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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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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空气质量 手工 监测 技术规范
I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环环境境保保护护标标准准HJ 194-2017代替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n manual methods for ambient air qualitymonito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发布2018-04-01实施发 布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点位布设.25采样时间和频率.36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37监测分析方法.128数据处理.129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3附录 A(规范性附录)吸收管(瓶)阻力测定.16附录 B(规范性附录)吸收管(瓶)吸收效率测试.17附录 C(规范性附录)气体采样器采样流量校准-皂膜流量计法.18附录 D(资料性附录)污染物常用采样记录表.21附录 E(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一览表.22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的修订。原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 11 月 9 日,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点位布设、样品运输和保存及数据处理等内容。补充完善了采样、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增加了附录 D、附录 E。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废止。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和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间和频率、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5265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481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56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6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T 374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5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624 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manual methods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指在监测点位上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分2析、处理的过程。3.2溶液吸收采样法solvent absorption sampling指利用空气中被测组分能迅速溶解于吸收液或能与吸收液迅速发生化学反应的原理,采集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3.3吸附管采样法adsorption tube sampling指利用空气中被测组分通过吸附、溶解或化学反应等作用被阻留在固体吸附剂上的原理,采集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3.4滤膜采样法filter sampling指采用不同材质滤膜采集空气中目标污染物的采样方法。3.5滤膜-吸附剂联用采样法filter-sorbent sampling指将滤膜和吸附剂联合使用,同时采集环境空气中以气态和颗粒物并存的污染物的采样方法。3.6直接采样法direct sampling指将空气样品直接采集在合适的气体收集器内的采样方法。3.7被动采样法passive sampling指将采样装置或气样捕集介质暴露于环境空气中,不需要抽气动力,依靠环境空气中待测污染物分子的自然扩散、迁移、沉降等作用而直接采集污染物的采样方法。3.8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4点位布设4.1基本原则采样点位应根据监测任务的目的、要求布设,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后确定。所选点位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监测数据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空气质量水平或空气中所测污染物浓度水平。监测点位的布设和数量应满足监测目的及任务要求,具体按照HJ 664相关要求执行。4.2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求4.2.1监测点应地处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电源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34.2.2监测点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有 270以上的捕集空间,不能有阻碍空气流动的高大建筑、树木或其他障碍物;如果采样口一侧靠近建筑,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 180以上的自由空间。从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高度差的两倍以上,或从采样口到建筑物顶部与地平线的夹角小于 30。4.2.3采样口距地面高度在 1.515 m 范围内,距支撑物表面 1 m 以上。有特殊监测要求时,应根据监测目的进行调整。4.2.4采样点位布设的其他技术要求按照 HJ 664 执行。