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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S 0007 S-2016 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无汽苏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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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S 0007 S-2016 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无汽苏打饮料 2016 漯河市 食品饮料 有限公司 苏打 饮料
漯漯 河河 市市 日日 康康 食食 品品 饮饮 料料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企企 业业 标标 准准 Q/LRS Q/LRS0007S-2016 无汽苏打饮料 2016-06-06 发布 2016-07-06 实施 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发布 Q/LRS 0007S-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本标准由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田文生、霍胜伟。本标准于 2013 年 07 月 03 日首次发布。于 2016 年 06 月 06 日第一次修订并延续。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内容有如下变化:标准编码由 Q/LRS 0007S-2013 修改为 Q/LRS 0007S-2016;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微生物指标;增加了其他要求;修改了试验方法;修改了编制说明。Q/LRS 0007S-2016 1 无汽苏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汽苏打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经过滤、二级反渗透处理),碳酸氢钠为主要原料,辅以氯化钾、硫酸镁、乙酰磺胺酸钾、柠檬香精、经调配、瞬时高温杀菌、灌装、封口、喷淋杀菌加工而成的无汽苏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在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T 5009.91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Q/LRS 0007S-2016 2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5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 pH 测定 GB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令 定量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3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4 柠檬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5 硫酸镁应符合 GB 29207 的规定。3.1.6 氯化钾应符合 GB 65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LRS 0007S-2016 3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性 状 液体 色 泽 无色透明 气 味 具有苏打水刺激味,无异味 滋 味 微甜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 值 7.18.5 镁(以 Mg 计),mg/L 3060 钾(以 K 计),mg/L 1.05.0 总砷(以 As 计),mg/L 0.2 铅(以 Pb 计),mg/L 0.05 乙酰磺胺酸钾,g/L 0.1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指 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0 1000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沙门氏菌,25mL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25mL 5 1 100CFU/mL 1000CFU/mL 霉菌,CFU/mL 10 Q/LRS 0007S-2016 4 酵母,CFU/mL 10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该项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 含 量 Q(ml)允许短缺量 Q 的百分比 ml 360 3.0 365 3.0 368 3.0 500 15 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3.7 其他要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污染物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从样品中取出 1 瓶,将本品倒入一烧杯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及性状及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表 1 规定。4.2 理化指标检验 4.2.1 pH 值的测定 按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2.2 总砷的测定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铅的测定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镁的测定 按 GB/T 5009.90 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钾的测定 Q/LRS 0007S-2016 5 按 GB/T 5009.91 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按 GB/T 5009.140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检验 4.3.1 菌落总数测定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2 大肠菌群计数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3 沙门氏菌检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5 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的测定 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原料的入库要求 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5.3 抽样 一般情况下按 3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最少不得低于 12 瓶。5.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由公司检验员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pH、菌落总数测定、大肠菌群计数的检验。5.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 3 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Q/LRS 0007S-2016 6 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6 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加倍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 GB/T 191、GB 7718 和有关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商标。并有防潮、防雨等标志。6.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聚酯(PET)瓶包装,其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13113的要求,其质量标准应符合 QB 2357 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牢固,运输中不易破损。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避免雨淋、日晒,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能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6.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_ Q/LRS 0007S-2016 7 编制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经过滤、二级反渗透处理),碳酸氢钠为主要原料,辅以氯化钾、硫酸镁、乙酰磺胺酸钾、柠檬香精、经调配、瞬时高温杀菌、灌装、封口、喷淋杀菌加工而成的无汽苏打饮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参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其中霉菌、酵母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本标准于 2013 年 07 月 03 日首次发布。于 2016 年 06 月 06 日第一次修订并延续。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内容有如下变化:标准编码由 Q/LRS 0007S-2013 修改为 Q/LRS 0007S-2016;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微生物指标;增加了其他要求;修改了试验方法;修改了编制说明。漯河市日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16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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