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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法典
视域
学位
制度
建构
2023 年第 3 期(总第 299 期)THE NOTHEN FOUMNo.3,2023Total No.299教育法典化视域下的学位制度建构余俊张磊 摘要 学位制度是教育法典化中应该明确的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教育立法以 1980 年 学位条例颁布为先导,经过四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以 教育法为基本法、覆盖多个教育阶段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教育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教育法典化条件已然具备,但还存在教育单行法之间逻辑不清晰、教育法典化的教育学原理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教育法典化视域下的学位制度建构,应该与构建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教育学原理结合起来,除在教育法典的总则编中规定国家学位基本制度外,还应在高等教育编、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编等完善相应的学位制度。关键词 教育法典化教育学原理高质量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 基金项目2019 年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委托项目阶段性成果(SK2019A1148)作者简介 余俊,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磊,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芜湖241002)DOI 编号10.13761/23 1073/c.2023.03.007为完善中国学位法律制度,2018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 学位条例)纳入立法规划。2021年 3 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 年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 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等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那么,如何在教育法典化变化中建构学位制度?此成为了教育法典化立法体例设计所必须要思考解决的问题。一、学位制度建构在教育法典化中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教育立法以 1980 年学位条例颁布为先导,经过四十余年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为基本法、覆盖多个教育阶段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教育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1。这充分说明了学位制度在教育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随着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以及对教育公平和教育获得感的要求提升,学位制度的建构也面临着怎么纳入教育法典的立法难题。(一)学位条例在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中的先导作用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2 16。改革开放之初,1978 年到 1994 年间,国共出台了三部教育法律,分别是 1980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和 1993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学位条例的制定颁布,表明高等教育开始受到了重66视。学位条例规定对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毕业生和科研人员经过严格考核,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学位条例能够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发挥先导作用,重要原因在于学位制度承载着国家对人才的渴求和人们对知识的追求。1985 年 5 月,中共中央颁布了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该 决定指出:“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第一次如此明确地把高等教育的任务归结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在 学位条例出台后,1986 年 4 月 1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杂费,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教育。义务教育法随着学位制度的建立而颁布,这与中国在 1977 年 9 月恢复高考制度有很大关系。高考恢复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考制度符合国情,成就巨大。高考是社会流动的重要渠道,无数寒门学子通过高考改变了人生命运。高考的公平性、权威性得到社会高度认可,已经成为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志。由于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还处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还有很多寒门学子不能读到高中参加高考。在 学位条例颁布之后,教育公平问题也就逐渐凸显出来。所以,国家在 学位条例颁布后紧接着制定了义务教育法。1993 年的 教师法是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的必然要求。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科教兴国战略已成为举国共识。1993 年 2 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教师法,把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全面巩固下来。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教师的资格任用制度和学历条件,从而与中国的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制度衔接起来。1995 年 教育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应适应本法,这就宣示了其作为教育基本法的地位。教育法再次肯定了“国家实行学位制度”。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纳入基本法之中,这对巩固学位制度、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之后,中国教育立法领域进一步拓展,先后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 职业教育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 高等教育法)(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等,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其中,职业教育法(1996 年)实施以初中毕业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虽然没有规定学位制度,但规定可以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1998 年的 高等教育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50 年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它继续对国家学位制度进行了肯定,并明晰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后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虽然从法律规定看,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但是在实践运行中,由于许多职业教育不能获得学位,人们常将其视为低于普通高等教育层次的教育类型。