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23)02-0096-13企业公开数据权益保护的复合路径——基于数据形态进化的可能选择□李健男高宁宁(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广州510632)摘要:在立法未对企业公开数据权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我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开启了企业公开数据权益保护路径的探索之旅:从著作权法路径出发,到竞争法路径的选择,再到竞争法路径的偏离。以企业公开数据财产权益受损来论证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说明单一的竞争法路径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公开数据权益保护的客观需要。竞争法路径偏离的底层逻辑是数据形态的进化,根据以算法技术为依托的数据形成机理,进化中的企业公开数据形态可以被类型化识别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三种类型。原始数据尚不具备资源性价值,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理论不仅为企业公开数据权益的分类保护提供了理论解释,而且为这一分类保护指明了竞争法和权利法的复合路径:对“数据集合”仍延续竞争法路径进行辐射性利益保护;在可权利化的“数据产品”类型之上,建构有限财产权予以保护。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集合;数据产品;权益区分理论;有限财产权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意义,已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早在2014年,“大数据”一词首次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直接将数据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并重的生产要素,并提出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2021年制定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强调构建数字规则体系;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强调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意见》以数据主体作为划分标准,将数据类别化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这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其权益主体、权益内容以及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均呈现出特殊性。这也应该是《意见》强调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的主要原因。事实上,个人数据已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门调整和保护范围,2021年以来相继出台的有关数据的地方性法规对个人数据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