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卷第4期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Vol.36No.42022年12月JournalofShanxiYouthVocationalCollegeDec.,2022(吉林大学国家发展与安全研究院,吉林长春130012)【法律研究】民法典居住权的检视与完善赵佳峰摘要:民法典确立了居住权制度,但学界围绕居住权的功能定位问题仍然争论不休。随着市场经济法治的不断健全,居住权亦不得故步自封,无需纠结于我国尚无人役权体系,囿于创始之初的人役权属性,应回归我国现实语境,充分发挥民法意思自治的重要价值,发挥投资性的居住权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作用。在成文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居住权作为新型用益物权,需要对其设立方式、主体客体范围、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方面进行解释。关键词:居住权;人役权;用益物权;民法典;意思自治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637(2022)04-0072-05居住权制度肇始于罗马法,与用益权和使用权共同形成了人役权体系[1],在近代由法德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所承继。自清末修法到民国年间再到现代《物权法》的施行,我国一直不曾为居住权乃至人役权立法。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住房体系的要求,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被删除的“居住权”又被提上了立法日程,在学界引发热议。在物权法定原则仍未有缓和的背景下,增设新型物权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权益,具有实现民法意思自治的价值。立足传承还是面向现实,是居住权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2]。一项制度的创设,需要社会成本的投入,也涉及社会利益的调整。无论对于家庭领域还是社会保障领域,社会性居住权均意义重大。但立法的现实意义不应止步于此。是社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法制度的“本质”,决定了规范的应有属性,而不是所谓的“本质”反过来预设了整个法制度和具体规范[3]。因此,笔者认为,人役权属性的限制早已不是限制,社会现实需要投资性居住权。投资性居住权更有利于发挥财产价值,居住权制度不该再局限于人役权属性。一、居住权不应局限于人役权属性居住权起源于古罗马,为保障弱者利益而设立。德法两国的民法典在制定之时设立了居住权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基础变化,这两个国家非但没有删除有关条款,反而为原始条款注入了新的活力。(一)德法两国对居住权人役权属性的扬弃1.法国居住权制度起初就有形式上的突破受大革命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在形式上,法国民法典的居住权制度在创设之初就已经突破了原有局限,不再囿于人役权不可转移等原则。但当时的社会现实使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