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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开展
乡镇
街道
综合
行政
执法
工作方案
2023年XX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XX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为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X〔2022〕X号)、《中共XX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X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X〔2021〕X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在XX市、XX市、XX市、XX县、XX县、XX县、XX县、XX县、XX区、XX区、XX区、XX区12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为块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增强基层执法质效,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坚持分批推进。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逐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街道)行使,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
——坚持权责明晰。按照乡镇(街道)梳理、县级确认、市级统筹的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1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对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对乡镇(街道)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及时、执法迅速、监督到位。
——坚持统一运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后,统一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乡镇(街道)的名义行使。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执法主体和事项范围
在XX市、XX市、XX市、XX县、XX县、XX县、XX县、XX县、XX区、XX区、XX区、XX区12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所有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乡镇(街道)实际,将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方面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的40项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乡镇(街道)行使。
交由乡镇(街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共40项,详见附件):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方面的18项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运输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四)农业农村方面的1项行政处罚权;
(五)消防救援方面的7项行政处罚权。
以上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原实施机关不再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行使;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乡镇(街道)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确认乡镇(街道)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执法管理和基本要求
(一)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乡镇(街道)必须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必须是在编、在职、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乡镇(街道)应当严格资格审查,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乡镇(街道)要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执法程序。按照《XX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规定,规范执法流程和文书格式。
(四)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日常巡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以罚代管。
(五)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杜绝随意裁量行为。
(六)保障法律救济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街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乡镇(街道)应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配合联动机制。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县级执法部门或专业执法机构开展工作,实行清单式管理,由主责部门明确具体任务、执法要求和条件保障。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与上级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
(三)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各执法主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履职,其中涉及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数额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乡镇(街道)应当及时移送。
(四)建立执法网格化管理制度。乡镇(街道)统筹相关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级基层组织、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建立乡镇(街道)、管理片区、村(居)三级执法责任网格,并依托网格建立日常巡查、线索上报、协调分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的闭环工作流程,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全面实行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
(五)强化运行监管。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建立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执法部门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调整或取消行政处罚事项的,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党委编办、司法行政部门、涉及下放权限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依法稳妥推进。市县两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自2023年8月1日开始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设置为期5个月的工作过渡期(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由县(市、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指导乡镇(街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过渡期结束后,原实施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要及时印发公布实施方案和赋权目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明确监管措施,全面启动,积极作为,稳妥推进。
(三)加强执法保障。各县(市、区)要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四)强化执法监督。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县(市、区)政府及原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指导、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提升执法质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