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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在婚姻纠纷诉讼中的适用研究_柯阳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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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 证据 婚姻 纠纷 诉讼 中的 适用 研究 柯阳友
DOI:10.13747/ki.bdxyxb.2023.02.005摘要:和谐婚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面对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婚姻纠纷诉讼,引入品格证据,发挥其潜在优势,有助于提升事实认定真实性、保障当事人权利以及弘扬正确家庭观。基于我国目前面临的相关品格证据立法领域缺失、审判者自由裁量权规制以及当事人隐私保护等挑战,探讨合理构建婚姻纠纷诉讼中品格证据适用的路径具有重要意义。品格证据适用于婚姻纠纷诉讼,应明确目标,注重遵循合法性、客观性、保密性和教育性原则,划定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明晰取证形式和采信标准,采用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相结合的方法,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纠纷审理模式。关键词:品格证据;婚姻纠纷;家庭观;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2494(2023)02003308品格证据在婚姻纠纷诉讼中的适用研究柯阳友,胡心祺(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收稿日期:2023010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家事审判改革理论与实证研究”(20FFXB058)作者简介:柯阳友(1967-),男,河南光山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大学坤舆优秀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婚姻幸福美满是每个家庭的愿望,也是和谐社会永恒的追求与主题。面对婚姻纠纷高发的社会现状,积极寻求多元的解决方式和技巧便成为应对婚姻纠纷诉讼的有效策略。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较,婚姻纠纷具有明显的身份关系属性,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1,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不宜也不能简单得出非此即彼的判断,需要将夫妻双方情感及长远利益等因素纳入纠纷处理环节,以有效达成案结事了的效果。因此,通过引入富含情感价值与客观导向的品格证据,从当事人、第三方等不同角度审视婚姻纠纷,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间的冲突和矛盾,更能够长远性地修复婚姻纠纷双方的情感、平衡子女利益,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品格证据,是指关于某个人的人格特质或倾向性以及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公众对该个人人品、道德方面评价的证据2。202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规定:“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这意味着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引入了品格证据。然而,在民事诉讼尤其是婚姻纠纷诉讼中,我国尚未对品格证据作出相关规定。近些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以及家庭成员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婚姻纠纷诉讼高发已成为不争的社会现实,该类诉讼往往杂糅着更为复杂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社会公益,在处理过程中,将品格证据作为解决婚姻纠纷诉讼的考量因素,有助于从多视角审视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争讼本质,对衡量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进一步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品格证据的适用,在司法实践领域已见成效,在学术研究领域亦方兴未艾。刑事诉讼中,我国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和本土现实需求,将品格证据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2023 年 3 月保 定 学 院 学 报Mar.,2023第 36 卷第 2 期JOURNAL OF BAODING UNIVERSITYVol36 No2【法学研究】33保定学院学报2023 年第 2 期诉、庭审等阶段3,宣扬“宜教不宜刑”的刑事政策,是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对诚信社会建设亦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由此可见,将品格证据运用于婚姻纠纷诉讼中,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分析、衡量夫妻双方中哪一方更适宜抚养孩子的内在因素,促进审判者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作出正确判断,也可以从预防、教育的角度引导夫妻双方建立正确的归因和相处模式,于社会层面有利于弘扬和谐家风。同时,在学术理论研究中,我国学者主要将“声誉”“倾向行为”和“往事”这三类划为品格证据的范畴,主张以此种证据独特的稳定性、广泛性和相对性作为审判者审理和判决的抓手4。将这种理念运用于婚姻纠纷诉讼中,亦可有效防止审判者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使审判者以更广阔的视角深入剖析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促进纠纷的实质解决。在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均已证明品格证据适用的价值,于婚姻纠纷诉讼领域进行合理引入,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真实性,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一、婚姻纠纷诉讼中适用品格证据的必要性品格证据的引入,在婚姻纠纷诉讼中不仅可以更加注重权益争议背后的情感与人际关系,更有利于提升审判者审理案件时对事实认定的真实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弘扬正确的家庭观。(一)增强婚姻纠纷案件事实认定真实性品格证据引入婚姻纠纷诉讼领域,是提升司法案件事实认定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现有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不同,品格证据不仅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更是从第三方视角审视当事人为人处世风格和品格的重要途径。品格证据的引入,对于在婚姻纠纷诉讼审理中提升事实认定的真实性有重要价值,使审判者在避免不公正的偏见代替理性的前提下5,做到兼顾庭审效率与事实认定的真实性,维护案件实质正义。真实性作为衡量证据是否真实可信的一种属性,是我国证据属性的传统表述之一。鉴于品格证据自身独有的特点,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引入品格证据,有助于在审理过程中促进主观与客观相符,使审判者充分认识到事实认定的盖然性特点6,防止将证据与事实混为一谈7。就案件事实真实性的概念及增强案件真实性对于品格证据适用于婚姻纠纷的价值而言,一方面,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及其来源的真实可信性。品格作为人个性中显著的心理特征,能够较为突出地反映个体的心理面貌,表现出一种较为稳定的行为倾向性8。在品格证据收集过程中,基于第三方视角的相对客观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证来源的可信性与可靠性,促进事实认定真实。另一方面,真实性是影响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重要因素。按照真实性中“形式真实”与“内容真实”的划分标准9,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引入品格证据,有助于从多维度保障品格证据收集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承载的具体内容客观真实,促进事实认定的具体分析合乎逻辑10,从而在婚姻纠纷案件中作出更具长远意义的审判,彰显正确的司法价值。