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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与解决对策探析_贺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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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 法学 中的 连带责任 问题 解决 对策 探析 贺凌
律师理论与实务2023 年第 09 期 法制博览 72 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与解决对策探析贺 凌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摘要:鉴于近些年来有关连带责任问题的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的事实,连带责任也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究其根本,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连带责任本身所具备的零散性、复杂性特征,致使在现代民商法学体系中连带责任尚未形成一个相对系统化的法律规范,也就给法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巨大的局限与制约。为此,本文从司法视角出发,对连带责任展开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关键词:民商法学;连带责任;问题;解决对策在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始终发挥着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其不仅能够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还能够进一步维护法律自身的权威,在确保法律制度安全有序开展的前提下,使应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主体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也正因如此,连带责任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尤其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连带责任问题争议案件,如何使连带责任更加具体化,更加富有执行力,以便于促进法律制度的有效实行,早已成为法学界的研究重点。鉴于此,以下笔者即结合个人研究经验与相关参考文献,对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展开粗浅的分析,以期深化对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问题的有效解决对策。一、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定义截至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连带责任尚未做出一个具体的定义或者是司法解释,只是法学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加以总结、概括,进而形成一个默认的有关连带责任的定义1。在默认的定义中,连带责任是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受任一方因素影响需要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且连带责任人本身需要承担的责任,无法根据自身所占份额加以划分。因此,在承担自身责任的时候,还需要承担所有的共同责任。而当其中的一个责任人承担了全部共同责任义务后,其他责任人所负担的相应责任也会被消除。这么做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本身的合法权益2。二、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特点对于连带责任而言,其最主要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连带责任而言,责任方不低于两人,包含当然责任人以及连带责任人。第二,对于连带责任而言,责任具备可替代性。即:任一方责任人承担了全部共同责任义务以后,便可替代其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其他人所负担的责任就会被消除。第三,对于连带责任而言,责任人与责任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切,有利益之间的牵扯,能够共同对风险进行承担3。三、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一)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侵权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就是指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因其自身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危害。即便该种行为并不是蓄意而为,但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危害,这种行为就归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当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行为人需要根据自身实际能力,主动承担他人权益损失的相关连带责任。不过通常情况下,在主动承担连带责任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个常见的疑问,那便是侵权行为并非由多人共同造成,是否需要多人共同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针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与见解,有部分学者认为如若该行为是蓄意而为,那么从法律的层面上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并非蓄意而为,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划分 法制博览 2023 年第 09 期 73 律师理论与实务连带责任,应该根据侵权后果予以确定,与是否蓄意而为并没有关联性4。(二)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危险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因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危险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法清晰地指出是由哪一个行为人造成的权益侵害,此时则由所有的责任人共同承担起相关的连带责任。(三)合作或者合伙过程中产生的连带责任在实际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内容是由团队中的所有人共同完成的,进而给其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失,此时团队中的每一个合伙人都要承担所有责任,主动肩负起连带责任。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伙人在承担连带责任时,相应承担的比例应该遵循合作控股要求实行。(四)委托代理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发生和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不明确有着直接的关系,并且造成连带责任的过程中未能将相关情况纳入到授权合同之中,以至于授权合同本身就具备相对较强的不确定性特质;因代理人个人存在欺骗行为而造成的连带责任,此时代理人与第三方责任人应该共同承担起一定范围的连带责任;在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代理人依然从事了违法行为,则要求代理人与委托人共同承担一定范围的连带责任5。(五)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股东在未实缴股本或抽逃股本资金,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债权人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在处理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时,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是其存在的最为主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的要求来看,责任主体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承担自身有关的法律责任以外,还需要承担隐性条款中所涉及到的多种责任问题。但由于民商事纠纷往往相对较为复杂、类型也相对较多,以至于每一种案件所牵涉到的主体大为不同,案件性质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每一个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也大不相同。因此,从判决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在连带责任问题的处理过程中,要紧密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对妥当的处理。但由于截至目前,民商法学中并没有对民商事纠纷中连带责任的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与解释,也就在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判决结果的产生6。(二)在选择权行使上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在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为了节省地方司法资源、执法资源,选择提高诉讼率、审理便捷性等手段,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共同侵权人共同起诉的问题。