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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T 215—2006 氟化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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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T 2152006 氟化镝 215 2006 氟化
X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稀 土 行 业 标 准X B/T 2 1 5-2 0 0 6代替 XB/T 2 1 5-1 9 9 5氟化摘D y s p r o s i u m f l u o r i d e2 0 0 6-0 5-1 3 发布2 0 0 7-0 1-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布XB/T 21 5-2 0 0 6.么 心.,J 一月 U吕本标准与X B/T 2 1 5-1 9 9 5(氟化摘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纯度不小于 9 6%的牌号,增加纯度不小于 9 9.9 5%的牌号;各牌号稀土杂质考核指标由“合量”改为“分量”;所有牌号的稀土总量(R E O)都由不小于8 2%调整为不小于 8 3 0 0;各牌号增加了对氧含量的考核指标;-1 0 2 0 3 0 牌号中氧化硅量由不大于 0.0 5%修改为不大于0.0 4 0 o;1 0 2 0 3 0,1 0 2 0 2 5,1 0 2 0 2 0牌号 中氧 化钙量由 不大于。.1%,0.1 0 0,0.2%分别修改为不大于。.0 5%,0.0 5%,0.1%0本标 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提 出。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上海跃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由江西南方稀土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晓明、吴克平、杜雯。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XB/T 2 1 5-1 9 9 5 eX B/T 21 5-2 0 0 6氟化摘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氟化摘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氟化铺,供制取金属摘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8 1 7 0 数值修约规则 G B/T 1 2 6 9 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 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 B/T 1 4 6 3 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 B/T 1 8 1 1 5.9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铺中斓、钵、错、铰、衫、铺、礼、试.钦、饵、铬.镜 ,噜和忆量的测定 XB/T 6 0 6.1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氟量的测定硝酸牡容量法3要求3.1 化学成分 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议。表 1产 品牌 号化学成分(质量分数)/%R E O不 小 于D y,O/RE O不 小 于不 F 于杂 质 含 量不 大 于稀土杂质/R E O非稀土杂质G d,O,T b,OHo 2 O,E,0,Y 2 0,F e z O,S iO 2Ca 0A I,O,01 0 2 0 3 58 3.09 9.9 52 40.0 010.0 0 50.0 0 40.0 0 2几门0夕0.0 30.0 30.0 10.030.1 51 0 2 0 3 08 3.09 9.92 40.0 10.0 20.0 20.0 10.010.0 50.0 40.0 50.050.1 51 0 2 0 2 58 3.09 9.52 40.0 50.0 60.0 60.0 50.050.0 50.0 50.0 50.050.1 51 0 2 0 2 08 3.09 9.02 40.10.20.10.10.10.10.10.10.050.1 53.2外观3.2.1 产品为白色粉末。3.2.2 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4 试验 方法稀土氧化物总量的分析方法按 G B/T 1 4 6 3 5的规定进行。氟量的分析方法按X B/T 6 0 6.1的规定进行。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 1 8 1 1 5.9的规定进行。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 1 2 6 9 0的规定进行。划424344XB/T 21 5-2 0 0 64.54.64.7氧量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数值修约按 G B/T 8 1 7。的规定进行。产品外观用 目视检查。5检验规则5.1 检查与验收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 2 的规定进行。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小于1 0 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人试样袋密封。表 2件(袋)数1-56-4 9s 0-1 0 0 1 0 0取样件(袋)数1件(袋)数的1 0 0%件(袋)数的 1 0%,取 整 数件(袋)数的平方根,取 正 整 数5.5检验 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 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且证 明书6.1 标志、包装 桶(箱、盒)外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毛重、净重、出厂 日期及“防潮”等标志或字样。产品分装于塑料瓶或双 层塑料袋中,每瓶(袋)净重分别为1 k g,5 k g,1 0 k g,5 0 k g。瓶(袋)置于铁桶(木箱、纸盒)中,每桶(木箱、纸盒)净重分别为2 0 k g,5 0 k g6.2 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受潮。产品需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6.3 质A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e)本标准编号;f)检验日期;0出 厂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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