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民國97年07月01日修正)所有條文第1條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如下:┌────────────┬───────┬─────────┐│食品種類│乳品及嬰兒食品│其他食品││放射性核種│││├────────────┼───────┼─────────┤│碘一三一(I-131)│55貝克/公斤│300貝克/公斤│││(55Bq/kg)│(300Bq/kg)│├────────────┼───────┼─────────┤│銫一三四與銫一三七之總和│370貝克/公斤│370貝克/公斤││(Cs-134+Cs-137)│(370Bq/kg)│(370Bq/kg)│└────────────┴───────┴─────────┘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页码,1/1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2011-12-27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