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个人
人格权
保护
规制
研究
宋才发
2 0 2 3年第1期(总第2 4 1期)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保护的规制研究宋才发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5 3 0 0 0 6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人格请求权”展示了备受国内外瞩目的立法新亮点,彰显了我国民法“以人为本”的秉性和情怀。民法典在法律规制上,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同时对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法律规制。民法典保护个人人格权的基本内涵为:个人信息权创设制度、信息知情同意权制度、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制度、个人人格权禁令制度。民法典保护公民个人人格权的法治进路主要有三条:构建个人信息侵权救济体系,构建人格权益赔偿酌定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益;人格请求权;法律规制;司法救济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1 9 Z D A 1 7 0)作者简介 宋才发(1 9 5 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研究方向:法学。D O I:1 0.1 6 7 4 3/j.c n k i.c n 4 5-1 3 5 7/d.2 0 2 3.0 1.0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在民事立法领域竖起的一座具有标志性的里程碑,开创性地构建起由“一般规定”到“具体规则”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请求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人格请求权”展示了备受国内外瞩目的立法新亮点,彰显了民法“以人为本”的秉性和情怀。作为民法典独立建制的“人格权编”,不仅为解决我国民事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而且还为世界人格权私法规制提供了直接的实践经验。一、民法典保护个人人格权的法律规制(一)民法典保护“人格尊严”“人格权益”的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认和确立个人“人格权”。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实践,肇始于1 9 8 6年4月1 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1 4 3,是我国第一部尝试确认和确立个人“人格权”的法律。民法通则第五章标题为“民事权利”11 4 8,第五章第四节具体规定“人身权”。然而第四节有关“人身权”的基本内容,并没有循规蹈矩地规制个人“身份权”,规制的却09法治和国家治理研究是个人“人格权”11 5 1。民法通则规制的个人“人格权”内容,实际上是把后来民法典“分则”中的内容,预先在这里展开了,从而为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的创制,预设和规划了立法路径、奠定了法制基础。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2人格权本质上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以及人格权益,是民事主体对特定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共由六章五十一条组成,其法律规制具体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则,规定了公民个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实质性的规定,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包括禁止侵害已经去世了的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2等人格权,强化了对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譬如,民法典“人格权编”尽管没有直接规定“声音权”,但是采取“准用”的参照适用方法,在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保护“声音”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民法典之所以对公民“声音权”作出法律保护,就因为人的声音跟人的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是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又譬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法律禁止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个人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总之,民法典彰显了法律规范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法律规制”在我国通常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那些经过国家制定、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抑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在我国是一个涵盖面极其广泛的法律概念,囊括的内容和范围除了国家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 0 1 5年修订后规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2。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对国家机关和执行公务工作人员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制。譬如,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2。这条规定实质上是对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从立法上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明确的、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扩展 了 对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广 度、力 度 和深度31 0。(二)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制需要把个人信息处理全方位纳入法律规制。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具体人格权”,实质上就是对自然人赋予“一般”的和“具体”的两种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保护隶属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范畴,在我国传统民事法律体系中,通常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私法人格权范畴4。尽管“个人信息权”和“人格权”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但是两者毕竟不是同一个东西,具有质的区别。因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22 0 1 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自此“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便192 0 2 3年第1期(总第2 4 1期)进入国家立法视野,个人网络信息权益保护进入法治化轨道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客体是个人信息,其范围囊括已经识别的、可识别的特定个人信息6。由“个人信息权”衍生的“个人信息利益”是一种独立人格利益,不能被其他人格利益所吸收和涵盖。譬如,个人信息与姓名、肖像、名誉、信用、荣誉和隐私等具体人格利益息息相关,但彼此之间并不雷同7。在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采集与利用已成为非常重要、须臾不可缺少的社会资源。大数据环境带来的不再是个人信息数量上的增加,而是维度上的增加8。与此紧密相关的是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矛盾也与日俱增,个人信息利用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里所论及的“个人信息利用”,既包括按照个人信息收集目的和需要使用,还包括对信息资料的二次利用乃至多次运用;这里所论及的“个人信息利用风险”,主要反映为信息泄露风险、误用和滥用风险以及入侵和篡改等风险。个人的重要信息数据一旦发生泄露,就有可能对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合理利用是一件非常正常、非常重要的事情,但需要兼顾信息主体的切身利益,找到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点39。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利用作出民事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它从内外两个方面以强制性规范来构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39。就目前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看,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两部法律,已经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事项系统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其根本目的就是维护个人隐私权、信息主体的人格权36。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依法享有三项权益:一是除了自然人抑或其监护人同意、合理处置公开信息抑或维护公共利益和自然人合法利益的免责事由,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二是自然人有权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的功能抑或相关服务。三是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非法抑或违规泄露、篡改自然人的信息,未经个人信息主体抑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信息服务。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在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和主管部门9。一旦出现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不告知”等情况,其当事人和用户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规定,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1 0。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继民法典之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规制和规范。譬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列举“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删除”个人信息处理类型。同时遵循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用多个法律条文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37。无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抑或互联网平台服务机构,只要是属于实施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都必须遵照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没有合法根据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都属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不法行为。又譬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凡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法负有特殊的义务。(三)民法典对坚持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法律规制人格权是人权保障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民法典是落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法治和国家治理研究受侵犯”1 11-1 5的宪法要求,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素以调整财产关系为重点,存在“重物轻人”倾向。尽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民法典改变了“重物轻人”的现象,恰到好处地弥补了传统民法典的体系缺陷。不仅在“总则编”把对“人身权”的规制,摆到了“财产权”前面,而且以“人格权”单独一编的方式彰显了“重人轻物”的立法特征1 23 5。从而向世界庄严地宣示中国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比财产更重要,为世界各国有效解决人格权保护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自然人实现财产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民法典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始终,不愧是一部尊重人、关注人和保护人的人民法典,开创了2 1世纪“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人格权编”通过规制“人身保护令”、禁止“人肉搜索”、禁止性骚扰等方式保护人格权。明确规定凡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抑或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同时还在“侵权责任编”规定,凡违背上述规制发生侵害他人的行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民”和“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它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诉求。其增加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以法治的方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律,囊括了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追求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彰显的是对人民美好生活最大化的保障。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2这条法律规制对于实现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无差别保护,对于实现人身关系优于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