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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FJ 0194 S-2016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西凤花伴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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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FJ 0194 S-2016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西凤花伴酒配制酒 2016 陕西 西凤酒 股份有限公司 西凤花伴酒 配制
Q/XFJ陕 西 西 凤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FJ 0194S2016西凤花伴酒(配制酒)2016-06-10 发布2016-07-10 实施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Q/XFJ 0194S2016I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依据 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科岐、刘乃笃、陈君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XFJ 0194S20161西凤花伴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西凤花伴酒(配制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凤香型白酒为基酒,分别以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玫瑰茄、菊花、苹果汁、葡萄汁浓缩液、白砂糖、冰糖、水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酒精、山梨酸钾、柠檬酸、食用香精、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甜菜红、亮蓝,经浸提、过滤、化糖(或不化糖)、调配工艺制成的西凤花伴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白砂糖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GB 1987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47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GB 4480.1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655.1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食品包装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0343食用酒精Q/XFJ 0194S20162GB/T 14867凤香型白酒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963浓缩苹果汁GB/T 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1173单晶体冰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3 号 关于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4 年第 17 号 关于批准玫瑰茄为食品原料的公告3产品分类3.1根据工艺与原料不同,产品可分为:3.1.1玫瑰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以凤香型白酒为基酒,以玫瑰花(重瓣红玫瑰)、玫瑰茄、白砂糖、水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酒精、山梨酸钾、柠檬酸、食用香精、胭脂红、甜菜红,经浸提、过滤、调配工艺而制成的玫瑰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3.1.2菊花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以凤香型白酒为基酒,以菊花、冰糖、水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酒精、山梨酸钾、柠檬酸,经浸提、过滤、化糖、调配工艺而制成的菊花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3.1.3苹果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以凤香型白酒为基酒,以苹果汁、白砂糖、水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酒精、山梨酸钾、柠檬酸、食用香精、柠檬黄、亮蓝,经浸提、过滤、调配工艺而制成的苹果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3.1.4葡萄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以凤香型白酒为基酒,以葡萄汁、白砂糖、水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酒精、山梨酸钾、柠檬酸、食用香精、苋菜红、亮蓝,经浸提、过滤、调配工艺而制成的葡萄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3.2根据酒精度不同,产品可分为:9%vol、11%vol、13%vol、15%vol、17%vol、19%vol。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凤香型白酒:应符合 GB/T 14867 的规定。4.1.2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3 号 关于允许玫瑰花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公告的规定。4.1.3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的规定。4.1.4浓缩苹果汁:应符合 GB/T 18963 的规定。Q/XFJ 0194S201634.1.5浓缩葡萄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4.1.6玫瑰茄:应符合卫生部 2004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玫瑰茄为食品原料的公告的规定。4.1.7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4.1.8冰糖:应符合 QB/T 1173 的规定。4.1.9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10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 的规定。4.1.11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2柠檬酸:应符合 GB 1987 的规定。4.1.13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4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4.1.15胭脂红:应符合 GB 4480.1 的规定。4.1.16苋菜红:应符合 GB 4479.1 的规定。4.1.17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规定。4.1.18亮蓝:应符合 GB 7655.1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玫瑰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菊花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苹果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葡萄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色泽淡玫红色淡黄色淡绿色淡紫色滋味、气味具有玫瑰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固有的香气和滋味,诸香和谐,诸味协调具有菊花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固有的香气和滋味,诸香和谐,诸味协调具有苹果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固有的香气和滋味,诸香和谐,诸味协调具有葡萄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固有的香气和滋味,诸香和谐,诸味协调组织形态透亮,无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少许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XFJ 0194S20164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玫瑰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菊花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苹果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葡萄味西凤花伴酒(配制酒)酒精度a(20)/(%vol)4.020.0总糖b(以葡萄糖计)/(g/L)150总酸(以乙酸计)/(g/L)4.0干浸出物/(g/L)0.3甲醇/(g/L)0.6氰化物c(以 HCN 计)/(mg/L)8.0铅(以 Pb 计)/(mg/kg)0.2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4柠檬黄/(g/kg)-0.1-胭脂红/(g/kg)0.05-苋菜红/(g/kg)-0.25亮蓝/(g/kg)-0.0250.025注:a、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标示值的1.0%vol。b、总糖允许误差为标签标示值的10%。c、甲醇、氰化物指标按 100%酒精度计算。4.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 目指标ncm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菌落总数/(CFU/mL)50大肠菌群/(MPN/mL)0.03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食品添加剂4.6.1原料、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Q/XFJ 0194S201654.7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酒精度、总酸: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糖: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甲醇:按 GB/T 5009.4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氰化物:按 GB/T 5009.4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山梨酸:按 GB/T 5009.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按 GB/T 5009.3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并一次调配所生产的统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不少于8瓶,净含量500mL,抽取4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检验分类Q/XFJ 0194S201666.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净含量允差、甲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检验。a)更改主要原料、配方或调整关键工艺;b)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产品合格。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或型式检验不予通过。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及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7.2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玻璃瓶包装容器应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瓶盖应符合 GB 9687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运输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装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挤压,运输温度在 535为宜。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仓库内产品离地不得小于 10cm,离墙不得小于 20cm,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贮存温度在 535为宜。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酒精度10%vol 的保质期为 36 个月,酒精度10%vol 的保质期可不标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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