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法規>條文內容所有條文名稱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發布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第一章通則第1條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第3條本標準所稱之食品工廠係指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第4條食品工廠設廠,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專業食品工廠之相關規定:一、罐頭食品工廠。二、冷凍食品工廠。三、蜜餞鹽漬工廠。四、飲料工廠。五、醬油工廠。六、乳品工廠。七、味精工廠。八、食用油脂工廠。九、脫水蔬果工廠。一○、餐盒食品工廠。一一、速食麵工廠。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第二章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第5條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舖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三、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四、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第6條食品工廠得包括辦公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檢驗或研究室、包裝室、倉庫、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室、餐廳、員工休息室、員工宿舍及廁所等。凡使用性質或清潔程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隔離及管理,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字級:页码,1/14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2011-12-28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45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不得有納垢侵蝕等情形。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度及排水系統,無積水之虞。三、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且不得有長黴納垢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四、光線: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線,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機器設備台面應保持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