(二)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品格证据引入婚姻纠纷诉讼领域,是更深层、更长远地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的选择。对于婚姻纠纷当事人的权利而言,当事人处分权属于较上位的概念,处分权下的具体权利体系,还包括诉讼请求选择权、特定诉讼事项约定权等,同时,为了保护具体权利实现,还设置了选择事项知情权等手段性权利11。基于正当性和权威性的需求,在婚姻纠纷案件品格证据的适用中,经过证据调查员客观公正的取证,有助于促使夫妻双方当事人最终摆脱各自行为的任意性,从而在制度轨道行使权利,推动品格证据立法的构建与发展。除宏观层面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外,品格证据在婚姻纠纷案件领域的适用,于微观层面对夫妻任何一方均具有重要价值。基于民众在日常生活和经验中对个体品格的推论,有利、正面的品格推论能够纠正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基于对抗情绪下形成的片面印象,消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激进的对抗情绪,亦能促进当事人和审判者更加客观地审视冲突,防止当事人权利的不当受损;同样,不利、负面34的品格推论,不仅不会侵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可以从更加长远的角度提升案件审理的稳定性,减少当事人不合理的价值偏见,杜绝证据突袭的不公平性12。因此,品格证据的引入与适用,有利于在婚姻纠纷诉讼中保障当事人权利,推动婚姻纠纷的圆满解决。(三)弘扬正确家庭观将品格证据引入婚姻纠纷诉讼领域,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弘扬正确家庭观、正确引导社会行为的重要途径。和谐幸福的家庭观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对新时代家庭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然而,当前部分个体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在家庭生活中过分看重个人利益,不愿意为家庭奉献,追求功利化意识明显,导致婚姻纠纷诉讼增多,和睦家庭建设受阻,不利于良好家风家教的传承。品格证据在婚姻纠纷诉讼中的运用,在司法实践领域为新时代家庭建设和构建新时代家风家教体系提供了新思路,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成员关系,对当下家庭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对解决当前家庭中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代际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适用品格证据的过程中,融入传统优秀婚姻家庭观念,引导社会个体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稳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解决婚姻纠纷诉讼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在法律“对事不对人”的背景下,也可以通过品格证据强化社会规则和道德约束,潜移默化地影响夫妻双方的道德与情感,做到提倡德治与追求法治并行不悖,营造和谐秩序与权利维护的共同愿景,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进程13。二、婚姻纠纷诉讼中适用品格证据的挑战面对品格证据适用相关民事诉讼立法空缺的现状,在婚姻纠纷诉讼中,如何使法官在审判时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坚持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品格证据合理公开相结合,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挑战。(一)立法领域之缺失品格证据相关立法缺失,是影响品格证据运用于婚姻纠纷诉讼中的一大障碍。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八种,尚未将品格证据纳入其中。基于对品格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争论,导致该证据在婚姻纠纷诉讼中的适用尚未被法律认可,缺乏法律依据。反观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对品格证据的立法承认,其已经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等领域发挥作用,实现了立法与实践层面的有机结合13。婚姻纠纷领域中品格证据立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判决的针对性,不利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多层次、立体高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二)审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基于品格证据的依附性与相对稳定性,如何更好地规制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是影响品格证据在婚姻纠纷诉讼中适用的关键一环。品格证据运用的实质效果与审判者的综合能力密切相关,审判者虽然具有不同于常人的职业理性,但其也是平常之人,审判者对婚姻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判断会受到他所接触到的与此有关信息的限制,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推理也存在因违反逻辑规律14,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错误的可能。同时,由于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难以量化,实践中些许的偏差都有可能导致法律天平失衡15,不利于纠纷案件公正以及长远性的解决。其一,关于品格证据收集阶段审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问题。一方面,品格证据收集者之确定。审判者有效运用程序控制权,无论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交的品格证据,抑或是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由司法机关调查收集的品格证据,都需要避免审判方因证据收集决定权较大造成举证能力失衡。另一方面,在遇到证人拒不作证或其他阻碍证据收集的情况时,审判者如何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制裁权,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和举证权利,对于有效收集证据,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二,关于品格证据适用阶段审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问题。一方面,品格证据的适用需要审判柯阳友,胡心祺:品格证据在婚姻纠纷诉讼中的适用研究35保定学院学报2023 年第 2 期者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婚姻纠纷诉讼中针对当事人所收集的品格证据,是否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争议内容有关联,即该品格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力需要审判者通过自由心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确定。例如,当事人在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名声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婚姻忠诚度的标准之一?当事人曾经的犯罪前科是否能够成为否定其拥有抚养权的依据?这对审判者的职业素养要求极高。另一方面,品格证据的适用需要审判者对案件审理方向和争议焦点精准把控。若将品格证据纳入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之中,庭审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品格的评价与争论将有概率纳入争议焦点16,基于此,当事人的品格如何在审判过程中正确运用,即审判者如何防止庭审沦为品评当事人品格的现场,杜绝争议焦点轨迹的偏离,对于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水平无疑是一种挑战。(三)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在品格证据运用于婚姻纠纷诉讼中时,如何平衡国家司法审判权与当事人隐私权,既是重点,也是难点。隐私权,是指在不危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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