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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TS
0001
S-2016
息县天盛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调理鸡肉制品
2016
息县
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
调理
鸡肉
制品
Q/XTS 息 县 天 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TS 0001S-2016 速冻调理鸡肉制品 2016-05-19 发布 2016-05-29 实施 息县天盛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XTS 0001S-2016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本标准由息县天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振辉。本标准于2016年05月19日首次发布。Q/XTS 0001S-2016 2 速冻调理鸡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调理鸡肉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鸡肉、鸡骨肉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清洗、挑选、切条或切丁,加入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钠)、辣椒红、食用盐、鸡肉香精,经混合、腌制、穿串、成型、冻结、包装加工而成的速冻调理鸡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Q/XTS 0001S-2016 3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分类 按照原料不同分为:速冻鸡柳、速冻骨肉相连。3.1 速冻鸡柳 以鲜(冻)鸡肉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清洗、挑选、切条,加入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二氯二钠、焦磷酸钠)、辣椒红、食用盐、鸡肉香精,经混合、腌制、穿串、成型、冻结、包装加工而成的速冻鸡柳。3.2 速冻骨肉相连 以鲜(冻)鸡骨肉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清洗、挑选、切丁,加入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二氯二钠、焦磷酸钠)、辣椒红、食用盐、鸡肉香精,经混合、腌制、穿串、成型、冻结、包装加工而成的速冻骨肉相连。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2 鲜(冻)鸡肉、鸡骨肉应符合 GB 16869 的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4.1.4 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二氯二钠、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4.1.5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4.1.6 鸡味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状 条状、块状 色泽 乳白色至淡红色 气味 具有生鲜肉正常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Q/XTS 0001S-2016 4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铅*(以Pb计),mg/kg 0.4 总砷(以As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铅的指标严于国家标准 4.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 Q(g)允许短缺量 Q 的百分比 g 260 9 350 3 400 3 500-15 750-15 1000-15 4.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7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4.8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从样品中取 100g,置于白色瓷盘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性状、杂质,嗅其气味,把所取Q/XTS 0001S-2016 5 样品用开水煮熟,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表 1 规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按 GB/T 5009.4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2 铅的测定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3 总砷的测定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2.4 镉的测定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5.3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的测定 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要求 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一般情况下按 3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最少不得少于 6 袋。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由公司检验员按照本标准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 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次产品再次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Q/XTS 0001S-2016 6 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 GB/T191 和 GB 7718 和有关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商标。并有防潮、防雨等标志。7.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聚乙烯复合袋包装,包装质量应符合GB 10004的要求,其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包装牢固,运输中不易破碎。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其温度不得高于-15。7.4 贮存 产品应在-18及其以下的温度贮存,温度波动范围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易挥发的物品或其它杂物一起存放。7.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Q/XTS 0001S-2016 7 编制说明 速冻调理鸡肉制品是以鲜(冻)鸡肉、鸡骨肉为主要原料,经解冻、清洗、挑选、切条或切丁,加入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钠)、辣椒红、食用盐、鸡肉香精,经混合、腌制、穿串、成型、冻结、包装加工而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的要求制定了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依据。本标准中铅的指标严于国家标准 GB 2760。息县天盛食品有限公司 2016 年 0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