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pdf
下载文档

ID:2711741

大小:483.35KB

页数:15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3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G0002 2010 锅炉 节能 技术 监督管理 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on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for Boi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8月3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前 言 2008 年 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2008 年 4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规程的制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9 年 7 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16 号令)颁布实施,2009 年 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 116 号令的要求,对规程(草案)内容和制订的时间进度重新进行了调整,其后经过多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 年 4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22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 年 6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并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会议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0 年 8 月 30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管 坚 刘晓波 刘 明 王中伟 钱林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王晓雷 张建荣 冷 浩 李 军 常彦衍 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范北岩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吴少华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宋吉民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于在海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张 科 何心良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 雷钦祥 上海理工大学 郁鸿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陈永涛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成德芳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周 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陆 屏 西安交通大学 赵钦新 河北廊坊经济开发区热力供应公司 刘桂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设 计 (1)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4)第四章 使用管理 (5)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6)第六章 监督管理 (7)第七章 附 则 (7)附件 A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8)附件 B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1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 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第二章 设 计 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 A 中限定值的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设计要求。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第七条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第八条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蒸发量小于 1t/h 的蒸汽锅炉,不高于 230;(二)额定热功率小于 0.7MW 的热水锅炉,不高于 180;(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 的热水锅炉,不高于 170;(四)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 1.4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五)额定热功率大于 1.4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 170。第九条 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 1.4;(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 1.65;(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 1.15;(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 1.25。第十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并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第十二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MW 的锅炉,当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第十三条 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 25时,距门(孔)300mm 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50,炉顶不得超过 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50。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3 第十五条 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附件 B)的要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第十六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第十七条 用户应当根据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第十八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效调节。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第十九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应当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以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 2 台;(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 1;(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宜单元制运行。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第二十一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 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第二十二条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并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第二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当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第二十五条 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第二十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 A 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 A 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设计要求。第二十八条 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制造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 3 台,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非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 6 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安装完成后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一)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二)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第三十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