5采样时间和频率5.1总体要求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臭氧(O3)、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铅(Pb)、苯并a芘(BaP)等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及采样频率,根据GB 3095中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规定的要求确定。其他污染物可参照执行,或者根据监测目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及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等因素确定。5.2小时浓度间断采样频率获取环境空气污染物小时平均浓度时,如果污染物浓度过高,或者使用直接采样法采集瞬时样品,应在1 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5.3被动采样时间及频率污染物被动采样时间及采样频率应根据监测点位周围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水平、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及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结果可代表一段时间内待测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或浓度变化趋势。通常,硫酸盐化速率及氟化物(长期)采样时间为730 d;但要获得月平均浓度,样品的采样时间应不少于15 d。降尘采样时间为(302)d。6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6.1溶液吸收采样法6.1.1适用项目溶液吸收采样法适用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的样品采集。6.1.2采样系统采样系统主要由采样管路、采样器、吸收装置等部分组成。采样器各组成部分的技术4要求见HJ/T 375和HJ/T 376。常见的吸收装置主要有气泡吸收管(瓶)、多孔玻板吸收管(瓶)和冲击式吸收管(瓶)等,结构如图1所示,吸收装置技术要求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规定执行。溶液吸收法的采样管路可用不锈钢、玻璃和聚四氟乙烯等材质,采集氧化性和酸性气体应避免使用金属材质采样管。图 1常见吸收管(瓶)结构示意图6.1.3采样前准备6.1.3.1检查采样管路是否洁净,如不洁净应进行清洗或更换。6.1.3.2选择合适的吸收管(瓶),装入相应的吸收液,具体要求见相关监测方法标准规5定。吸收管(瓶)阻力测定及吸收效率测试见附录 A 和附录 B。6.1.3.3进行气密性检查:将吸收管(瓶)及必要的前处理装置正确连接到气体采样管路,打开仪器,调节流量至规定值,封闭吸收管(瓶)进气口,吸收管(瓶)内不应冒气泡,采样仪器的流量计不应有流量显示,或者按照 HJ/T 375 中相关要求执行。6.1.3.4采样前、后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流量计校验采样系统的流量,流量误差应小于5%,采样流量校准见附录 C。观察恒流装置、仪器温控装置、采样器压力传感器、计时器是否正常。6.1.4采样6.1.4.1到达采样现场,观测并记录气象参数和天气状况。6.1.4.2正确连接采样系统,做好样品标识。注意吸收管(瓶)的进气方向不要接反,防止倒吸。采样过程中有避光、温度控制等要求的项目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的要求执行。6.1.4.3设置采样时间,调节流量至规定值,采集样品。6.1.4.4采样过程中,采样人员应观察采样流量的波动和吸收液的变化,出现异常时要及时停止采样,查找原因。6.1.4.5采样过程中应及时记录采样起止时间、流量,以及气温、气压等参数,记录内容应完整、规范。采样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参见附录 D。6.1.5样品运输和保存6.1.5.1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将样品密封后放入样品箱,样品箱再次密封后尽快送至实验室分析,并做好样品交接记录。6.1.5.2应防止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撞击或剧烈振动而损坏。6.1.5.3样品运输及保存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需要低温保存的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冷藏措施,防止样品变质。6.1.5.4样品到达实验室应及时交接,尽快分析。如不能及时测定,应按各项目的监测方法标准要求妥善保存,并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分析。6.2吸附管采样法6.2.1适用项目吸附管采样法适用于汞、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污染物的样品采集。6.2.2采样系统采样系统主要由采样管路、采样器、吸附管等部分组成。吸附管为装有各类吸附剂的普通玻璃管、石英管或不锈钢管等,吸附剂的类型、粒径、填装方式、填装量及吸附管规格需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要求。常见的固体吸附剂有活性炭、硅胶和有机高分子等吸附材料。常见吸附管结构见图 2、图 3。61玻璃棉;2活性炭;A100 mg 活性炭;B50 mg 活性炭图 2活性炭吸附管1不锈钢网/滤膜;2弹簧片;A固体吸附剂图 3高分子材料吸附管6.2.3采样前准备6.2.3.1检查所选采样设备是否运行正常。6.2.3.2按监测方法标准要求准备好相应的吸附管,密封两端。6.2.3.3吸附管在使用前应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进行空白和吸附/解吸(脱附)效率测试,结果应符合各项目监测方法标准要求;新购和采集高浓度样品后的热脱附管在使用前需进行老化。6.2.3.4气密性检查时,选取与采样相同规格的吸附管,按采样要求正确连接到采样仪器上,打开采样泵,堵住吸附管进气端,流量计流量应归零,否则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漏气检查。6.2.3.5采样前、后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流量计校验采样系统的流量,流量误差应小于5%,采样流量校准见附录 C。6.2.4采样6.2.4.1到达采样现场,观测并记录气象参数和天气状况。6.2.4.2正确连接采样系统,做好样品标识。注意吸附管的进气方向不可接反,分段填充的吸附管 2/3 填充物段为进气端。吸附管进气端朝向应符合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垂直放置并进行固定。6.2.4.3设置采样时间,调节流量至规定要求,采集样品。采样过程中,对吸收温度有控制要求的,需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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