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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TL
0001
S-2013
盐津县泰来绿色食品厂
泡菜
2013
盐津县
泰来
绿色
食品厂
Q/YTL0001S-2013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2抽样对同一批次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袋(瓶)且总量不低于3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产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盐、总酸、大肠菌群、亚硝酸盐。5.4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改变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停产半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余项目不符标准,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为准。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包装图示标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要求。6.3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