而在审理民商法案件的过程中,债权人本就具备在责任主体追责上的选择权,这是民商法给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可在实际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法典并未明确次要责任的主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权人行使选择权。特别是结合长期以来审理民商法案件的情况来看,部分法院仅在诉讼程序的开展过程中认定责任人,也就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使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变得更加杂乱。(三)民商实体法和程序法缺乏足够的联系众所周知,无论是民法还是商法只要调整其中的规则、内容,就会影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务工作。由此可见,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然而在处理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时,民商实体法却难以在连带责任案件的处理与解决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可以说单纯借助民商实体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有很大概率会发生遗漏责任主体,涵盖不全,无法全方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妥善判定当事人责任承担的情况,甚至会出现误用或者是滥用连带责任制度。因此,基于现实案件的处理考虑,通常来讲当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是实体法优先,并将其当作首要的矛盾问题进行解决,之后再结合民商法学中的具体内容提出与之相匹配的解决方案7。(四)对连带责任人缺乏足够的保护由于民商法缺乏对连带责任人承担问题的明确规定,也就导致了法务工作者在实际案例处理过程中对于连带责任人缺乏足够的保护。例如,在处理共同侵权责任时,除非是司法部门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否则侵权方的责任问题往往都会被遗漏且不会被再次追究。并且从实务角度展开分析可以看到,即便是侵权方所有责任人都被起诉,但是司法部门也只是基于共同的侵权责任整体,围绕实际的赔偿范围做出相应的裁定。而从民事法律角度展开分析可以看到,如若原告只向部分侵权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便可以根据实际侵权事实,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加以明确。但是基于这种情况,不会进一步认定与处理侵权人以及各自的侵权责任。而这种诉讼请求还需要原告逐一举证侵权人与侵权行为以及带来的侵权后果。五、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对策(一)对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义务加以明确律师理论与实务2023 年第 09 期 法制博览 74 在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问题频发的关键之一就是责任划分不够明确,也正因如此,对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义务加以明确、完善,恰恰是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民商法的重要途径。在应用民商法法律法规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应该紧密结合时下的社会环境,对法律法规中与时下社会环境、实际法律法务之间存在的矛盾加以化解。同时,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确立,进一步归类与完善责任的认定标准。如,在审理部分相对特殊化的民商纠纷案件时,就必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开展全面的诉讼。而法院在这类问题的处理上,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复杂程度,连带责任主体类型、数量以及牵扯程度展开系统化的分析,以便于进一步剖析出能够认定侵权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办法。截至目前,在民商法学中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划分还不够明确,且缺乏足够的重视,以至于民商法学中有关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难以保障侵权人也享有完备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民商法学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完善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认定,从而使连带责任的审理能够向着更加规范、更加标准的方向不断地发展前进。(二)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完善与健全面对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地复杂化、多样化。为此,在连带责任问题的案件处理上就必须要做到具体的问题具体处理,同时还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然而由于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还未走向成熟化、规范化,即便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立法人员,结合社会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从司法的角度对连带责任展开了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添加了一些可能会出现的法律结果。但是因为民商案件具备的特殊性,在立法时很难考虑到所有的可能性,致使实际法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依然会出现大量的缺乏指导的、判决失误的民商事案件。所以,基于连带责任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有关案件的复杂性,相关司法部门必须要针对现有案件做好分析、复盘工作,及时找到并且填补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空白以及漏洞,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类似案件在判决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8。(三)紧密结合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实际的法务工作处理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某种情况下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往往难以保持协同一致,也就给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制约与麻烦。为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司法部门以及相关的法务工作者在这类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就必须要立足于案件本身,做好以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连带责任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在认定侵权责任主体、诉讼时效等内容的时候,不能单纯地停留在程序法这一层面上,而是要参考实体法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当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与冲突时,更要避免使用法律文件出现相悖问题;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系,并在秉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案例适用的法律文件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给出最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四)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障对于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便是全面收集好各方责任主体的证据,并且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确定应该承担的责任,以此来做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例如,对于企业赔偿纠纷这类问题,在企业股东的权责界定上不能简单按照股东责任大小进行确定,而是要结合企业股东的出资情况、职位等情况进行综合决断,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司法部门可以将民法典作为切入点,增设可行性相对较强的认定标准。此外,还可以对主体赔偿责任分摊请求权进行完善,从而使连带责任制度更加趋于规范化。六、结束语正是因为民商法学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定义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就更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精力,对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加以完善,以期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法学界更需要紧跟社会的实际发展,不断完善连带责任的执行与适用,以此进一步推动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与进步,促进我国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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