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民國96年12月24日修正)所有條文第1條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spp.)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第3條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monacolinK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二、所含之citrinin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ppm)。第4條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第5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页码,1/1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2011-12-27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