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040.40C45YY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583-2005一次性使用胸腔引流装置水封式ChestdrainingequipmentsforsingleuseesTypeofwater-sealbottle2005-12-07发布2006-12-01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YY0583-2005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医用输液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台县双星医疗器械厂、上海契斯特医疗科技公司、上海华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长法、金耀辉、殷青、马克诚。YY0583-2005引言本标准所规定的一次性使用胸腔引流装置主要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气胸、胸腔积液及手术后需要进行闭式引流的病人。手术后病人胸腔内的残气、积液“只出不进”、并能对引流液准确计量是临床引流最基本的要求,本标准所涉及的水封式胸腔引流装置便是围绕这一基本要求来设计的。胸腔引流通常是靠病人自主呼吸和咳嗽中自然形成的胸膜腔内压来实现持续引流。临床上为了提高引流效果,常借助外部的负压源来帮助引流(主动引流或吸引引流)。本标准所涉及的引流装置上的调压腔便是用以对外部的负压进行调控的一种设计型式。临床上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调压。医务人员可通过观察引流装置积液腔中引流液的色态变化来判断胸腔内是否有活动性出血,还可通过观察水封管中的水柱上下移动幅度来判断引流效果和肺扩张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这就要求在水封管的观察范围内标有刻度(以厘米水柱为单位),以便于临床对水柱移动幅度进行观察和记录。本标准适用于水封式胸腔引流装置。对于非水封式或水封与“干封”并用式的胸腔引流装置,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和方法未必完全适用。胸腔引流装置可根据临床要求设计一些特殊结构,比如手动或自动负压释放阀、正压释放阀、穿刺式补液口、引流液采样口等,然而在本标准中没有涉及这些特殊结构的性能要求。尽管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对这些特殊结构有所考虑,但不排除引流装置因带有这些特殊结构而使得本标准在某些方面不适用的可能性。YY0583-2005一次性使用胸腔引流装置水封式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菌供应的一次性使用、以积液腔和水封腔为基本组成的水封式胸腔引流装置(简称引流装置)的要求。插人病人胸腔的胸腔引流导管不包括在本标准范围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