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给财务报表使用者,以协助其作出相关经济决策,会计准则制定者一直致力于探索能准确反映企业全面收益的新方法与途径。因此,在此背景下,IASB 和 IASC 先后引入“其他综合收益”概念,以全面概括企业日常的经营损益和非日常的利得及损失,形成全面的综合收益报表。我国财政部于2009 年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报表的概念,要求中国企业的利润表中涵盖前述两项内容。在此基础上,2004 年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CAS30”)及最新一次修订的财会201815 号文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规定了有关“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的列报要求。“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可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企业当年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收益”与各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及其经营的整体情况。针对“其他综合收益”被纳入财务报表,学术界持有不同观点,具有代表性的为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有学者认为,准则的变化是企业收益信息从“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全面升级与转化,涵盖了过去的历史成本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大幅提高了财务报表信息的相关性及可靠性。二是也有学者持有与前述观点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纳入增加了报表的“噪声”,对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进行列报,将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在经济决策时的客观判断,并可能会误导使用者的决策。当前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各种争议,主要集中在“列报、价值相关性、契约有用性”等方面,目前研究众多,但并无统一的结论,推动了国内外学者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研究。决策有用观是现代财务报告的目标,其又形成了信息观、计量观和契约观三大主流理论。本文从决策有用观角度出发,将“其他综合收益”分别在信息观、计量观和契约观方面对国内外文献进行评述。二、“其他综合收益”意义、影响文献综述(一)“其他综合收益”意义“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弥补了传统的利润表中的不足,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众多研究与讨论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Linsmeier(2007)等指出,企业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的估值判断应当采用综合收益报告进行估值,否则将会让这些人花费更多的代价挖掘与企业价值相关的信息。Beedle(2008)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肯定“其他综合收益”的引入,认为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呈现涵盖“其他综合收益”的综合收益情况,更好地体现企业历史成本与现实成本,在此基础上可计算出企业基于净利润和基于综合收益的两种每股收益,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国内学者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核算范围等进行了探讨,重点研究了其他综合收益价值及契约有效性文献综述湖北工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 勇【摘要】随着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弥补了传统的利润表中的不足,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当前“其他综合收益”价值和契约有用性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从决策有用观出发,对“其他综合收益”在“列报、价值相关性及契约有用性”等方面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其他综合收益”在列报重分类、差异化需求、契约种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空白,在未来研究方向上可参考以上问题进行研究。【关键词】利润表 综合收益列报 价值相关性 契约 文献研究新会计(月刊)2023 年第 3 期(总 171 期)14研究创新 Research and innovation有关“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对全面反映企业收益具有较大现实意义,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及列报的相关建议。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是对财报信息的干扰。Barker(2009)指出,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会影响相关利益者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判,特别是对“其他综合收益”内涵不了解的使用者很可能会误判企业价值。还有学者认为,虽然综合收益列报已形成趋势,但是准则制定者在制定过程中,并未充分兼顾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及各种创新业务较少的情况。(二)“其他综合收益”影响有关“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位置是否会对相关利益者产生不同影响,也成为学者后续研究的另一角度。Maines(2010)与 Hirst(2011)通过研究检验了列报位置对专业证券分析师及非专业投资者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综合收益表(利润表)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相较在所有者权益表列报,前述两类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的估值更加准确。但研究结论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一是没有细分“其他综合收益”的内部分类情况;二是两位学者的研究均是在 IASC 的 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正式出台之前,缺乏理论基础对研究带来了局限性;三是研究对象可能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行为,这对研究结论的准确性构成挑战。与前述研究结论不一致的是,美国 SFAS130综合收益出台后,有学者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最佳的列报位置应该在所有权权益变动表而非综合收益表。这些学者认为,列报在该位置是投资者最关注的地方,可以更好地反映“其他综合收益”情况,并让相关利益者更好地对其进行定价,以减少偏差。但对此研究学者所利用的样本存在重大缺陷,“其他综合收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列报公司为 2392 家,而在综合收益表中列报的仅 553 家;两者样本数据的巨大差异或揭示其研究结论的准确性有待商榷。根据以上文献研究发现,除少数学者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可能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其他国内外学者均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是必要的。