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2022年第6期第21卷(总第123期)No.6,2022GeneralNo.123,Vol.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界定及适用研究范飞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合肥230000)【摘要】《民法典》首次在“侵权责任编”中第1176条确定了自甘风险属于免责事由,这不仅体现自甘风险原则在民法典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使得司法实践人员拥有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让权益的保护有了应有的边界,平衡了权益保障与公民日常生活行为应有的自由。然而法律往往存在滞后性,在实务案例中存在将自甘风险与受害者同意、受害者过失相混淆以及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文体活动之外的情形。因此,研究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厘清该规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有助于最大化地避免对公民行为自由的不合理规制。【关键词】自甘风险;责任承担;过错;公平责任【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6-0028-06一、问题的引入《民法典》的出台让自甘风险规则从理论层面转为明文法律规范的层面,民法典作为一部权利保护法,汲取了长期以来的实务经验,尤其是对法律规范中缺失的在社会生活中又经常出现的情形进行反思,为民众带来了公平公正、符合社会实情的法律体系。自甘风险规则设置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反映了其纲领性的作用。[1]早在《民法典》出台前,司法实务中便存有大量涉及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笔者通过检索发现,不同地区法院对于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尺度与理解不尽相同,因此如何界定自甘风险条款的内涵,明确其正确的适用范围,对于统一司法裁判路径和保证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极为关键。笔者检索到2019年的一起因打篮球致人损害的纠纷案件,两审法院各自的观点反映出过去司法实务中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存在分歧,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分别运用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来判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自甘风险规则的分析值得我们思考。(一)案件情况2019年6月15日,王某与谢某均在电厂球馆进行投篮训练,二人先后来到球馆,并共用同一篮筐进行投篮训练,双方没有语言交流及身体对抗。随后王某前往篮筐下方捡球,谢某此时出手投篮,篮球砸至地面后反弹击中王某面部,导致其眼部受伤。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王某认为双方仅是共用一块场地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没有对抗性,并不属于常规的篮球运动或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