2022 年新修改的 职业教育法,对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业成果融通互认等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明确是否设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这就给教育法典化中理顺各教育类型的逻辑关系留下了悬念。因此,对中国76现有的这些教育单行法进行体系化整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教育法典化提上了立法计划3。(二)学位制度建构纳入教育法典化视域的意义法典是指在某一个法律主题之下将既有的和新设的规范进行体系化集成之后形成的具有单一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文本。法典化则是指国家推进并形成法典的事业4。在当今中国,1995 年出台的 教育法在教育法律的体系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教育基本法的地位。从 1995 年 3 月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教育法至今,教育法经过了 2009 年、2015 年、2021 年三次修改。从某种程度上说,现行的 教育法实际上发挥着教育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而 学位条例 高等教育法等发挥着教育法典分则中相关部分的作用。所以,教育法典的起草并非白手起家,而是如何将现有教育法律有效整合,同时填补必要的立法空白5。目前,除了 学位条例单行法单独规定学位制度外,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也都原则性肯定了国家实施学位制度。由于 职业教育法也涉及高等职业学校的学位授予问题,在教育法典化中需要明确相关的学位制度设计。从中国教育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来看,学位制度建构蕴含着教育立法生成的双重逻辑:一方面体现为受教育者对知识和能力提升的追求,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国家对知识人才的需求。学位制度不仅表明学位是受教育者能力等级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而且是国家给予学位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在西方教育体系的历史形成过程中,学位制度体现了大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层发展的状态与矛盾。西方国家中世纪学校教育系统的形成有两条路线:一条是“自上而下”发生的学校系统,称为“下延型”学校系统,如西欧一些国家以中世纪大学为顶端,接着发展为升大学作预备教育的中等学校,依次向下延伸。这反映了贵族与上层阶级的教育需求。与之相反的另一条路线是“上伸型”学校系统。这是以普及平民教育的初级学校为起点,推动中等学校的发展,并跟职业学校衔接,“自下而上”地形成职业教育学校系统6 228 229。西方国家以教育层次对职业教育与大学教育进行分类,学位制度仅仅是大学教育的荣誉,造成了很长时间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轻视,教育法典化也就存在很多结构性矛盾难以克服。1789 年法国爆发的资产阶级大革命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革命,法国议会通过 关于公共教育组织法,该法要求国家必须在专门的地方成立高等专科学校,为青年人提供学习科技、医学、艺术等专业的场所。但在 1808 年,拿破仑在法国的教育制度中建立了著名的中学毕业文凭制,能够进入高中并通过考试的人数极为有限,从而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和获得文凭(也就是学位)的人员也就是少数精英人士,平民阶层只能到职业院校就读。在 19 世纪的德国,也制定过严格的中学升留级制度和毕业考试制度,规定只有通过考试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进入大学,文科中学成为升入大学的唯一阶梯。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法系就呈现为一种将道德教化融于法治的沿革状态,小学与大学只是人生成长的阶段不同,而不是教育层次的区别。清末民国以后,近代中国废科举、兴学堂,引进西方小学、中学和大学的学制制度,办了一些职业学校和大学,但学位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认为,教育权是人民政权的重要权力,其核心是举办教育和管理教育的权力,以此为法理逻辑出发点,建立起了丰富的教育体系7。1980 年的 学位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对于重建全社会对知识的尊重和对人才的渴求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也促进了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关于学位制度建86构的教育学原理也产生了很大争议,这直接影响着教育法典的制定。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教育法归属于行政法,学位授予属于一种行政许可或给付行为,这种观点随着中国双一流大学建设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已显现出极大的局限性。虽然高校在颁发学位证书等方面行使了部分依教育部授权的行政权力,但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立德树人的学术关系。因此,探索 学位条例怎样纳入教育法典,以及如何在教育法典化中理顺这些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这对中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三)学位条例与 高等教育法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实现教育法典化,首先需要理顺 学位条例与 高等教育法的逻辑关系。从中国 学位条例与 高等教育法的规范内容来看,学位条例属于学术法,其立法依据主要是宪法中的学术自由权;高等教育法则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法,其立法依据主要是宪法中的受教育权。所以,在中国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高等教育法 学位条例对本科生和研究生有不同政治、品行标准考核的规定。根据 学位条例,只对“有舞弊作伪等”学术行为的学生撤销学位,而根据 高等教育法,大学可以对旷课等其他违法违纪的受教育者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此可见,高等教育法相比 学位条例对学生品德教育要求更多,偏向于“行政法”,而学位条例则更偏向于“学术法”。将 学位条例界定为基本的“学术法”,就需要保障高校的自主办学权。目前,学界对高校授予学位行为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该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其二,该行为属于行政确认8 384。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将 学位条例归属于教育行政法,将学位授予单位简单归属为行政授权主体。如果将 学位条例界定为“学术法”,笔者倾向于学术水平确认说。尊重高校授予学位的自主权,这有利于促进学术研究与创新发展。同时,学位的取得,不是对受教育权的保护,而是一种对学术水平的肯定。学术水平确认说与行政确认说虽然观念比较相似,但是高校作为特殊法人与行政主体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高校自主权来界定高校授予学位的行为性质,而后者是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