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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S0004 S-2016 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 香菇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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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S0004 S-2016 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 香菇粉制品 2016 西峡县 食品有限公司 香菇 制品
Q/XHS 西 峡 县 华 洋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HS0004S-2016 香菇粉制品 2016-06-07 发布 2016-06-17 实施 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XHS0004S-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少红、邝劲峰、张峰、田全栋。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 2016 年 06 月 07 日。Q/XHS0004S-2016 1 香菇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菇粉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香菇(或干香菇复水)为原料,经挑拣,清洗,绞碎,加水磨浆,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食盐调配,升温,喷雾干燥,筛分,包装制成的香菇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Q/XHS0004S-2016 2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和 GB 5461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性状 疏松、均匀一致的颗粒状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香菇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滋味 香菇应有的滋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5 总汞(以Hg计),mg/kg 0.1 铅*(以Pb计),mg/kg 0.9*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 3.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Qn)g 允许短缺量(T)a g Q/XHS0004S-2016 3 Qn的百分比 g 7500 1.5 10 000 150 20000 1 25000 1 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3.6 其他要求 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取 10 克左右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体态、色泽,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应符合表 1 规定。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4.2.3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4.3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 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5.1 原料入库要求 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Q/XHS0004S-2016 4 5.3 抽样 一般情况下按 3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最低不得少于 1500g。5.4 出厂检验 5.4.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5.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6 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GB/T191和GB 7718和有关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商标,并有防潮、防雨等标志。6.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袋材质为聚酰胺/聚乙烯(或铝箔),其质量标准应符合 GB21302(或 GB/T 10004)的要求,卫生标准应符合 GB9683 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包装牢固,运输中不易破碎。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搬运装卸应小心轻放,避免破损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Q/XHS0004S-2016 5 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Q/XHS0004S-2016 6 编制说明 香菇粉制品是以鲜香菇(或干香菇复水)为原料,经挑拣,清洗,绞碎,加水磨浆,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食盐调配,升温,喷雾干燥,筛分,包装制成的香菇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2。西峡县华洋食品有限公司 2016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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