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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
轮训
工作
暂行办法
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全覆盖轮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参训对象。全县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
第二条 参训时间。全县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分期分批组织到县纪委监委进行全覆盖轮训工作,轮训工作自2023年4月起正式启动,每期轮训时间为三个月,每期从各纪检监察联系室的乡镇中选定1名至2名纪委书记和纪委副书记参加轮训,33个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全部轮训一次,上一阶段轮训工作结束后庚即启动下一轮轮训工作,依次轮训。
第三条 参训方式及内容。县纪委监委根据参训人员的实际情况,将人员合理分配到委机关各室(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并指定1名业务能手 “一对一”进行传、帮、带式的定点培训。轮训采取集中培训、实战轮训、以案代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围绕政策理论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信访受理、初核调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进行,着力提高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储备能力和执纪审查调查工作水平。
第四条轮训准备。参加轮训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要求,提前做好工作交接,确保轮训工作顺利开展。如果轮训工作与本人因公到外地开会学习(或重要公务)时间有冲突的,必须提前报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并由县纪委监委统筹进行安排调整。
第五条 日常考核管理。轮训期间干部与原单位工作脱钩。轮训期间,参加轮训的纪检监察干部与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同步作息,接受县纪委监委领导和轮训室(部)的工作安排。各轮训室(部)负责对轮训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参训人员轮训期间有不假外出、不按时到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的纪检监察干部,由轮训室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县纪委监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日常工作考核的有关办法进行处理,并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第六条考核和结果运用。轮训结束后,参训人员需撰写轮训书面工作总结。县纪委监委各轮训室(部)将根据参加轮训的纪检监察干部表现情况作出轮训鉴定意见,此意见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因在轮训期间表现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将以适当方式通报所在单位,并提出书面表扬,将其日常表现作为纪检监察工作评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轮训工作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联络和资料汇总。联系电话:xx。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