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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2014
定额
章节
说明
计算
规则
总总 说说 明明 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 总说明总说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以建设部 1995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二、本标准作用:1.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2.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3.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4.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 80m 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依据表 1 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1.其超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 80m 计算;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表 1 材料或小型构件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二次搬运工(工日)二次运损运距 50m 以内 运距每超 50m 1 标准砖 千块 0.39 0.06 0.40 2 黏土平瓦、水泥瓦 千块 0.44 0.06 0.40 3 砼(煤渣)空心砌块 m3 0.12 0.02 0.40 4 石棉大波瓦 100 张 0.38 0.03 0.40 5 大波瓦 100 张 0.81 0.06 0.40 6 水泥 t 0.14 0.03 0.40 7 石灰 t 0.27 0.04 0.50 8 石灰膏 m3 0.45 0.03 0.50 9 砂 m3 0.16 0.04 0.50 10 碎(砾)石 m3 0.21 0.04 0.50 11 毛石、块石 m3 0.20 0.05 0.40 12 木材 m3 0.111 0.01 -13 钢筋 t 0.25 0.02 -14 钢筋砼构件 200kg 以内/件 m3 0.51 0.05 0.20 15 钢筋砼构件 500kg 以内/件 m3 0.61 0.05 0.20 16 金属材料、铁件(钢筋以外)t 0.28 0.02 -17 金属构件 t 0.21 0.02 -18 成型钢筋 t 0.24 0.02-19 金属构件 500kg 以内/件 t 0.21 0.02-20 金属构件 1000kg 以内/件 t 0.3 0.03-十二、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按表 2 计算后并入构件工程量内。计算制作损耗时应包括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计算运输损耗时则应包括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现场就位预制构件不需要运输者,不得计算运输堆放损耗。表 2 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 构 件 名 称 制作废品率 运输堆放损耗 安装(打桩)损耗 各类预制钢筋砼构件 0.2%0.8%0.5%预制钢筋砼桩 0.1%0.4%1.5%十三、模板、脚手架材料,包括 25km 以内的场外运输。十四、定额中的锯材是指经过加工的木材,包括板材和方材,未经过加工的指原条或者原木。十五、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由于施工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在铺钢路基箱的条件下操作时,钢路基箱的租赁费、安拆移动费和进(出)场费另行计算。十六、预制钢筋砼构件及金属构件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 15m 以内距离计算的,如因施工场地狭小,当构件无法一次运至吊装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而造成构件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机械运转的,按汽车运输 1km 计算;人工运转的,按表 1 搬运用工计算。十七、消耗量标准中以内包括本身,以外不包括本身。十八、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的次要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按本标准第二章至第十章中的材料费乘以 3%计取其他材料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 语 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2.0.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0.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0.12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2.0.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0.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0.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2.0.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2.0.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2.0.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2.0.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2.0.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者为半地下室。2.0.21 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2.0.22 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2.0.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2.0.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2.0.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面积。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不应计算面积。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及 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 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0.1l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