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2-09-28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曹相见(1985-),男,湖南汝城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长白山特聘青年拔尖人才,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①参见屈茂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11-313页;刘振伟:《建立规范的特别法人治理结构》,载《中国人大》2017年第10期;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上)》,载《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第6期;王雷:《民法典有关特别法人的规定解析》,载《中国民政》2020年第13期。②参见郭洁:《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径》,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5期。③上述立场分别参见姜红利、宋宗宇:《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实践路径与主体定位》,载《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1期;房绍坤、宋天骐:《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特别性》,载《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高鸣、芦千文:《中国农村集体经济:70年发展历程与启示》,载《中国农村经济》2019年第10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别效果曹相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所有权具有观念性和现实性,并存在合二为一和相对分离两个层次,前者以归属为中心,也即个人主义的现代所有权;后者以利用为中心,分化为以功能为目的的归属所有权与以权能为中心的支配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系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但集体兼有归属所有权和支配所有权,承载了农民社会保障等政治功能,从而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中间法人属性。结合农民集体的政治性、非法律主体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系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管理所有集体财产,但不得破产或非依行政决定解散、合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的财产混同。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具有同一性。从成员的退出权和集体所有对成员平等的要求角度予以考虑,应设立集体股来动态调整成员权利。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特别性;集体所有;集体财产;集体成员中图分类号:D923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