同时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位置,学术界还存在一定分歧,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综上所述,国内部分学者不重视案例研究;此外,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的相关研究也较少。三、“其他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文献综述(一)市场定价研究由前文分析可知,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披露与列报不仅得到准则制定者的支持,也得到了众多学者支持,市场定价方面的价值相关性研究成为学者后续研究的重点。在美国 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出台前,已经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但这些学者研究认为市场对该项目并不敏感。研究的共性在于都利用了各个模型的可决定系数,且因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作为支撑,故研究结论并未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Chambers(2009)等通过实证研究,对比分析了在 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出台前后,“其他综合收益”是否被相关利益者进行定价分析。结果表明,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前的研究所使用的数据,大多是由学者自行搜集后计算得到,而准则出台后的研究则是利用企业披露的数据。若不考虑计算差异,则可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整体具有价格相关性。本文认为,在准则出台前“其他综合收益”未对市场定价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并未披露数据,数据的缺少导致众多相关利益者并未了解此情况,更无法对其定价进行研究。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加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全面综合收益,可对企业股票价值具有较大的稀释能力,但针对“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指标,对市场定价功能更具有指导性存在争议。SFAS130报告综合收益出台后,国外学者对“其他综合收益”及净利润的定价进行了研究。Dhaliwal(2010)研究发现,金融类企业使用“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股票定价,要优于净利润对股票的定价效果,但对非金融类企业来说,净利润却优于使用“其他综合收益”对股票进行定价。不同行业市场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价存在差异,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国内大多数研究结论支持非金融企业中净利润,比“其他综合收益”具有更有效的市场定价功能。但当前研究大多基于“其他综合收益”的个别组成部分角度,这也反映了市场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整体情况及定价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样考虑新准则出台时间较短且并不成熟,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依赖的数据周期一般为 12 年,最长也不超过 4 年,从而导致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有待进一步明确。Lin(2010)等研究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优于净利润对股票进行定价,适用于全部行业,而非新会计(月刊)2023 年第 3 期(总 171 期)15Research and innovation 研究创新特定的行业。Kanagaretnam(2010)等利用报酬模型及价格模型,对在美国及加拿大同时上市的公司,以 19992004 年的披露数据为样本,验证了该结论的正确性。考虑美国与加拿大执行的是美国会计准则,研究结论一致并不难理解。国内学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价研究,有学者研究指出,“其他综合收益”市场定价逐渐被市场认可且呈现逐年增加趋势。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研究仍旧存在差异,表明学术界对“其他综合收益”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本文认为,随着“其他综合收益”相关准则的不断完善与成熟,加之市场相关利益者的逐渐了解,市场对其定价研究将进一步增加。目前国内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市场定价研究整体相对滞后,因此,国内应进一步加快相关会计准则的完善与改进,以确保其实施效果。(二)预测能力研究关于“其他综合收益”预测能力的有关研究,目前较多是基于证券分析师角度展开,研究其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未来的收益情况、未来股票报酬、未来经营现金流情况等。理论上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外币折算差额为例,再考虑“其他综合收益”自身的波动性,导致“其他综合收益”预测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此持以肯定态度的是 Kanagaret-man(2010)等及国内学者王鑫,其研究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远弱于净利润。赵燕(2010)等专门针对“其他综合收益”对证券分析师的收益预测的影响进行了研究,间接支持了Chambers(2009)等的观点。总体看,随着“其他综合收益”在整个综合收益的占比不断增加,更多的证券分析师及相关利益者都会单独或者综合利用“其他综合收益”进行相应的预测。虽然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预测能力仍有一定分歧,但随着制度的修订与完善,相应分歧将逐渐被解决。(三)风险揭示能力研究针对“其他综合收益”的风险揭示能力相关研究,学术界主要从两个不同角度展开研究:一是“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企业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揭示能力;二是“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不同列报位置,是否具有不同的风险揭示能力。由于“其他综合收益”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与不稳定性,有学者认为对其进行列报,将会给相关利益者评估企业风险带来影响。Maines(2008)等指出,“其他综合收益”具有必要性,但是其列报的位置决定了其风险揭示能力的高低。以上学者通过对比研究发现,“其他综合收益”在综合收益表(利润表)中列报,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非专业的相关利益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更为敏感,表明综合收益表中列报相对更具有风险揭示能力。关于以上结论是否意味着“其他综合收益”与投资者的预期报酬相关,Khan(2009)等进行了说明,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与投资者预期报酬率呈负相关关系,资产减值损失波动与投资者预期报酬率呈正相关关系。同时,综合收益比净利润的波动性更强,综合收益的增量波动对企业利润波动并不相关,且不能用于评估企业的异常盈利。国内学者刘冰玉(2016)等,以 20102015 年的 A 股上市公司披露数据为样本,从“其他综合收益”的风险揭示能力角度进行研究。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