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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曲
健康
食品
规格
标准
法規名稱: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修正)所 有 條 文第 1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用米進紅麴菌培養並予乾 燥,直接製成粉、膠囊或錠之食品。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 spp.)應為可供食品原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規定:一、每日攝取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得超過 十五毫克。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濃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十二月三十一日施。页码,1/1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2011-12-27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