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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ML 0003 S-2021 黄精液配制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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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ML 0003 S-2021 黄精液配制酒 2021 精液 配制
Q/DM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ML 0003S—2021 黄精液配制酒 2021-10-28发布 2021-11-15实施 贵州大苗岭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注的结构和编写》制定。 我公司生产的黄精液配制酒是分别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黄精、葛根、大枣、枸杞、山药、刺梨、肉桂、冰糖等食用或食药两用物品为泡酒料,经浸泡、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罐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黄精液配制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公司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大苗岭实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大苗岭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中国科学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人沣 、李立郎、 杨武松。 黄精液配制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精液配制酒的生产加工技术与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分别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黄精、葛根、大枣、枸杞、山药、刺梨、肉桂、冰糖等食用或食药两用物品为泡酒料,经浸泡、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罐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黄精液配制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仅注日期的版本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T 27588 露酒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5883 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药食同源)卫法监发[2002]5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 黄精、葛根、大枣、枸杞、山药、肉桂:应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药食同源)卫法监发[2002]51号、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2 刺梨:应无虫蛀,无霉变,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3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 3.1.4 蒸馏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3.1.5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3.1.6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 3.1.7 生产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3.1.8 其他配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物品。 3.2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金黄色/棕黄色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50ml置于清洁干燥无色玻璃杯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的检验。 组织形态 清亮透明、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香气 诸香和谐 用鼻嗅、口尝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香气、滋味、风格。 滋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风格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 3.0-79 GB 5009.225 甲醇/(g/L) ≤ 0.6 GB 5009.266 氰化物(以HCN计)/(mg/L) ≤ 8.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kg) ≤ 0.18 GB 5009.12 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士2.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4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配制酒的规定。 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检测规则 4.1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在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按表3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足3.0 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其中的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保留备查。 表3抽样表 样品批量范围(箱) 样品数量(瓶) ≤1200 6 1201-3500 9 ≥35001 12 4.3出厂检验 4.3.1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4.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酒精度、甲醇、净含量。 4.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一般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更换主要设备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 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4.5判定规则 若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允许从该批产品留样中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5.1标志 5.1.1产品的预包装标志符合GB 7718的规定,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和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5.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1.3应以 %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5.2包装 包装材料为玻璃瓶,瓷瓶,符合GB/T 24694、GB 4806.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符合GB/T 6543的规定。 5.3运输 运输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5.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做到堆放整齐,先进先出。每一品种应有标识标记。 Q/DML 0003S—20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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