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性侵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杨巍邓思瑜*内容摘要性侵行为的构成应当考虑对性侵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未成年人意愿的规范评价,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及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受害人有权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时效起算点,应解释为延后至未成年人年满22周岁之日。第191条属于时效起算的特别条件,其不排除第188条的适用。第191条与第190条构成部分竞合关系。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民事责任性自主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且处于持续上升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数据,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至6月审结1803件;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案件同比上升2.2%。①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虽有若干规定,但立法及司法较为偏重运用刑事责任对性侵未成年人行为予以规制,而对侵权人民事责任规则的适用关注不足。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等问题,学理及实务上颇多争议。本文拟从域外法经验、法律解释、司法实践及学理争议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民事责任规则的适用。二、性侵未成年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责任要件的要求,性侵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性侵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适用一般标准较易证成,对该两要件基本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性侵行为和损害事实要件,学理及实务上存在较大争议。—541—①*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邓思瑜,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参见《最高法刑一庭就发布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答问》,载“中国法院网”,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2月27日;《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2月27日。(一)要件一:性侵行为在不同法律框架下,对性侵行为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将性侵害等同于性侵犯罪,与性骚扰、性霸凌并列。②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扩展这一概念内涵,明确采取强制行为及发生性关系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必要构成要件。③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